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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纠风办《玉林市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玉政办发〔2007〕131号
颁布日期:2007-06-1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转发市纠风办《玉林市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7〕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纠风办关于《玉林市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玉林市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区纠风工作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及市委、市政府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会议和市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市纠风工作实际,现提出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主要工作任务

2007年的纠风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综合治理、注重预防的方针,以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玉林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纠建并举,进一步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要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决定的精神,进一步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着力解决各级机关在干部作风和行政效能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切实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违背政务诚信的行为,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决制止超范围超标准公务接待、公款旅游、修建豪华办公楼等奢侈浪费之风、文山会海之风、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各种名目的节庆活动。把民主评议行风作为纠正和解决问题、推动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举措。建立和完善全市纠风工作联系点,加强工作交流和监督检查。继续办好“行风热线”,努力办成群众积极参与和满意的精品节目。开展第三批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和人民满意的政府部门活动,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经济管理部门要做到便民服务、简化手续,在解决群众办事难问题上见成效;公共服务行业要努力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继续开展整治投资软环境活动,严肃查处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

(二)强化落实,进一步扎实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结合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落实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督促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确保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向农村贫困家庭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进一步规范“一费制”办法;严禁以各种名义巧立名目收取赞助费、建校费和捐资助学等违反规定乱收费行为,一律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项目。落实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政策,加大对原有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力度,着重解决公办中小学校以改制为名或以民办名义举办“校中校”、“校中班”高收费的问题,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办重点校、重点班,严禁以实验班等名义额外向学生收费。制止高中以下(含高中)示范校或星级校的达标活动,坚决制止把学校分为不同等级、实行不同收费标准的做法,严格审批和控制学校的新建项目及其规模和标准,严禁以还贷等名义向学生高额收费。推进义务教育区域内均衡发展,逐步解决城市义务教育择校收费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流入地地方政府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并采取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的政策。对政府教育经费拨付、各级各类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学校收费行为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和公告。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高中招收择校生,按照学生的考试成绩和综合评价结果分档次依次录取,一次招满,并向社会公布,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30%,现有比例低于此标准的不得提高,今后逐年降低择校生比例和择校收费标准。巩固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成果,坚决制止与招生挂构的各种乱收费,禁止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利用特殊名额乱收费、降分高收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必须市人民政府批准,收费总额不得高于学年制学费总额。根据学生自愿的原则严格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治理教辅材料过多过滥和向学生强行推销保险、有偿补课以及其他加重学生经济负担问题。继续开展创建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加强对全市“两基”达标评估验收资金投入、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查处案件力度,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三)规范行为,进一步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继续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强化医德医风建设。落实院长“一岗双责”制度,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落实医疗机构大型设备检查报告共认共享、医生不当处方公示和点评、医德医风考评档案、单病种费用最高限额、一日清单制度,进一步完善医院药品用量动态监控和超常预警制度。完善医疗服务评价体系,探索医疗机构利益分配和医药分开的改革措施。健全并严格执行药品审评审批程序和注册技术标准,规范新药审批行为;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严格药品检验制度,确保用药安全;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定点生产和服务规范化;加快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执行招标采购合同、不使用中标药品、不执行中标药品降价规定、对竞标企业乱收费、不按规定交货或付款的行为。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程序;加强药品成本价格调查和监测,改进药品价格核定办法;扩大政府定价药品范围,逐步实现所有处方药由政府定价;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调整不合理的药品价格;加强对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的监管,实时监控医疗器械价格;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改善医疗服务补偿结构,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药店、进医院活动,促进企业和医院规范价格行为;继续整顿医药价格秩序,开展医药价格重点检查,严肃查处政府降价药品、集中采购药品、医疗服务、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等方面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诊疗、用药和收费行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监督检查,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强化医疗保险第三方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办好惠民医院。加强对医疗机构的价格管理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自立项目、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加强审查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非法行医和发布虚假违法医药广告行为。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四)加大力度,进一步认真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做好维护农民利益工作。对各地落实支农惠农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截留、挪用及克扣涉农补贴款等问题。对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切实解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随意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违法违规征收征用农民土地以及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等问题。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继续开展农资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加强对农业生产生活收费和村集体收费,特别是农业灌溉水费电费、排涝排渍收费以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的监管,从严查处农民建房、结婚登记、殡葬、计划生育、身份证办理、进城务工等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坚决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并加强对筹集资金、劳务和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规范管理,集中治理财务混乱村;纠正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乱收费和摊派;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深入贯彻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要按照全面清理核实乡村债务的有关要求,锁定旧债,制止发生新债,建立制止发生新乡村债务的长效机制;进一步纠正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经济管理活动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向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不得举债搞建设;建立健全发生新债责任追究和乡村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乡村,要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落实部门指导和属地管理责任制,深入治理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问题,继续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纠正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违背农民意愿,盲目建设、强拆强建、强行要求农民配套出资出劳等加重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五)严肃纪律,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擅自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开展评比、达标活动,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坚决予以取消;凡可以合并的项目,一律予以合并;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严禁以评比、表彰、达标活动为名,向企业、基层收费、摊派或者变相摊派费用。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具体贯彻方案,对本系统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开展自查自纠,并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初步意见。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联席会议要认真审核各县(市、区)、各部门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及其清理意见并予以公示,建立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长效机制。要开通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对工作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六)统筹兼顾,进一步做好其他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坚决治理和纠正公路上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建立健全查处公路“三乱”快速反应机制,认真落实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和《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纠风办关于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规范对有权上路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治理车辆超载超限行为,坚决纠正以罚代纠、只罚不纠、以罚代管和以治超为名谋求私利的行为,防止治超中派生新的“三乱”问题。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继续清理道路站点,撤并违规设置、已经到期和不符合间距要求的公路收费站点,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检查站、林业部门调整和增设的检查站、公路“三乱”易发路段进行重点检查;严格执行涉及机动车的相关收费政策,坚决制止机动车辆重复检验检测、重复收费;继续推行交通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和林业木材运输检查制度改革,规范道路交通标识和电子执法设备的设置和使用。切实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的监督检查,改善鲜活农产品流通环境,确保我市辖区内的公路运输畅通。

坚决纠正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的做法。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对减免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辆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逐一登记,凡不符合减免规定的机动车一律停止减免车辆通行费。同时,全面清理、集中收缴违规发放的各种车辆通行费减免卡,要依法规范、严格审核享受通行费减免待遇的车辆范围,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对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或以减免车辆通行费作交易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尽快理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落实管理责任,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进一步明确出租汽车的经营权和产权,加强对市场和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切实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巩固出租汽车专项治理成果,继续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政策,严禁各种乱收费、乱罚款行为,逐步建立行业管理长效机制。继续开展打击非法营运工作。对因监管不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侵犯出租汽车企业或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公务人员私养“黑车”、充当“保护伞”的案件,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做好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等工作。严格规范所有报刊征订发行行为,严禁强行从公职人员特别是基层干部和中小学教师工资中扣留报刊订阅费;严禁将征订数量作为评先评优、达标升级的条件;严禁利用高额回扣、发放贵重礼品、用新闻报道做交易等手段搞发行;严禁以年检、年审、办证等附加条件强迫征订;严格执行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最高限额制度。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要加强对纠风工作的领导,把纠风工作纳入本县(市、区)、本部门的全局工作中统一规划,具体部署,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对纠风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纠风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对所分管的部门和单位的纠风工作负领导责任。要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列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纠风专项治理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紧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级纠风办要切实搞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切实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的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纠风工作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做好新时期的纠风工作,关键在领导,核心在机制。各级纠风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加强指导和督查。要重视发挥纠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做到协调行动,综合治理。纠风专项治理各牵头单位,要根据纠风专项治理的任务要求,组织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将纠风专项治理的任务分解落实到基层和相关部门,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协作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提出落实纠风工作的具体意见,并与业务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市纠风办年底将对7个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落实纠风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三)严肃查处不正之风案件。要把查处案件作为推动纠风工作的有力抓手,进一步拓宽案源,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办案的机制,通过查处案件,切实达到加强监管、堵塞漏洞、完善机制、教育警示的目的。要从严查处以下方面的问题:对截留、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开办“校中校”或搞“一校两制”,违规出台收费规定,向学校乱罚款、摊派,以及各种乱收费等行为;医疗机构乱收费、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收受回扣、红包和开单提成、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非法行医、发布虚假违法医药广告行为;挪用、克扣涉农转移支付和粮食直补资金,巧立名目加重农民负担引发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擅自开展评比、达标活动,加重基层、企业负担或以评比、表彰、达标活动为名摊派或者变相摊派费用行为;对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或以减免车辆通行费作交易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中以罚代纠、只罚不纠和借执法为名谋取私利的;政府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或因监管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报刊发行中强行从公职人员特别是基层干部和中小学教师工资中扣留报刊订阅费的;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损害投资软环境的。

(四)努力从源头上防治不正之风。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以改革和制度建设统揽各项纠风工作,认真抓好中央和自治区各项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不断把纠风专项治理工作、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引向深入。要密切结合实际,把纠风工作寓于各项政策措施和业务管理之中,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逐步铲除滋生蔓延不正之风的土壤和条件。制度建设要紧贴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抓住权、钱、人三个关键环节,按照前瞻性、群众性、操作性的要求使制度科学、管用。建立和完善纠风工作的制度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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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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