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吴政办发〔2007〕39号 |
颁布日期:2007-04-2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卫生局、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吴忠市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7〕39号2007年4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市人事局、卫生局、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吴忠市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吴忠市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合理配置农村医疗卫生资源,建立符合乡镇卫生院基本功能的人事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5〕90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卫生厅《关于深化我区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宁人发〔2002〕199号),自治区人事厅、卫生厅、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宁人发〔2005〕11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卫生厅、编办《关于推进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改革思路,下放管理权限,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
(二)基本原则: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
(三)改革目标:从2007年起,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乡镇卫生院特点的用人制度和政府依法监管、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科学分类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新体制。形成乡镇卫生院合理配置,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结构合理、服务措施完善的乡镇卫生院管理新体制。
二、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进一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一)乡镇卫生院设置。根据市区地理、人口分布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按照每个乡镇设一所卫生院原则,拟设置3所中心卫生院,即:金积镇中心卫生院、高闸镇中心卫生院、古城街道中心卫生院。7所一般卫生院,即:金银滩镇卫生院、扁担沟镇卫生院、东塔寺乡卫生院、板桥乡卫生院、马莲渠乡卫生院、郭家桥乡卫生院、上桥街道卫生院。
(二)乡镇卫生院的合并。撤销早元、马家湖、杨马湖、汉渠、黄沙窝、秦渠6所卫生院,按照撤乡后的行政区划进行合并。即:早元卫生院合并到板桥乡卫生院;汉渠卫生院合并到马莲渠乡卫生院;杨马湖卫生院合并到金银滩镇卫生院;黄沙窝卫生院合并到扁担沟镇卫生院;马家湖卫生院、秦渠卫生院合并到金积镇中心卫生院。
各县(市、区)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和本《方案》的基本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布局调整和改制。
三、改革乡镇卫生院的用人制度
(一)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各乡镇卫生院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乡镇卫生院的竞聘上岗工作由本单位按照本《方案》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指导。
(二)实行岗位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医院规模和任务,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明确职责。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定期考核等办法,按岗聘人,把各类人员的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乡镇卫生院按照考(评)聘一致的原则,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凡通过考试或评审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期间,只要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宁人劳(聘)字〔1999〕175号)中的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在岗位职数设置上给予倾斜,均予以聘任。岗位聘任坚持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聘任结果四公开的原则。乡镇卫生院的工勤人员实行竞争上岗,合同制工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要规范工勤人员的进、管、出环节。
(三)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聘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严格执行从业准入制度,凡是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最低必须依法取得助理执业资格。经过3-5年努力,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80%以上的临床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加应聘进入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岗位。已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但不具备执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限期调离或转岗。市、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乡镇卫生院执业资格审定、职务聘用、培养、培训和考核管理工作的职责。
(四)乡镇卫生院受聘人员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具有医学院校中专以上学历,应具有相应的卫生执业(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5、新受聘人员必须具有普通医学院校大专以上学历和规定的资格条件。新受聘人员管理实行新人新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实行人事代理制。受聘人员的权利和聘用程序按宁政办〔2003〕1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进一步完善乡镇卫生院院长负责制,改进院长选拔任用机制。
1、明确院长职责。乡镇卫生院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卫生院工作,依法管理和制定、实施卫生院发展规划,建立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聘用、考核医务人员和工勤人员。
2、改革和完善院长选拔任用制度。积极推行卫生院院长聘任制和任期目标管理制。卫生院院长由市、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副院长由院长提名,报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各科室负责人由院长聘任,报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院院长采取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任的办法选拔任用。
3、严格院长任职条件和资格。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卫生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知识结构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团结协作,作风民主;中心卫生院院长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助理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实行院长聘任制。院长每届聘期原则上为3年,经考核表现优秀、工作突出的可以连聘、连任。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院长的任期管理,严格年度考核与财务审计,并把考核、审计结果作为院长奖惩或续聘的重要依据。
5、实行院务公开制度。院长应主动接受医院全体职工的监督,定期报告医院的工作,接受社会评价;医院重大问题的决策应提请医院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6、改革工资分配机制。乡镇卫生院要贯彻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本着实行工资总额管理,不搞工资统发的要求,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六)、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的管理。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停薪留职或自行离岗等“在编不在岗”人员进行清理和整顿,愿意回单位工作并符合条件的,参与原单位岗位竞聘工作,不愿回单位工作的,限三个月内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由原医院与其办理辞退手续,人事关系及个人档案移交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托管。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6年10月8日至2007年3月31日)
由吴忠市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制定《吴忠市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吴忠市区乡镇卫生院院长公开聘任办法》和《关于实行乡镇卫生院全员竞聘上岗的指导意见》及配套办法;筹备全市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工作动员大会;认真做好前期相关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6月14日)
1、2007年4月1日至4月15日,按照《吴忠市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各县(市、区)编制上报相应的实施方案,并经吴忠市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组织完成乡镇卫生院布局调整和改制工作。
2、2007年4月10日至4月30日,按照《吴忠市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编制上报《乡镇卫生院院长公开聘任办法》,并经吴忠市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通过公开竞聘程序,组织完成乡镇卫生院院长选任工作,制定乡镇卫生院院长聘任办法,并办理聘任手续。
3、2007年5月8日至6月14日,按照《吴忠市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各县(市、区)编制上报《关于实行乡镇卫生院全员竞聘上岗的指导意见》,并经吴忠市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组织完成全员竞聘上岗工作,制定乡镇卫生院职工聘用办法,并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同时,要妥善做好落聘人员安置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6月15日及6月25日)
吴忠市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分别对各县(市、区)乡镇卫生院院长公开选拔及乡镇卫生院全员聘任制等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关系到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关心落聘人员生活,把落聘人员安置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引导他们转变观念,重新就业,确保社会安定团结。对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不能上交矛盾,确保改革工作稳步推进。要及时协调处理好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人事争议,认真研究和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为了确保全市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吴忠市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另发文)。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
人事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进行人员聘用合同鉴证,做好分流人员经济补偿标准的制定、档案接管工作。
编制部门:要做好乡镇卫生院机构和人员编制核定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各项改革措施办法,做好人员聘任、解聘、安置等具体工作。
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做好财政预算以及“三金”缴纳工作,将乡镇卫生院业务经费和在职在编人员的工资、“三金”列入财政预算。统发离退休职工全额工资和离岗退养职工的基本工资。核发落聘分流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缴纳其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受聘和解聘人员“三金”缴纳管理和指导工作。
监察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纪律检查,防止发生各类违法违规现象。
各县(市、区)在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农村公共卫生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管理体制改革。
(二)把握政策,切实做好乡镇卫生院落聘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
调整优化人员结构。对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医务人员,应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因病或因工(公)致残,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政策办理退休手续;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07年10月31日前,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的非医务人员,须办理提前退养手续;2005年12月31日前,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以上,或者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无医学中专学历或无专业技术职务的乡镇卫生院人员,经批准,可以提前离岗。
经批准提前离岗人员,在法定退休年龄内,领取离岗时的基本工资,档案工资享受在职人员的增资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并计算工龄,计发退休费,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医疗保险享受原单位待遇。住房公积金以离岗时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进行缴纳。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自愿辞职从事个体经济或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呈报批准辞职后,参照宁人发〔2003〕118号文件有关规定可享受三年全额工资待遇,由原单位视财务状况,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其人事档案转交人才交流中心服务机构保管。
对未聘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交流调剂和分流安置,实行双向选择、择优聘任。经调剂后仍未被聘用或不胜任医院工作的人员,给予不超过一年的待聘期,待聘期间不保留原单位岗位待遇,由本单位发给本人70%的基本工资。待聘期满后提供第二次聘用机会,对仍未被聘者,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关于深化我区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宁人发〔2002〕199号)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对不接受转岗、轮岗安排,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经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予以辞退、解聘。被辞退、解聘人员,其经济补偿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
乡镇卫生院人员分流工作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分流的人员实行待聘过渡。待聘期满,仍未上岗的人员按宁人发〔2003〕11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执行。待聘期结束后,由县(市、区)卫生部门负责,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分流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以自由职业者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到所在县(市、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接转。对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根据本人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由单位给予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标准为:本人离开事业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0.3%×120个月。
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按照从业人员个人收费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原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实际缴费年限,与灵活就业后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如原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或虽未足额缴费,若能全额补缴欠缴费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上述各款中的辞职金、生活费、单位应缴保险费,由市、县(市、区)统筹解决。
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从事开发荒山、荒水、荒地、荒滩,发展养殖业、种植业的,领办、创办企业和经济实体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卫生局、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吴忠市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