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5-10-2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物限期治理计划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新政办〔2005〕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物限期治理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新乡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物限期治理计划
随着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在新乡发展迅速,养殖规模不断扩大,已经成为部分乡镇经济和农民致富的渠道,但畜禽养殖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畜健康,促进我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新乡市政府新政办〔2005〕15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5年-2010年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新乡市畜禽养殖企业污染物限期治理计划。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限期治理范围
辖区内所有2004年底前已投入使用而未建成符合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规模化养殖场。规模的认定(以常年存栏数计)。国家标准:根据2001年12月28日实施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对集约化养殖场的规模确定。猪:500头以上;蛋鸡:10000只以上;肉鸡:20000只以上;成年奶牛:200头以上;肉牛:400只以上。省局标准:根据豫环然〔2003〕17号《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中确定。猪:200头以上;鸡:5000只以上;牛:50头以上。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限期治理目标
总体工作目标:2005年-2010年,在上述限期治理范围内的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其用水量及污水、废渣、臭气等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的标准。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限期治理技术要求
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HJ/H81-2001)中的规定要求进行治理,治理后畜禽污水其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的标准。污水作为灌溉用水排入农田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净化处理,并须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的要求。
四、严格监督管理
对纳入限期治理计划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依照《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尽快提请人民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明确治理时限和达标要求,并逐家送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对被限期治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求其制定治理进度计划,并按照“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原则,按期提交治理方案,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审查。环保部门在组织审查论证方案时,应邀请上一级环保部门派员参加。各县(市)、区环保局要主动协调、督促和指导被限期治理企业按选定的治理方案进行施工,对工程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达到治理要求的,应及时督导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养殖场,要依法给予处罚。
五、抓好示范工程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及时总结推广具有示范作用的示范工程建设经验,整体推进辖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
六、落实责任目标
对列入限期治理计划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其治理进度要作为年度环保责任目标分解到县(市)、区政府和环保部门实施督办,对不按计划进度完成相应任务的应在目标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
附件: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物限期治理计划时限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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