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十政办发﹝2008﹞116号 |
颁布日期:2008-09-1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国土规划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堰市国土规划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08年9月10日起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日
国土、规划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土地、规划管理,提高决策科学性,有效发挥土地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和城市建设的规划管控作用,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十政发〔2007〕32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联席会议议事宗旨。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地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时效性,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联席会议的性质。国土、规划工作联席会议是城市国土、规划工作的决策机构,对城市国土、规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审查和决策。
第四条国土、规划联席会议按照民主、公正、合法的原则议事决策。
第二章联席会议构成
第五条参加会议人员。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规划工作的副市长及相关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局长、副局长、总师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建委主任,市政府办公室相应科室负责人。
第六条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召集,分管副秘书长主持。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除临时召集外,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由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提前7天依次送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审定,提前1天送达会议成员。
第七条联席会议成员到会不少于三分之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召集人请假。
第八条联席会议议事时由市国土资源局安排专人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审议事项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涉及土地用地范围和用地性质需要调整的事宜;
第十条土地供应年度利用计划及地块区位、规模、时序的确定;
第十一条建设过程中涉及调整和置换土地的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市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事项;
第十三条成片土地出让计划制定,宗地出让面积和规划条件审定;
第十四条城区大面积或重点位置山体利用事项;
第十五条大宗旧城改造项目认定;
第十六条重大项目用地改变用途的审议;
第十七条规划、国土资源规划编制衔接和资源共享事项;
第十八条国土管理与城市规划管理业务需衔接、协调事项;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九条联席会议应一事一议。每一事项的决定,经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然后再做决定。
第二十条联席会议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应以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以进行口头表决,凡进行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用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相关单位。
第五章会议纪律与落实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会议质量与效率,与会者应按时到会,集中精力讨论议题。
第二十三条联席会议决定事项除按专题会议纪要形式向外传达外,与会人员不得随意外传会议议决情况。
第二十四条联席会议纪要由市国土局负责拟定后,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应科室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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