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 文号:六盘水府发〔2015〕16号 |
颁布日期:2015-12-0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2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雁归兴贵”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31号),为强力推动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营造良好的就业创业环境为目标,以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为主线,以构建创业服务平台为载体,坚持以创业培训为基础,以集成落实各项政策为支撑,以完善创业服务模式为抓手,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和引导作用,逐步形成以创新支撑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新格局,推动我市更加充分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目标的实现。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大力推进就业创业,使就业创业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创业空间进一步拓展,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力争到“十三五”末期,把我市建设成为就业创业环境优良、能人辈出、服务配套的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二)具体目标。到2020年末,各县、特区、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形成“一县一品”创业品牌,建立各具特色的创业园和孵化园,扶植、培育出各具特色的创业载体和创业文化。2015年—2020年,全市建成创业孵化基地(园)30个以上,建设创业型示范社区(村)30个以上,培育创业实习(实训)基地40个以上,建设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品牌基地70个以上,新增创业服务组织5个以上,创建充分就业社区75个以上,扶持培养创业示范带头人3000人以上,新增600户规模以上企业,发展小微企业8000个以上,培育个体工商户90000个以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达到70%,创业带动就业人数达到30万人以上,新增就业人员4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
三、政策措施
(一)弘扬就业创业精神。
1.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就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大局和社会和谐稳定,是民生之本。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富民之道、强国之举。激励创业是拓宽就业渠道、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重要基础,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的重要引擎。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推动创业创新的意识,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不断优化就业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城乡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力争在3至5年内实现大企业顶天立地、小企业铺天盖地,就业岗位大幅增长,将失业率控制在社会能够承受的范围内,为推动六盘水“转型跨越”发展和实现“同步小康”目标提供强力支撑。
2.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创新宣传方式、扩大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在充分利用好电视、报纸、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体的基础上,通过设立宣传栏(板或牌),宣讲解读,开通微信、微博,发送短信,利用LED及宣传彩页,印发宣传提纲,组织举办学习培训班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就业创业工作的重大意义、扶持政策措施、先进工作经验和就业创业品牌,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就业创业、包容失败的良好氛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返乡农民工和高校毕业生“创业事迹巡回报告会”、“创业先锋与百姓面对面”等活动,通过举办“创富六盘水”、“创业凉都”大赛等形式,积极培育和表彰创业典型,发挥创业成功者的示范引领作用。同时,要联合工商等部门要加强跟踪服务,促进项目开花结果,激发广大城乡劳动者的创业热情。(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工商局等)
3.推进就业创业教育。
(1)加快就业创业培训体系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好职技院校的主阵地作用,有效整合职业教育和技工教育资源,建设并用好职技院校实训基地。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就业创业教育,将就业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积极开设创业教育类课程,将其融入专业课程或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开展职技院校就业创业教育示范学校建设,积极搭建就业创业工作平台。(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职业技术院校等)
(2)切实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建立健全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创新就业创业指导模式,支持高校和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开设创业指导培训课程,增强学生的创业意识和潜在创业能力。出台创业培训学员后续指导服务政策,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开展创业指导和后续支持服务。(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六盘水师范学院,六盘水职业技术学院等)
(3)优化职技院校师资结构。制定职技院校“双师型”教师年度培养计划,加快培养进度,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职业技术院校等)
(4)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培训。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求,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完善职业培训政策,加强职业培训监管,有效开展就业技能、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畅通技能劳动者职业发展通道。加大培训补贴资金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培训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育一大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型农民,以及从事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领办人和青年农场主,建立完整的新型职业农民信息数据库。(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农委、市扶贫局、市商务粮食局等)
(5)加强创业培训基地和教师队伍建设。一是切实加强创业培训基地建设。突出抓好市县两级就业创业训练中心和创业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完善管理机制,逐步做到有场地、有设备、有师资、有经费、有制度。进一步完善创业模拟实训基地,不断提高大学生的创业模拟实训参训率。探索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创业培训成果,鼓励民营企业、各类社会组织根据自身产业特点兴办培训基地。支持各级各类职技院校、党校和民办培训机构、群团组织利用自身优势,采用市场化手段,依托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各具特色的创业示范班、创业心理辅导班,培育各类创业带头人。二是加强创业(网络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按照专兼结合、一专多能的要求,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努力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优良的复合型创业培训师资队伍。抓好教师素质提升培训,鼓励教师更新教学理念,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能力,不断提升教师实践能力和课程开发能力。充实完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数据库,建立师资绩效考核机制,创新教师派遣和课酬差异化测算方式,激发教师敬业奉献的精神。(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
(6)科学设定创业培训内容。将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等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补贴范围。市、县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创业引导培训(GYB)纳入职业培训定点机构技能培训的必修课程。按照省、市规定,将城乡符合条件的拟创业人员和注册半年内且符合“3个15万”政策扶持对象的微型企业创办者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重点开展“创办你的企业”培训(SYB),在培训班中增加财会、税务知识和政策法规的培训量,将实地观摩学习贯穿于创业培训过程。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创办者“改善你的企业”培训(IYB),将登记注册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创业带动就业3人以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农业专业合作社创办者纳入“改善你的企业培训”补贴范围。市县两级每年各资助一定数量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相关费用从同级创业基金中列支。引进网络创业(电子商务)培训项目,实施“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改善你的企业培训)+网创培训”模式。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农委等)
(二)放宽市场准入。
1.简化注册登记事项。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推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放宽住所登记条件,申请人提供合法的住所使用证明即可办理登记;加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推进实现注册登记便利化。(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等)
2.全面兑现零收费政策。取消企业年检费、个体工商户验照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降低市场主体设立成本。(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等)
3.放宽名称使用和集团登记条件。企业名称预核准权限全面下放,允许各类所有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冠“贵州”行政区划。积极帮助企业申请冠用“中国”企业名称。鼓励企业集团发展。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以申请设立企业集团。(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三)激活就业创业主体。
1.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计划和千名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利用自己的特长开展创业活动,培育一批大学生创业先锋,支持市内外大学生在六盘水就业创业。通过就业创业座谈会、聘请专家讲座等形式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就业创业。落实公务员招考和遴选“两个80%”政策。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800元的一次性奖励。社会保险补贴和奖励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模,见习生活补助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执行,对见习单位(基地)留用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的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补助。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健全就业反馈机制,编制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六盘水师范学院,六盘水职业技术学院等)
2.鼓励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创业。积极扶持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到各领域创业,享受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同等待遇。免费为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提供项目推荐、创业咨询、融资担保、法律咨询等服务,对满足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各职业技术院校等)
3.引导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创业。大力实施“雁归兴贵”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行动计划和“凉都学子”回归计划,扶持发展引导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创业的社会中介机构和组织,从政策和资金等方面支持其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通过与市外商会和同乡会、社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沟通,引导和鼓励外地六盘水籍创业就业人士,利用创业经验和所学技能返乡领办、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潜力大、成长性较好的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企业,分类制定培育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专家辅导,支持其做大做强。开设“重点工程项目就业服务”窗口,及时发布岗位信息,鼓励市内重点工程优先安排使用本地农村劳动力,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从根本上缓解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和留守儿童问题。(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驻外办事处,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扶贫局、市工商联等)
4.吸引市外高端人才投资创业。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鼓励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长江学者”等领军人才和高端团队,以及港澳台胞、海外侨胞、归侨侨眷带技术、项目、资金来六盘水领办或合办企业。鼓励我市科技人才利用现有政策带头创业。(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等)
5.扶助广大农民置业创业。在我市农村大力实施“创业带富工程”,利用市内丰富的农业资源、旅游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置业创业活动,积极活跃农村市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鼓励农民逐步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牵头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市扶贫局、市生态旅游委、市工商局等)
6.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业。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的有关政策。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型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鼓励各类技术人员以自有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作价入股,参加企业收益和分配。(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科协,六盘水师范学院,六盘水职业技术学院等)
7.鼓励其他人员投身创业。鼓励失业人员自立自强自主创业,对已办理就业登记,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本人可凭营业执照、场地经营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请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鼓励残疾人、被征地农民、扶贫生态移民、刑释解教人员等群体勇于创业;鼓励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二次创业,为六盘水实现“转型跨越”发展和“全面小康”目标做出积极贡献。(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
(四)拓展就业创业空间。
1.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按照“一产转型、二产升级、三产优化”的思路,重点培育以大数据为重点的电子信息产业、新医药大健康产业、以文化旅游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山地现代高效农业、新型建筑和建材产业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持续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创新成果转化为新产品、新项目、新产业,创造更多高质量的就业岗位。以“5个100工程”、农业产业“3155工程”为平台,以“三变”为抓手,引导和促进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快发展,提高就业吸纳能力。(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
2.大力拓宽创业领域。引导各类创业主体通过创办家庭农场、发展设施农业、畜牧业规模养殖、发展林果产业、创建各类合作社、开展农机服务、兴建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农资流通等,在农业领域开展创业创新活动;支持各类创业人士通过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冶金、化工、建材、装备制造、新能源和建筑业等产业,特别是创办知识产权转化、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新兴产业等项目,在第二产业施展作为;鼓励各类创业人才通过创办互联网产业、服务外包产业、现代物流业、文化旅游业、体育健身业、各类培训业、健康养老业、商贸餐饮业、中介咨询业等,在第三产业大显身手。(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市扶贫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生态旅游委等)
3.鼓励大众利用“互联网+”创业。将“互联网+”作为在新常态下经济增长的新引擎,积极鼓励广大群众利用“互联网+”对零售、金融、教育、文化、旅游、医疗、农业、餐饮、化工、环保、能源、交通运输、家政服务、社会工作等行业的链接,并以此为平台,充分利用六盘水师范学院、六盘水职业技术学院和市内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科研机构的教育资源和技术优势,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积极为广大创业创新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众创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运用现代互联网通信技术进行创业创新。(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农委、市扶贫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生态旅游委、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境保护局等)
4.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产业园区建设、招商引资与“双百工程”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园)建设和农民工创业园建设,按照《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六盘水党办发〔2014〕72号)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推进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六盘水经信通〔2015〕2号)要求,大力鼓励各院校、企业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种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实施项目挖掘、入驻孵化、服务跟踪、到期评估等服务。经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快孵化基地培育和考评认定工作进度。同时,要将孵化园和创业园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先孵化放飞、后进园做大。各产业园区要把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作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改善园区投资环境的重要条件,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市中心城区和县城所在地要采取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的方式建设创业孵化园(楼)等示范基地。对各地和市内高校创办且具有代表性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孵化新模式,从同级创业基金中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建立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平台。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领军企业创建特色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撑。鼓励依托三维(3d)打印、网络制造等先进技术和发展模式,开展面向创业者的社会化服务。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初创企业,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咨询、创业培训、创业策划、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从创业基金中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园)一定的宽带接入、创业服务等补助。(牵头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农委、市扶贫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等)
(五)强化政策扶持。
1.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按照“就业最大化、创业最大化、民生最大化”的要求,切实加大促进就业创业的投入力度。一是市县两级财政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困难人员就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7号)要求,市级财政每年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不低于500万元,经济强县财政每年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不低于100万元,非经济强县财政每年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不低于50万元。同时,市级财政要按照有关规定从当年征缴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及时提取就业资金。通过以上渠道筹集的资金属于地方筹集的就业资金,可以用于促进就业政策宣传、职业供求信息发布、返乡农民工和高校毕业生创业典型事迹采编、就业困难人员调查及其就业援助、外出就业技能劳动者和创业者调查、组织开展招聘活动、购置就业工作相关证件、促进就业政策培训、就业创业软件服务、就业服务机构电话通信、水电运行维护等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方面的支出。二是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或从地方筹集的就业资金中列支建立创业基金。2016年至2020年全市创业基金规模要达到5.25亿元。其中,从2016年起,每年筹集创业基金,市本级不少于4000万元,每个县(特区、区)不少于1000万元,每个经济开发区不少于500万元。市县两级财政和经济开发区财政要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本支出和项目经费、各年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基金纳入年度预算。创业基金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基地(园)建设、创业型示范社区(村)建设、创业实习(实训)基地和创业品牌基地建设、二次创业奖励、创业项目库和创业师资库建设、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和贷款贴息、创业贷款担保奖励和风险补偿、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创业模拟实训补贴、改善你的企业培训补贴、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实习(实训)补贴、创业导师(专家)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创业调查统计、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及创业跟踪服务、创业典型收集和表彰、创业服务组织建设、就业创业宣传、就业创业业务培训、创业训练营、创业大赛、创业项目展示推介、政府购买就业创业服务、众创空间建设等方面。对就业创业工作积极主动、亮点突出、成效明显的县(特区、区)和经济开发区,市级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定的创业基金支持。同时,市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和服务成效为依据,对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工作经费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2.全力落实扶持政策。
(1)全面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按照《中共六盘水市委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特色产业发展“3155工程”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党发〔2014〕2号)、《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六盘水党办发〔2014〕7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六盘水府发〔2014〕1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府办发电〔2014〕7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府发〔2015〕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扶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府办发〔2015〕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2015〕7号)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完善创业扶持补贴政策、实施“千名大学生创业计划”、创建创业型示范社区(村)、建设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品牌基地等文件要求,创造条件兑现微企扶持“3个15万元”和“五项创业扶持补贴”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农委,市科技局等)
(2)给予企业稳岗支持。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按不超过50%的比例从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中给予稳岗补贴。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对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3)强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为准,按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就业援助。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控制在3年以内,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等)
(4)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创业。健全社会救助与就业联动机制,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
(5)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用足用活国家和省现行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税收规定免除的,必须免除;税率可高可低的,就低不就高;税收起征点可高可低的,就高不就低。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全面落实国家、省已明确的有关电子商务税收支持政策;支持电子商务及相关服务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如符合条件并通过认定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营业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认真贯彻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自主就业复员退伍军人、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创业就业,扶持小微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税务、工商、人社、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每半年向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创业就业证和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税费减免等工作情况,对政策落实效应进行分析评估,联合下发相关业务规程,促进税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6)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租赁房和其他用房作为登记注册住所。对从事网上商品交易服务、无实体店铺的企业,允许其利用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允许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作为从事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场所。(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总工会等)
(7)开展优秀项目资助行动。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在现代材料、装备制造、绿色食品、旅游文化、高科技“五大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互联网、物联网、现代农业、家庭服务业等领域中,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适时组织各类创业大赛,对获得市级以上创业大赛前三名并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从市县创业基金中给予每个项目一定的创业奖励。(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扶贫局、市科技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农委、市生态旅游委、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
(六)优化就业创业服务。
1.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创业工作机构建设,强化编制管理和人员配备,提升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实现市、县、乡、村(社区)四级就业服务全覆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各级财政安排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扩大服务供给。(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编委办等)
2.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设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进一步整合资源、拓展范围、完善功能,优化准入环境,强化市场监管,规范经营秩序,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及其标准化建设,提高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服务的信息化程度,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与经营性服务产业化的分类协调发展。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定期开展“诚信服务机构”评选活动,着力培育人力资源服务品牌。(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编委办等)
3.提供“一站式”就业创业服务。各县(特区、区)和经济开发区要充分发挥创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社会创业服务组织,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许可、项目推介、开业指导、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训、补贴发放等“一站式”就业创业服务,及时发布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就业创业服务项目清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购买企业和社会创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创业服务,形成多层次、广覆盖、专业化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等)
4.做好创业跟踪指导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能人按照市场规则创办一批创业促进或创业咨询服务组织,组建由企业家、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组成的创业导师志愿团队,建立创业导师(专家)库,对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建立创业项目日常采集机制,对提供创业金点子、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经评审可从同级创业基金中给予相应奖励。建立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从创业基金中给予创业导师一定的交通伙食费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
5.强化金融支持服务。
(1)兑现创业贷款贴息政策。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城乡妇女及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和困难人员提供创业贷款扶持,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万元(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合伙经营创业实体,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创业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可给予一次不超过1年期限的展期,展期不贴息。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评估,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对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对不以盈利为目的,承担创业贷款担保工作的政策性、公益性担保机构,放宽许可。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健全担保基金补充机制。(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六盘水银监分局、市工商局、市妇联等)
(2)加大融资担保力度。积极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进一步创新担保方式,通过建立创业担保基金、创业投资公司、撬动社会资本等,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创业主体提供贷款担保。对为创业者提供贷款担保的各类机构,从创业基金中按其担保业务实际发生额的万分之五比例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六盘水银监分局等)
(3)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鼓励银行提高针对创业企业的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不断创新组织架构、管理方式和金融产品。推动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对创业活动给予有针对性的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创业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探索适合我市初创企业特点的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通过提供动产、股权、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提单仓单抵押质押等方式融资贷款,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助保贷、“易贷通”、“定单贷”、联保贷款、商网按揭贷款、抵(质)押循环贷款等特色信贷产品。(牵头单位:人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六盘水银监分局等)
(4)大力拓宽融资渠道。扶持中小企业到各地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托管中心、新三板、创业板、中小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依法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方式进行融资。鼓励创业主体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众筹融资和典当融资等方式进行融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资本市场。充分利用国家和省妇女创业贴息贷款的政策支持广大妇女创业。(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六盘水银监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等)
(七)推进网上办事和资源共享。各级各相关单位要充分依托市县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网和业务管理系统,加强信息资源共享,整合各职能部门扶持创业的相关信息,形成顺畅的联动机制。力争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补贴申请、核发等业务。(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市扶贫局、市电子政务办、市妇联、团市委、市残联等)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将市、县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更名为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成立领导小组。市级成立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规划编制、协调指导、督查落实等工作。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和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也要对应成立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要于12月前出台配套贯彻意见、实施方案或操作指南,结合实际完善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形成工作合力。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进一步发挥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的积极性。(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
(四)落实目标责任。市、县、乡要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细化任务、政策、服务、投入、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就业创业工作推进中效率低下,故意刁难、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人员严格问责。(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
(五)加强统计监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创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探索建立有社会机构参与的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效果调查评估制度。(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强化工作督查。市县两级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将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和重点工作督查内容。有关部门要细化考核标准,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牵头单位: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直目标办;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以稳就业、促创业、惠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2015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