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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镇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钦政办〔2007〕202号
颁布日期:2007-11-2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镇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07〕2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城镇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钦州市城镇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城镇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02号)要求,为了深入持久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切实解决我市当前城镇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城市环境,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增强群众的交通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营造秩序井然、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推动大港口、大工业、大旅游建设,树立钦州良好的滨海城市形象。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城镇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增设城镇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周斌同志(市公安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周武(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陈春棠(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李永威(市建规委副主任)、刘岩(市交通局副局长)、米德松(钦南区副区长)、黄祥剑(钦北区副区长)等同志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需要从以上各部门抽调。

三、整治的内容

(一)机动车辆乱停乱放、超速行驶、随意掉头、不按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通行、驾驶机动车无牌无证、套牌假牌、非法营运,以及摩托车违规载客、不戴安全头盔等问题。

(二)出租车、公交车超时待客、占道叫客、随意停车上下乘客、司乘人员随意抛洒垃圾、杂物以及带“病”营运等问题。

(三)非机动车辆不按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通行、不按规定穿越马路、乱停乱放等问题。

(四)行人不按规定穿越马路、跨越隔离护栏、闯红灯、不按秩序候车等问题。

(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六)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设置不规范、不合理等问题。

(七)占道经营和沿街商店广告牌擅自占用人行道、车行道,以及其他占用车行道兜售物品、卖报、散发小广告等非交通占道问题。

四、工作步骤

整治时间为2007年8月至2008年11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8月至10月中旬):各级各部门紧密结合“城乡清洁工程”、广西第六届市容“南珠杯”竞赛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的目的和意义,让群众进一步增强参与意识和配合意识;对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全面排查,细化治理方案。

(二)综合整治阶段(2007年10月中旬至12月):集中时间、人力,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执法管理,下大力整治城镇交通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以人为本、分工明确的城镇道路交通秩序和设施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实现城镇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

2007年12月对整治情况进行逐级检查验收,具体整治工作检查验收方案由市城镇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办公室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另行制定。

(三)巩固提高阶段(2008年1月至11月):保持严管严治态势,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巩固和深化整顿治理成果,促进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持续稳定好转。

2008年11月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城镇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办公室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另行制定。

五、责任分工

(一)市公安局

1.从严查处机动车不按道路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通行,以及违法超车、超速行驶、使用假牌假证、非法改(组)装车辆、擅自改变车体等交通违法行为。

2.组织维护全市道路的交通秩序。配合交通、建规、安监等部门加强客运车辆的规范管理,对无证经营、争抢客源、拒客宰客的客运车辆进行整治,确保城市客运秩序良好。对城镇摩托车进行专项治理,建立规范有序的摩托车通行秩序。

3.组织查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内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的行为。

4.组织查处非机动车辆(含电动车、电动三轮车、助力车)不按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通行、不按规定穿越马路、驶入机动车道等问题。

5.重点整治钦州湾大道(客运站前段、新阳街路口、木井路口、八角楼旁、银河街路口、铁路桥段)、子材西大街(烟草大厦段、石南路段)、人民路(东风市场门口)等机动车密集停车点;以及整治新兴街(外语学校及实验小学段)、建设街(市第一中学、市第三小学段)、二马路(市第四小学段)、扬帆大道(市第二中学段)等街道在学生上学、放学时间段的交通堵塞问题。

6.整治行人不按规定穿越马路、跨越隔离护栏、闯红灯、不按秩序候车等问题,严肃查纠公务用车交通违法行为。

7.进一步完善交通标识、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

(二)市建规委

1.做好市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合理设置停车位的施划工作。

2.整治市区违章占道经营和沿街商店广告牌擅自占用人行道、车行道,以及其他占用车行道兜售物品、卖报、散发小广告等非交通占道问题。

3.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市区沿街单位、商店、住户按“门前三包”的要求做好环境卫生、绿化、秩序等工作。

4.组织查处市区人行道上车辆乱停乱放的行为。重点对临街的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KTV、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广场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需占用人行道停车等进行规范管理。

5.整治市区各类违法占道、违法开挖、违法搭建、违法堆物等行为,打通堵头卡口,切实缓解行车难、走路难等问题。

6.做好市区道路的管护工作,解决好道路不平、路灯不亮等问题。

7.牵头组织对市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工作。

(三)市交通局

1.牵头整治出租车、三轮车、公交车、客运班车超时待客、占道叫客、随意停车上下乘客、司乘人员随意抛洒垃圾、杂物等问题。

2.清理市区违法运营车辆。整顿市区的出租车、三轮车等客运车辆,严厉打击非法营运,以及摩托车违规载客等违章违规行为,确保客运安全、有序。

3.牵头对机动车辆修理行业的整治,引导规范经营。

4.及时发现、整改破损的管辖范围内的公路。

(四)市工商局

1.配合市建规委、公安局、文明办等部门加强对市区沿街门店“门前三包”的车辆停放、管理。

2.配合交通部门对机动车辆修理行业的整治。

3.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管力度,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入市场。

(五)市财政局

1.做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安全设施和城市道路建设管护等费用的年度预算工作。

2.及时和合理调度项目资金,保证各项建设经费。

(六)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钦州日报社等宣传部门

1.紧密结合“城乡清洁工程”、广西第六届市容“南珠杯”竞赛的宣传活动,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整治工作的目的和要求,大造舆论声势,增强公民遵守和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的自觉性。

2.对整治、创建活动及时跟踪、全面报道,曝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引导广大市民理解、支持交通执法工作,为整治工作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3.认真做好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宣传教育的其他工作。

(七)市教育局

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管理和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学生的交通守法和自我保护意识。

(八)市质监局

会同工商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管理,加大监督抽查和执法力度,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进入市场。

(九)市农机中心

1.做好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2.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

(十)钦南区、钦北区政府

支持、配合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的行政处罚工作。

(十一)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

1.建立驾驶人集中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驾驶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出现开特权车、霸王车现象。

2.依法规范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禁止公车私用。

3.落实本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即包卫生、包绿化、包市容秩序)的工作;并督促、检查本系统下属单位按实施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4.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按“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门前三包”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必须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开展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作为“城乡清洁工程”的延伸和治理“五乱”的重要内容,作为创造良好投资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将这项工作与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广西第六届市容“南珠杯”竞赛评比活动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按照工作分工落实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整治工作任务,做到定领导、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地点、定方法、定时间、定要求、定奖惩;具体负责协调组织开展整治工作的责任人,要亲临一线,靠前指挥,确保取得实效。对整治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把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道路隔离设施、防护栏、行人安全岛等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建设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按规定设置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完善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要建立起职责明确、资金保障到位的交通管理设施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

(四)规范执法行为。在整治工作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教育为主,文明管理,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严禁粗暴执法,慎用罚款以及其他强制措施,树立执法部门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对不作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徇私枉法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五)加强督查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整治的目标、任务和要求,量化整治标准,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市城镇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办公室对各级、各部门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要进行明查暗访,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督促整改落实。

整治活动每个阶段结束后,各级、各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阶段工作总结报市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办公室(联系电话:2862151传真:28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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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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