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韶府办〔2008〕3号 |
颁布日期:2008-01-0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印发韶关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韶府办〔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韶关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七日
韶关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为促进我市老龄事业健康发展、协调发展、科学发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十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的主要成就。“十五”期间,全市各地努力贯彻实施《广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取得了可喜成就:一是养老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在城镇,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断趋向完善。至2005年,全市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320578人,养老基金总收入64379万元,全市符合低保条件的(包括贫困老年人)都得到了应保尽保。在农村,“五保”供养、社会救助等政策得到落实。在继续推行以家庭赡养、土地保障和社会扶持相结合的农村养老办法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农村新型养老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推广。至2005年,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51.2%。二是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全市建立了11个法律援助处和设立20多个法律援助工作站,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281件(次)。2002年我市颁发了《韶关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公益性文化场所、公园以及旅游景点,给予半免优惠,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广大老年人。三是为老服务设施遍及城乡。全市有老干部大学1所,各县(市、区)都设有老年人学习课堂,在城镇兴建“星光老年之家”41间,老年广场文化、社区文化活动日趋活跃,老年人成为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的主力军,全市普遍开展敬老爱老主题教育活动,尊老敬老社会氛围日渐浓厚。
(二)“十一五”期间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和影响。全市老年人口快速增长。“十五”期末,按户籍人口计算,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32.09万人,超过总人口的10%。“十一五”期间老龄化快速增长,高龄化显著,农村老龄问题加剧,社会养老负担加重,养老问题突出,社区照料服务需求迅速增加,老龄问题的社会压力日益增大,对我市政治经济社会将产生深刻影响。
(三)“十一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的机遇和条件。“十一五”期间,发展老龄事业面临良好的机遇,具备有利的条件。一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影响的日益加深,各级党委、政府对发展老龄事业重要意义的认识不断提高,更加重视老龄工作和重视解决老年人问题。二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可喜成就,为加快发展老龄事业提供了经济保障。2005年,我市生产总值达到325.02亿元,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9.9亿元,全市居民含蓄存款余额468.3亿元。随着政府财力的增强,各级政府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必将不断加大,社会保障水平将有较大提高。三是“十五”期间我市老龄工作取得的可喜成就,为今后五年老龄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十一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老龄工作的各项法规,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目标,以人为本,进一步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领导,加大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力度,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我市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十一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
(一)老年人社会保障。
老年人社会保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完善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社区服务、法律援助等为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老年社会保障覆盖面。
1、养老保障。初步建立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经济供养体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城乡养老制度,逐步实现老有所养。在城镇,依法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力度,建立可靠、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保证养老金足额按时发放。加强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和社区管理服务水平,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老年人实行应保尽保,切实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在农村,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发展原则,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发挥土地养老的保障作用。制定出台农村养老保险办法,重点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争取提高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变“养儿防老”为“社保养老”,支持试行农村退休金、股份分红制度,养老互助金等补充形式,发展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鼓励发展企业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建立企业年薪制度。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的需求。
2、医疗保障。积极推进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大力发展老年医疗保健康复业,实现老有所医。健全和完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至2010年,初步完成城市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两级框架,建立分工明确,布局合理,城市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进老年人的医疗条件,大力发展社区老年卫生服务,使老年人就近、就便得到医疗保健。城市老年人全部纳入医疗保险,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85%。积极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多渠道帮助贫困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实现农村合作医疗,加大卫生支农、卫生扶贫力度,努力改善农村老年人医疗卫生条件,使农村老年人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55%。
3、社会救助。积极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保障事业,探索建立贫困老年人救助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完善“五保”供养机制,切实保障“五保”户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二)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
1、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努力增加资金投入,建设好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文化、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设施(场所),公园、展览馆、博物馆及图书馆、文化馆、图书室等文化娱乐场所要增加面向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并免费或者优惠对老年人开放。有条件的老干活动中心和社会福利中心(院)等活动场所,要向社会老年人开放。抓好村级老年活动场所建设,“十一五”期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兴建农村老年活动之家,满足农村老年人的文体娱乐需要。到2010年全市镇级文化站(中心)应设立老年文化活动室,全市村委会老年人活动场所覆盖率达到30%以上。
2、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对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鼓励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福利服务设施,满足城乡老年人服务的需要。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方面。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建设有一定规模、功能完善、能起示范作用的老年公寓、养老院、中心敬老院、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养老机构的床位数力争达到老年人总数的13‰;在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建设方面。在城市,把老年服务设施纳入街道、社区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合理建设。要进一步完善现有城市“星光老年之家”的管理方式,增强为老服务功能,为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发挥作用。在农村,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大农村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的资金投入,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为依托,加强农村乡镇敬老院。按省的要求,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要达到40%以上。同时要加强老年活动中心和综合性老年附属设施建设,逐步满足农村老年人的文体娱乐需要。
3、住房和生活环境建设。制定和完善各类老年设施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完善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的标准规范。在城市的旧区改建或新区开发建设中,配套建设公益性的社区活动场所。城市新建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场所应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率达到100%,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要制定改造计划,增补无障碍设施,2010年养老机构(场所)无障碍改造率达到60%。
(三)养老服务业。
1、加快构建养老服务体系。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
2、重视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积极培育和发展为老服务中介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加强岗位培训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养老服务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加快培养为老服务业所需的各类人才,特别要加快培养急需的养老服务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有计划地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增设老年学、老年心理和护理服务专业,拓宽人才培养途径。要充分利用现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培养大批老年专业护理人员。
3、拓展养老服务项目。依托社区服务设施,采取上门服务、定点服务等形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家政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文化学习、体育健身、娱乐休闲等综合性服务。支持家庭养老和老年人居家养老。有条件的社区要为独居高龄老年人安装“平安钟”,并提供紧急援助服务。
(四)老年合法权益保障。
1、老年人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工作。“十一五”期间,相关部门要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老年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组织建设,按照应援尽援的原则,依法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服务机构要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
2、老年人优待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省21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修改完善当地老年人优待政策,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优待标准,增加优待项目。
3、老年人权益维护。各级司法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做到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比较突出的要及时回访,对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老年人酌情减免。各级公安部门特别是基层派出所要对严重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妥善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五)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1、发展老年教育。各级政府要重视老年教育,动员社会力量,因地制宜地办好老年电视大学、老年网上学校,倡导社区办学,满足老年人参加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要求。积极发展农村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破除迷信和移风易俗结合起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老年精神文化产品。广播电台、电视台办好老年文化专题节目。文学、影视、戏剧界积极创作优秀的老年题材作品。新闻出版部门办好各类老年报刊。
3、老年文化活动。老年文化和体育活动要纳入全民文化和体育健身的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法规、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入老年文化体育事业。各县(市、区)要有计划地组织老年文艺调演、老年才艺展演和老年运动会。大力推动基层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的开展,积极组织文艺下乡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支持各类老年群众文体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六)老年人的社会参与。
1、积极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优势和特长,鼓励和支持老年人继续参与经济发展,发挥老年人在教育下一代中的示范和教育作用。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
2、大力培育和发展老龄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的作用,为老年知识分子和具有特殊技能的老年人才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搭建平台,努力探索实现“老有所为”新形式。老龄工作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老年人才交流活动,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积极把老年人纳入服务范围。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证书者按照规定登记注册。
3、重视老年群众组织在老年人力资源开发过程中的作用。通过各级老年群众组织将老年人有效地组织起来,加强对老年人力资源的管理,建立老年人才档案和信息,实现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规范化、有序化、合理化。
四、“十一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的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老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形成党委政府领导、老龄工作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努力的老龄工作机制。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按照职能,把老龄事业发展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各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及老年群众组织,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老龄工作。
(二)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老龄工作机构的自身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精神和“十一五”期间我市老年人口快速增加下的工作形势及老龄事业发展的需要,把老龄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相适应的老龄事业经费自然增长机制。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财政争取每年按每个老年人口提取2元的经费,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要进一步理顺和充实县(市、区)、乡镇(街道)的老龄工作机构,重点解决机构规格、编制、经费和办公条件等问题。要抓好老龄干部的培训学习,努力提高各级老龄干部的综合协调能力、组织指导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更好地为老龄事业的发展服务。
(三)大力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发展老龄事业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大对老龄问题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敬老爱老助老意识,营造适应人口老龄化的社会舆论环境。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办好有关老龄工作栏目和节目,不断加强对人口老龄化及其影响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严峻性、紧迫性的认识。要大张旗鼓地表彰敬老模范人物、家庭、单位。树立先进典型,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四)倡导求真务实作风。开展调查研究,借鉴先进经验。要及时研究和解决老龄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老龄问题的科学研究,使之更好地为老龄事业的科学规划和科学研究服务。加强与周边省、市老龄工作部门及老龄组织的联系,开展老龄工作的信息交流,加强老龄问题的合作研究,努力提高老龄工作水平,推动我市老龄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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