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潮府办〔2007〕9号 |
颁布日期:2007-02-0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潮府办〔2007〕9号
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坚决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坚决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七年二月六日
关于坚决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工作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二○○七年一月十日)
针对近期我市违法用地现象仍时有发生的情况,为有效遏制违法用地的反弹势头,稳定我市土地管理秩序,特提出如下查处违法用地的工作意见:
一、加大查处违法用地案件工作力度。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直接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各地的违法案件原则上由当地处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凡检查发现处理不到位、影响验收的,或有案不查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土地违法行为多发且查处不力,或者因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不到位等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要限期整改。对建设用地项目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擅自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当前我市发生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开展专项清理,全面进行自查和整改,重点查处违反规划批地用地、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以及征地中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等案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与纪检监察、公安和司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实行联合办案,提高查处违法用地案件的质量和水平,有重点地采取公开曝光、公开调查、公开处罚、公开追究责任的形式,查处一批典型案件。
二、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制度。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进一步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及案件查处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订并实施与《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相配合的有关工作制度,进一步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度以及违法案件查处报告备案等制度,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三、切实加强土地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本着“不推、不拖、不避”的原则,抓好“登记、查处、结案”三个环节,加大排查工作力度,妥善解决群众土地信访的热点问题,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严格查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行为。对擅自将划拨土地改变用途的,应责令土地业权人补交出让金并办理批准改变用途的手续,其地价款的补交标准,按《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潮府[2006]2号)执行;对擅自将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的,一律追收地价差。未办妥相关批准手续的,规划和房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报建手续和核发房产证。
五、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市、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系,确保市、县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职能“四到位”,形成上下联动、统一有效、坚强有力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网络,强化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为实现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提供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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