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11年第55号 |
颁布日期:2011-01-3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遵义市中心城区部分道路禁止货运车辆通行的管理规定》、《遵义市中心城区部分道路禁止摩托车通行的管理规定》经市人民政府(2010)第2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晓光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遵义市中心城区部分道路禁止货运车辆通行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有效解决交通秩序混乱、道路拥堵、群众出行不便等突出问题,打造优良交通环境,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通告内所称货车,是指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重型货车;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中型货车;车长小于6m,总质量大于1800kg、小于4500kg的轻型货车;车长小于等于3.5m总质量小于等于1800kg的微型货车。
第三条禁行时间和路段:每日7时—22时重型货车、中型货车和每日8时—9时、17时—19时轻型货车、微型货车禁止驶入官井路口、温州路口、沈阳路口、九节滩路口、长沙路口、东沙路口、万福桥路口、南舟路口、忠庄路口以内各路段。其余时间,按交通标志规定行驶市区各条道路。
第四条违反本通告,在禁行时间和路段内通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
第五条原核发的各类中心城区道路交通通行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作废。
第六条本通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遵义市中心城区部分道路禁止摩托车通行的
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有效解决交通秩序混乱、道路拥堵、群众出行不便等突出问题,打造优良交通环境,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通告内所称摩托车含二、三轮摩托车,注册地为中心城区自用车除外。
第三条禁行时间和路段:每日7时-22时禁止驶入官井路口、温州路口、沈阳路口、九节滩路口、茅草铺大连路口、北京路口、外环路合众路口、万福桥路口、南舟路口、忠庄路口以内各路段。其余时间,按交通标志规定行驶市区各条道路。
第四条违反本通告,在禁行时间和路段内通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对无证驾驶的一律行政拘留;对无牌摩托车一律暂扣;对报废摩托车一律强制解体报废;对属于盗窃摩托车的一律收缴并追究行为人责任;对非法营运的一律罚款3000至5000元。
第五条本通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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