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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石政办发〔2008〕11号
颁布日期:2008-01-2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08〕1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2008年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08〕3号)有关要求,在巩固和提高现有50个安全社区的基础上,2008年在市内5区(长安区、裕华区、新华区、桥东区、桥西区)再创建100个安全社区(每个区20个)。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抓好基层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夯实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基础,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文化素质,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实现经济和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构建和谐平安社区,逐步建立起社区安全生产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社区工作力度,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三级机构、四级网络”,把“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市政府成立“安全社区”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市政府副市长张发旺同志担任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赵文锋、市安监局局长崔云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刘国栋同志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内五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处理日常工作。各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

二、扎实推进,确保安全社区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要认真借鉴试点社区的经验,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加大工作力度,开展好安全社区建设工作。

(一)认真做好对社区安监员的选拔工作。安监人员的选拔标准在参照2007年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创建安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07〕29号)要求的基础上,适当增加部分女性下岗失业人员、文化程度较高人员和年龄相对偏小人员、特困家庭待就业人员、双职工下岗人员。聘用程序由各区依照相关标准初审,按3∶1的比例向市安监局提供名单,体检合格后由市安监局商劳动保障局研究确定。选拔的具体事宜由市安监局、市劳动和保障局共同研究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二)认真做好培训工作。有计划地对社区安监员进行培训。新招聘的社区安监员岗前培训由市安监局统一组织,上岗后的日常业务培训由区安监局或乡镇、办事处安监站组织;社区安监员要积极参加各级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熟练掌握安全生产基本技能;鼓励社区安监员通过培训和学习,获得国家安全注册工程师资格。

(三)认真按标准建设安全社区。今年新创建的社区要参照石家庄市安全社区创建标准(试行)进行;要加强对去年创建的50个试点社区的管理,在巩固提高的基础上,参照国家《安全社区创建标准》(行业标准AQ/T9001-2006,另发),每个区要有1-2个社区接近或达到国家标准。各社区要健全职责落实制度,建立和完善安监员职责、社区安全领导小组职责、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职责及社区安监员工作考核制度、社区安监员工作制度、安全工作例会制度、社区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社区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制度、社区安全事故报告调查统计制度、社区应急救援制度等主要制度。

三、加大投入,确保各项经费落到实处

(一)安监员工资保障:社区安监员(含2007年招聘人员)每人每月580元的工资由市政府从再就业资金中统一划拨。

(二)日常工作经费:由市内五区政府解决。标准为每个社区(含2007年创建社区)每月不低于220元。该经费主要用于购买电脑、办公桌椅、资料柜等办公用品和日常宣传活动、培训、检查、各类登记等。

各区政府于2月20日前向市安委办上报今年新创建的社区名单及社区基本情况,市安委办研究确定后,3月份予以公布。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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