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05年第3号 |
颁布日期:2005-02-2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
[2005]第3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已经2005年2月17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长冀纯堂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考核的范围、组织和原则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均列入评议考核范围。
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合法高效、奖惩结合的原则,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评议相结合,做到程序公正、标准公开、结果公平。行政执法主体应定期向评议组和市政府法制办报送有关行政执法情况。
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评议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工作(33分)
1、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13分)
(1)行政执法工作主导思想明确,以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为重心,以服务、服从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宗旨;
(2)行政执法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原则,有利于建立和谐社会需要,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3)行政执法工作尊重科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以有利于促进所管理的行业健康发展为目的;
(4)行政执法队伍有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
2、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20分)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岗位清晰;
(2)、执法人员经过岗前培训,并依法申领了《行政执法证》或所持证件按规定备案年检,亮证执法;
(3)、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法有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4)、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处理适当,适用法律准确;
(5)、严格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6)、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7)、未发生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
(8)、不存在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的现象。
(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24分)
1、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
2、委托执法备案制度的建立;
3、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4、定期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执法情况;
5、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6、执法证件、监督检查证件颁发、年检和备案工作执行情况。
(三)执法档案管理(18分)
按冀政法办〔[2004]86号文测定分值。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工作(20分)
1、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实施方案;
2、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3、明确第一负责人及具体负责的部门或人员,分解执法责任,签订责任书?行政执法岗位明确?执法人员公示;
4、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5、行政执法“两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五)其他考核内容(5分)
1、法制宣传情况;
2、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情况。
三、评议方法
采取社会评议、集中评议、领导及部门评议等方法,对行政执法单位文明执法和公平执法情况进行打分评议。评议实行百分制。
(一)社会评议
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衡水日报》上或以其他公开方式印制评议票,由社会群众广泛参与评议。该项分值占评议分值的20%。
(二)集中评议
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企事业组织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组成评议组,采取明查暗访、重点抽查等形式,对评议对象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测评。该项分值占评议总分值的50%。
(三)领导及部门评议
向市级领导和市直各部门印发评议票,对执法部门执法形象进行评议。该项分值占评议总分值的30%。
四、考核方法
考核实行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日常抽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被抽查单位可根据情况增减相应分值。日常抽查按30%的比例计入年终考核总成绩。
考核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1、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2、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执法档案;
3、抽考执法人员;
4、受理行政执法情况投诉。
五、评议考核计分方法
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评议考核的最后分数计算方法为:评议分数×70%+考核分数×30%=评议考核总分数。
六、考评结果的运用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为95分以上,且前十名的行政执法主体为优秀行政执法主体,由市政府授予“行政执法优秀单位”称号。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后三名的行政执法主体为行政执法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连续二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后三名的行政执法主体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作检查。
考评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年终考核市直县级领导班子的参考依据。
七、附则:
1、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2、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行为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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