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07〕36号 |
颁布日期:2007-04-1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全面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7〕3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全面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黔东南州全面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按照《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07〕17号)精神,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工作各阶段的主要任务
(一)第一阶段(4月15日至5月14日):成立整规工作机构,制定整规工作方案,开展宣传动员。
1.调整充实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
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发改、经贸、公安、安监、监察、环保、乡企(煤炭)、工商、供电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国土资源局,抽调专人具体办公,并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包括政策法规宣传组、调查排查清理组、督查检查组、维稳组、专案组等,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整顿和规范工作。
2.各县市区要按照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认真分析本地矿产资源开发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整顿和规范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3.召开会议。一是召开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学习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整顿和规范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同时认真分析和研究本县市的整顿和规范工作。二是各县市召开一次大规模的整顿和规范工作会议,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整顿和规范工作有关文件精神,部署和安排本县市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县市四大班子领导、县有关部门、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都要参加会议,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不折不扣扎实推进。三是召开乡镇、村组干会议进行宣传动员。四是举办矿业主培训会,对矿业主进行宣传教育培训。
4.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工作良好氛围。
⑴宣传的主要内容
①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等。
②整顿和规范有关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94号),《黔东南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6〕109号)。
③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我省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意见》(黔委厅字)〔2006〕45号)以及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违法行为的公告》等。
⑵宣传的方式
①召开会议,宣传贯彻落实省、州有关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要求和精神;②编印宣传资料,发放到县市有关单位、基层乡、镇、村、组;③在本级电视媒体上反复播放本县市整顿和规范工作实施意见1个月;④举办专题培训会,对本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法人、矿长、主要投资人进行培训,培训率达100%;以乡镇为单位,对乡镇干部、村组干进行培训;⑤在乡镇、矿区悬挂标语、张贴公告,对重点矿区要进村入户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⑥设立咨询服务台,组织宣传车辆,深入矿区、集镇、村寨反复宣传,营造强大的气势和氛围。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或举报方式,畅通检举渠道,实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方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非法采矿行动。
(二)第二阶段(5月15日至6月14日):调查排查、清理登记、自查自纠阶段。
1.国土资源、发改、经贸、煤炭、安监、环保、工商、供电、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直属相关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中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审批、授权、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境评审、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
2.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三查”工作。
(1)组织国土资源、安监、工商、煤炭等部门,以乡镇为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勘查、采矿企业和矿山矿硐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并按有证、无证和矿种等分类造册登记。
(2)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探矿权、采矿权以逐个检查并登记造册的方式,对勘查、开采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检查。其内容和重点是:辖区内采矿权人是否有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及破坏浪费资源等行为;辖区内探矿权人是否存在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以探代采、非法转让探矿权、未按勘查设计方案进行勘查等行为。
(3)各县市区煤炭、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遵守和执行煤炭管理、矿山安全、环境保护、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3.自查自纠。各县市区要组织国土资源、安监、乡企(煤炭)、公安、环保、发改、经贸等部门对各种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勘查开采、以探代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全面清理,建档建卡,做到一个不漏、一个不留。在宣传学习的基础上,所有矿山企业和矿主于6月14日前进行自查自纠。对矿业主的违法行为,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关闭、拆除、整改的,从轻或不再追究责任,逾期不纠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直至强制关闭和拆除
(三)第三阶段(6月15日至7月31日):整顿查处阶段。
1.制定强制关、停、封实施方案和维稳预案。对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又不自查自纠的,各县市区要组织力量进行强制关停,在强制关闭、炸封硐口、拆除设施之前,要做耐心细致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同时,制定预防出现群体性案件的维稳预案。
2.无证勘查开采:下达责令停止勘查开采通知书,并依法进行查处;对非法采矿情节严重的,进行非法采矿价值鉴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对非法矿硐炸封取缔。
3.对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非法采矿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登记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4.对越界勘查开采行为,责令退回,并依法查处,对井下开采的,要责令业主对越界部分的坑道实行永久性封堵。
5.对擅自非法转让矿权的,一律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提请登记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6.对持证但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存在乱采滥挖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责令停止开采,并依法进行查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登记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限期责令整改,整改后经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关闭,并提请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
8.对证、照不全的矿山,限期补办手续,手续和证照齐全后方能开采(矿山证照包括: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环评手续,对煤矿企业还需具备煤炭生产许可证)。
9.对在禁采区内开采的矿山,要依法进行关闭。
10.对非法收购、营运无证、照矿山矿产品的单位和企业,依法进行整治,从源头上有效遏制无证采矿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四)第四阶段(8月1日至31日):规范阶段。
1.做好各类矿产资源规划。充实完善州县两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重点矿种矿区勘查开发规划、矿业产业发展规划,用规划来规范指导我州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合理布局矿业权和矿业产业,着力解决大矿小开、整矿零开和大资源小产业的问题。
2.依据矿产资源规划、专项规划,大力推进矿山资源整合,做到节约、集约和规模化开发利用。
⑴整合的目标和任务
依据规划推进矿山资源整合,使矿山企业“多、小、散”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发布局合理,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整合后矿山总数减少20%以上。整合后矿山年产矿石量不得低于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⑵整合的重点
根据我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实际,矿产资源整合总体要求是:2007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重要矿种和重点矿区的矿山资源整合工作。整合的重点矿区和矿种是:天柱县大河边重晶石区、天柱县坑头金矿区、金井金矿区、金厂坡(桐落坪)金矿区、辣子坪金矿区,锦屏县平秋金矿区、铜鼓金矿区,凯里市炉山-大风洞-龙场铝土矿区,丹寨县南皋铅矿区,榕江兴华锑矿区等。在其他资源相对集中的矿区,能整合的原则上都要求整合。煤炭资源整合按省人民政府的批复方案组织实施。
⑶整合的原则
①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采取矿种整合、区域整合的方式,关小压劣、扶优扶强,坚决整合规模小、技术水平低、浪费资源大的小企业,通过鼓励优势企业采取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整合其它企业,做大做强矿业产业,把资源整合与延长产业链结合起来,提高矿产品附加值,从根本上解决矿山企业“多、小、散、乱”的问题,逐步实现合理布局、优化配置、科学开采,依法办矿。
②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资源整合扎实开展。国土资源、发改、经贸、工商、环保、安监、乡企(煤炭)、公安等部门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在矿山资源整合后的矿权设置及审批、授权、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境评价、企业设立等简化程序,集中审批。
(五)第五阶段(9月1日至15日):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完善监管体系,使矿产资源开发和监管步入规范、有序。
一是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推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
二是实行矿业权市场准入制度、矿权审批管理制度。矿业权市场准入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技术规范以及资金、技术、产业链深加工一条龙等要求。
三是建立严格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矿山督察制度。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境评价、企业设立等管理制度,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管理。
四是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推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强化矿山企业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责任。
五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协调机制。整顿和规范工作要明确责任、落实到单位、明确到人。对工作不力甚至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六是建立健全矿山企业供应民爆物品、供电等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做到部门联合把关,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各种无证非法勘查开采行为的发生。
(六)第六阶段(2007年9月15日至10月底):总结验收阶段。
为了确保州整顿和规范工作扎实开展,不走过场,取得实效,州委、州政府决定成立州整顿和规范工作督查组,负责督查、指导和验收各县市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整顿和规范工作开展好的县市区要进行表彰,工作不力、存在问题多、影响较大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各县市区也要相应的对各乡镇开展督查、指导和验收工作。
第一组:由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张仕福副州长带队,州国土资源、州公安局、州监察局派员参加。负责督查镇远县、黄平县、施秉县、岑巩县;
第二组:由州委常委、宣传部耿生茂部长带队,州国土资源局、州发改委、州环保局派员参加。负责督查天柱县、锦屏县;
第三组:由州人大唐斌副主任带队,州国土资源局、州安监局派员参加。负责督查三穗县、剑河县、台江县;
第四组:由州人民政府王德玉副州长带队,州国土资源局、州经贸委、州安监局派员参加。负责督查黎平县、从江县、榕江县;
第五组:由州人民政府姜学东副州长带队,州国土资源局、州乡企(煤炭)局、州工商局派员参加。负责督查凯里市、麻江县、丹寨县;
第六组:由州政协王先琼副主席带队,州国土资源局、州工商局派员参加。负责督查雷山县,凯里经济开发区。
二、整顿工作的重点
凯里市:炉山镇、龙场镇、万潮镇、湾水镇、大风洞乡及城区周边,整治矿种为煤、铝土矿、铁矿、砂石。
黄平县:重安镇,整治矿种为铝土矿、铁矿。
施秉县:旅游区、旅游通道沿线,整治矿种为铅锌矿、重晶石、硅石、砂石等。
三穗县:台烈镇、八弓镇、雪洞镇、款场乡,整治矿种为钒矿。
镇远县:青溪镇、报京乡、金堡乡,整治矿种为铅锌矿、钒矿。
岑巩县:水尾镇,整治矿种为建筑石材、砂石。
天柱县:凤城镇、邦洞镇、坪地镇、兰田镇、坌处镇、白市镇、社学乡、渡马乡,整治矿种为煤、金矿、重晶石。
锦屏县:平秋镇、铜鼓镇,整治矿种为金矿。
剑河县:革东镇周边(含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及其周边),整治矿种为砂石。
台江县:台拱镇,整治矿种为砂石。
黎平县:中潮镇、高屯镇,整治矿种为砂石。
榕江县:兴华乡八蒙矿区,整治矿种为锑矿。
从江县:贯洞镇、洛香镇、刚边乡,整治矿种为煤、多金属矿。
雷山县:旅游区、旅游通道沿线,整治矿种为砂石等。
麻江县:杏山镇、谷硐镇、贤昌乡、碧波乡,整治矿种为煤、重晶石。
丹寨县:龙泉镇、兴仁镇、南皋乡,整治矿种为煤、铅锌矿。
三、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信息反馈和总结报告制度
各县市区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向州整规办报送整顿和规范工作简报和上报各阶段任务完成情况的书面材料,即文件、纪要、报表等。各阶段完成时,要向州整顿办报阶段验收申请,在州督查组检查合格后,才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如检查不合格,要继续整改,直至合格后再转段,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扎实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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