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三府办〔2008〕181号 |
颁布日期:2008-07-3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的通知
三府办〔2008〕18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三十日
三亚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
为了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整合现有回收网络,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保护环境,推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依据
(一)《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年—2010年)》及《三亚市城镇体系规划》;
(二)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联合颁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及《海南省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二、规划对象
三亚市主城区、六镇(含国营农场)的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收运中转站和集散中心。
三、规划期限
2008年—2010年,和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同步,规划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再作调整。
四、规划设置原则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交售、绿色环保”的原则,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海南省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我市再生资源网点的设置包括临时回收站、收运中转站和集散中心,按《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原则进行设置。
(一)城市社区可按照每1000—1500户设置一个临时回收站,镇区及国营农场可按照每1500—2000户设置一个临时回收站。
(二)收运中转固定站的设置,城市按总量调控、合理布局和方便回收原则进行规划,镇一般设置2个回收网点,经济较为发达的镇设点最多不宜超过3个。
(三)集散中心的设置从严控制数量,全市设置最多不宜超过3个。
五、设置规划和设置条件
(一)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的现状和问题
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由于缺乏统一规划,普遍存在网点数量过多,设点分散无序,乱搭乱建,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加上由于没有按规定设立中转站和物资回收集散中心,造成临时废旧物品回收渠道不顺畅,没有做到日收日清,对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特别是有部份回收站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有些甚至沦为环境卫生的脏乱点,盗窃销脏的黑窝点,造成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秩序混乱无序。因此,制定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设置规划迫在眉睫。
(二)回收网点设置规划和设置条件
为做好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设置规划工作,使回收网点布局合理,回收顺畅,规范经营,根据我市实际,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按临时回收站、收运中转站和集散中心三级设置规划。
1、临时回收站
临时回收站主要负责城市社区及各镇废旧物资回收工作,采取定时上门与定点交售,固定设点与流动收集相结合的办法开展回收。临时回收站包括城市社区临时回收站和乡镇(含国营农场)临时回收站,城市社区临时回收站将当日回收的废旧物品转运到我市设置的集散中心,镇(含国营农场)临时回收站将当日回收的废旧物品转运到我市镇设置的收运中转站,回收的废旧物品做到日收日清,保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1)城市社区临时回收站设置规划
根据市河东、河西区管委会统计,至2007年底,三亚市区共有人口66324户,依据《海南省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城市社区可按照每1000—1500户设置一个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以及结合物业管理、小区管理、社区管理和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等形式设置原则,根据我市市区实际,每个社区居委会设置1个临时回收站(人口户数大的社区设置1—2个,人口户数少的社区合设置1个),市区应设置临时回收站30个,其中,市河东区设置15个,市河西区设置15个(详见三亚城市社区临时回收站设置规划表)。
三亚城市社区临时回收站设置规划表
地区
人口数量
(户数)
应设置临时回收站(个)
河东区小计
32320
15
红郊居委会
1
红沙居委会
1
下洋田居委会
1
港门村居委会
1
临春村委会
1
榕根居委会
1
月川居委会
2
商品街居委会
1
鹿回头居委会
1
大东海居委会
1
春光居委会
1
丹州居委会
1
海螺村委会
1
东岸村委会
1
河西区小计
34004
15
红旗居委会
1
建设街居委会
1
儋州村居委会
1
朝阳居委会
1
友谊路居委会
1
机场路居委会
1
金鸡岭居委会
1
南海居委会
1
榆港居委会
1
西岛居委会
1
新建居委会
1
和平居委会
1
光明居委会
1
春园居委会
1
群众居委会
1
市区合计
66324
30
(2)镇和国营农场临时回收站设置规划
根据市统计局统计,至2007年底,三亚市六镇(含国营农场)共有人口59496户,依据《海南省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镇及国营农场可按照每1500—2000户设置一个临时回收站”的设置原则,全市六镇(含国营农场)应设置临时回收站36个,其中崖城镇(含南滨农场)设置8个,田独镇(含南新农场)设置7个,海棠湾镇(含南田农场)设置7个,凤凰镇(含南岛农场)设置7个,天涯镇(含立才农场)设置5个,育才镇设置2个(详见三亚市镇和国营农场临时回收站规划设置表)。
三亚市镇和国营农场临时回收站设置规划表
地区
人口数量
(户数)
应设置回收站点(个)
崖城镇小计
16408
8
崖城
4
南滨农场
2
港门
1
梅山
1
田独镇小计
13122
7
田独
3
南新农场
1
荔枝沟
2
红沙
1
海棠湾镇小计
9388
7
藤桥
4
南田农场
2
林旺
1
凤凰镇小计
11915
7
羊栏
4
南岛农场
1
桶井
1
高峰
1
天涯镇小计
8671
5
马岭
4
立才农场
1
育才镇小计
2
育才
1
雅亮
1
乡镇合计
59496
36
(3)临时回收站设置条件
①要远离水源保护区,避免环境污染、扰民、社会安全等问题。
②要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如属于租赁性质的,租赁期不能少于2年(从签订合同时起计算)。
③经营场地应为封闭式建筑或四周筑有围墙。地面原则上应铺设水泥地面,上盖(顶棚)要具备符合消防要求的上盖或顶棚,顶棚应当采用非易燃或阻燃材料。
④按消防防火技术规范配齐配足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2、收运中转站
收运中转站的设置主要分布各镇,负责收集各镇及国营农场临时回收站的再生资源,集中存放并进行简单分类、整理,然后将再生资源转运到我市设置的集散中心,使镇及国营农场临时回收站的再生资源日收日清,减少环境污染。
(1)收运中转站设置规划
依据《海南省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收运中转固定站的设置,城市按总量调控、合理布局和方便回收原则进行规划,镇一般设置2个回收网点,经济较为发达的乡镇设点最多不宜超过3个”设置原则,根据我市实际,全市六镇应设置11个收运中转站,其中崖城镇、海棠湾镇、田独镇、凤凰镇、天涯镇各设置2个收运中转站,育才镇设置1个(详见三亚市收运中转站设置规划表)。
三亚市收运中转站设置规划表
序号
名称
位置
1
崖城镇第一收运中转站
崖城区域
2
崖城镇第二收运中转站
崖城区域
3
海棠湾镇第一收运中转站
海棠湾区域
4
海棠湾镇第二收运中转站
海棠湾区域
5
田独镇第一收运中转站
田独区域
6
田独镇第二收运中转站
田独区域
7
凤凰镇第一收运中转站
凤凰区域
8
凤凰镇第一收运中转站
凤凰区域
9
天涯镇第一收运中转站
天涯区域
10
天涯镇第二收运中转站
天涯区域
11
育才镇第一收运中转站
育才区域
(2)收运中转站设置条件
①要远离水源保护区,避免环境污染、扰民、社会安全等问题,并采取美化措施。
②收运中转站要有固定的经营场地。
③经营场地应为封闭式建筑或四周筑有围墙。场地内应设有相应的办公区、收购区、挑拣区、分类存放区等,并留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④按消防防火技术规范配齐配足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⑤经营场地应有导水沟渠,配有污水处理、排放设施,以及废气、噪声防治设施等。
⑥要配备专门的运输车辆,定时到镇及农场各临时回收站收集再生资源。
3、集散中心
负责收集城市社区临时回收站和乡镇收运中转站的再生资源回收,集中分类储存,使社区临时回收站的再生资源日收日清,乡镇收运中转站的再生资源及时运离站点,减少环境污染.同时对收集的再生资源进行分拣整理打包和加工,通过市场运作,实现再生资源合理配置,方便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场采购,促进再生资源有序流动。
(1)集散中心设置规划
依据《海南省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集散市场要从严控制数量,一般每个市县设置1个集散市场,最多不宜超过2个,海口、三亚两市最多不宜超过3个”设置原则,根据我市实际,为利于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有序竟争,全市共设置3个集散中心(详见三亚市散集中心设置规划表)。
三亚市散集中心设置规划表
序号
名称
位置
1
三亚市集散中心
荔枝沟区域
2
田独集散中心
田独区域
3
羊栏集散中心
羊栏区域
(2)集散中心设置条件
①要远离水源保护区,避免环境污染、扰民、社会安全等问题,并采取美化措施,把集散中心建设成为分类储存规范、卫生整洁、环境优美的再生资源集散地。
②集散中心要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其环境建设、投资规模、装修档次、配套服务和消防安全等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
③经营场地应为封闭式建筑或四周筑有围墙,场地内应设有相应的办公区、收购区、挑拣区、分类储存区等。
④要根据经营面积、经营品种、环境的需要,按消防防火技术规范配齐配足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斧等消防器材。经营场地内设置照明设施或其他电器设备、电器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
⑤经营场地应有导水沟渠,配有污水处理、排放设施,以及废气、噪声防治设施等。
⑥要配备专门的运输车辆,定时到社区各临时回收站和乡镇各收运中转站收集再生资源。
⑦要有专门的回收设备和专业回收技术人员,对再生资源按分类标准、品质状况进行分拣整理和简单加工,方便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采购。
六、建设与监管
(一)根据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六部委联合颁发的《再生资源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商务厅、发改厅、工信局、公安厅、建设厅、工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七厅局联合印发的《海南省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各有关单位、各区、镇和国营农场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收运中转站和集散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工作。
(二)收运中转站和集散中心属新建项目,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合理规划,统筹安排,划出所需用地,用于建设收运中转站和集散中心。
(三)根据我市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的设置规划和设置条件,对现有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进行清理、整合和规范利用,对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条件的现有临时回收站,给予保留,对不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条件的现有临时回收站一律取缔。
(四)在推进再生资源网络建设过程中,采取多元投资等形式,以资本或生产为纽带,以整合网络资源为基础,以建设项目为核心,以标准化和规范化为手段,以资源化和无害化为目标,组建再生资源开发网络建设的龙头企业,带动回收网点建设,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的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不按本规划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或者滥用职权,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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