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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黔府办发〔2008〕2号
颁布日期:2008-01-0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8〕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85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大意义

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就是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未来我省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按照国家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的标准和要求,将全省划分为不同类型的主体功能区,确定主体功能定位,明确开发方向,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完善开发政策,拓展发展空间,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

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坚持以人为本,缩小地区间公共服务的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引导经济布局、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的空间均衡;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有利于打破行政区划,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和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和改善区域调控。

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规划,是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口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建设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交通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等在空间开发和布局的基本依据。同时,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要以上述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为支撑,并在政策、法规和实施管理等方面作好衔接工作。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大意义,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认真配合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二、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主要任务

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只编制省一级规划,市(州、地)、县(市、区)不再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规划期为2009年至2020年。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在分析评价全省国土空间的基础上,确定各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明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开发方向、管制原则、区域政策等。

(一)分析评价。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首先要对国土空间进行客观分析评价。要按照国家确定的统一的指标体系,利用遥感、地理信息等空间分析技术和手段,对我省所有国土空间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作为确定主体功能区的基本依据。分析评价要统筹考虑以下因素:(1)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即在自然生态环境不受危害并维系良好生态系统的前提下,特定区域的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所能承载的经济规模和人口规模。主要包括:水、土地等资源的丰裕程度,水和大气等的环境容量,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等的生态敏感性,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性等的生态重要性,地质、地震、气候等自然灾害频发程度等。(2)现有开发密度。主要指特定区域工业化、城镇化的程度,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开发强度等。(3)发展潜力。即基于一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特定区域的潜在发展能力,包括经济社会发展基础、科技教育水平、区位条件、历史和民族等地缘因素,以及地区的战略取向等。

(二)确定主体功能区。在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根据人口居住、交通和产业发展等对空间需求的预测以及对未来国土空间变动趋势的分析,在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各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

确定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后,要根据各个主体功能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明确各个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发展方向、开发时序、管制原则等。

编制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根据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将行政区国家层面的主体功能区确定为相同类型的区域,并保证数量、位置和范围的一致性。对行政区国家主体功能区以外的国土空间,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确定主体功能区,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以农业为主的地区,原则上要确定为限制开发区域;位于我省行政区边界、均质性较强的区域应确定为同一类型的主体功能区;对重点开发区域要区分近期、中期和远期的开发时序;矿产资源丰富但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较弱的区域,可以适度开发矿产资源,但原则上应确定为限制开发区域;依法设立的省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域要确定为禁止开发区域。

(三)完善区域政策。实施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实现主体功能区定位,关键是要调整、制定和实施分类调控的区域政策,包括财政政策、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土地政策、人口管理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以及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体系等。要根据国家明确的有关政策框架,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深化、细化,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是一项开创性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重。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负责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力支持规划编制工作。

(二)确保工作进度。根据全国规划编制工作进度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

1研究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2召开有关会议,部署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3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前期研究工作。组织省有关部门、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对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前期重大课题进行研究,主要研究我省国土空间综合分析评价、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主体功能区划方法、指标体系和划分标准,研究提出全省主体功能区划技术大纲,建立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支撑体系,对全省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发展方向及发展战略、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框架等课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交专题研究报告及相关研究成果。

第二阶段(2008年1月—11月):

12008年3月底前完成对我省国土空间的综合分析评价和确定主体功能区。

22008年4月底前形成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基本思路,初步提出各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发展方向和主体功能区区域政策框架。

32008年6月,形成规划初稿,在征求地方和部门意见,经领导小组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家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相邻省(区、市)主体功能区规划进行衔接。

42008年9月,根据国家的衔接意见修改形成的规划,报领导小组和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再次报国家进行衔接。

52008年11月,在广泛征求地方和部门意见,并根据国家衔接意见修改形成规划送审稿,经组织专家论证后,与专家论证报告一起报省人民政府审议。

(三)改进工作方式。要广泛动员多学科力量,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不断深化对主体功能区理论和技术路线的研究,科学确定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细化完善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要充分利用现有数据、资料和相关研究成果,避免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针,科学系统地安排规划编制各项工作。为了做好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的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成立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规划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发展改革委比照国家做法,提出人选,报领导小组确定),承担规划的咨询、论证和评估等工作。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征求地区、部门、专家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积极开展建言献策活动,扩大公众参与,增强规划编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四)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要选配知识结构好、业务能力强的骨干人员,组建得力的规划编制队伍,加强培训,提高规划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为做好规划编制工作提供人才保障。要将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为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二○○八年一月四日附件:

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刘远坤(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副组长:张应伟(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先耕(省财政厅副厅长)

李在文(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王秉清(省建设厅副厅长)

成员:吴晓森(省经贸委副主任)

苟渝新(省科技厅副厅长)

涂集(省水利厅副厅长)

万晓流(省农业厅副厅长)

聂朝俊(省林业厅总工程师)

熊际翎(省环保局副局长)

陈训(贵州科学院副院长)

陈本金(省地震局副局长)

汤筑强(省气象局副局长)

伍鹏程(贵州师范大学校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由张应伟兼办公室主任,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有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和省“十一五”规划办人员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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