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 文号:铜政发〔2015〕47号 |
颁布日期:2015-12-1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186号),现就加强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构建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一)最低生活保障。不断加强低保规范化管理,严格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认真实施分类施保、低保动态管理、长期公示等制度,确保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数据更新准确及时。健全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民政、公安、人社、工商、国税等部门配合,定期对低保家庭相关信息进行核对,进一步提高低保对象认定准确率。
(二)特困人员供养。严格特困人员认定条件,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坚持开展五保供养对象年检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管理,改善供养条件,提升服务管理水平,确保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安全运转。全面落实散居五保对象“指定监护人”,有效保障散居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三)受灾人员救助。明确自然灾害救助责任,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机制,严格落实受灾人员紧急疏散转移、临时安置、基本生活保障、损毁民房重建修缮、冬春生活救助等政策,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四)医疗救助。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对因病致贫的特困群众要及时提供医疗救助保障。进一步加大“一站式”医疗救助力度,增加住院救助“一站式”服务定点医疗机构数量,拓展“一站式”服务救助对象范围。继续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积极做好资助参合参保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五)教育救助。健全完善教育救助对象认定、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认定及审核工作,及时完成各项教育救助汇总统计。全面了解教育救助需求,严格落实各项教育救助措施。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要给予重点救助。
(六)住房救助。规范住房救助对象资格认定、准确界定住房救助对象。健全住房保障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住房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加强住房救助对象住房状况调查、公示等环节,推行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要方式的城镇住房救助和危房改造、提供建房技术服务等农村住房救助方式,确保救助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七)就业救助。不断健全完善就业救助制度,制定并落实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相关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倾斜的保障政策。积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等工作,对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就业扶持等政策。
(八)临时救助。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工作力度,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严格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充分发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及“救急难”主动发现报告专职信息员在救助对象发现中的优势,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常态化工作机制,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极端事件的发生。
二、立足创新,着力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一)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健全完善“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配合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作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研究建立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有效机制,实现政府管理服务与基层自治组织自我管理服务的有序衔接和良性互动。
(二)建立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健全完善救急难主动发现和快速响应机制,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报告专职信息员、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及基层派出所等单位在急难对象发现方面的优势,及时了解、掌握、核实、报告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协调动员城管、环卫工人、基层民警积极参与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报告。加强对“救急难”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分类汇总,建立台账。要以“救急难”试点工作为依托,总结经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社会救助工作。
(三)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事项协同办理机制,落实部门职责,不断规范服务内容和工作流程。民政、教育、人社、住建、卫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直接受理群众的急难救助申请。同时,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社会救助“救急难”服务窗口受理、分办、转办的群众救助申请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结,建立化解困难群众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确保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四)健全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制度,公安、人社、工商、国税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建立健全数据定期采集更新制度,共享数据资源,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率。各区县民政部门要通过内部调剂、购买服务等形式引进管理技术人才,配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中心工作人员,同时落实好相关经费。
(五)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用,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六)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各区县要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救助对象需求信息与教育、住建、人社、卫计等部门以及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信息共享,在做好为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慈善组织提供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信息的同时,及时了解掌握专项救助和慈善救助开展情况,实现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防止遗漏、避免重复,不断提升社会救助精细化水平。
三、强化措施,确保社会救助工作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将贯彻落实《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作为当前社会救助工作的首要任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区县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本级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的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及时总结好经验,推广好做法,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加强社会救助政策与扶贫开发工作的有效衔接,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通过产业扶持、转移就业、易地搬迁、教育支持、医疗救助等措施解决贫困人口脱贫工作中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将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制度覆盖范围,实行社保政策兜底脱贫。
(二)加强基层能力建设。积极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切实加强基层救助工作队伍建设。各级相关部门在各便民服务中心设有服务窗口的,应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各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救急难”服务窗口应配备必要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协助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工作。要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
(三)加强资金保障。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会救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四)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社会救助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服务的;对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单位,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体,积极宣传社会救助政策,通过举办政策宣传日、驻村干部进村入户等形式,切实深入群众,面对面向困难群众宣传政策、解读政策,提升政策知晓率和社会影响率。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社会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社会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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