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榆政办发〔2007〕36号 |
颁布日期:2007-04-1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榆政办发〔2007〕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
公文处理是保证国家行政机关高效协调运转的重要基础工作。根据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省政府2001年4月27日印发的《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陕政发〔2001〕2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市政府办公室于2001年11月编印了《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手册》并分发各县区、各部门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少问题:一是有的部门未经市政府同意,擅自向县区人民政府正式行文;二是不严格按照隶属关系行文;三是将应报送市政府的事项,以部门或部门负责人的名义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有的将公文报送多位领导同志,又不注明分送情况;四是公文体式不规范,文种和格式选择不当,有些部门在向市政府报送请示、报告件时,甚至冠名字号“发”、“函”等。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根据陕政办字〔2007〕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规范公文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不得向县区人民政府正式行文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包括各领导小组、联席会,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县区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县区人民政府正式行文的,应报请市政府批准,行文时应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二、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报送公文
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应报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明确要求报送市政府的情况报告,不得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各部门所属的二级单位、企业(市政府直属企业除外)以及行业协会等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
临时机构(含联席会议)安排工作一般应以会议纪要或函的形式发送各成员单位。需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由临时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代章(临时机构一般不启用印章)。
三、向市政府报送情况报告,一般不得抄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原则上不得将应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确需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因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应加盖报送单位印章或在首页上由报送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四、严格按照规范体式报送公文
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和《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的规范体式报送公文。
(一)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榆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制作公文必须符合《办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选用公文文种须准确恰当,印制公文须符合规范格式。
(三)凡需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以请示件的形式报送。请示、报告须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主要负责同志因故未能签发公文时,需注明原因,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
(四)向市政府报送领导批示办理情况的报告或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办理征求意见的复函,应在文内注明要求报告或答复意见的市政府办公室批、办、转文号,并同时将该批、办、转文单首页附于文后。
(五)公文送审和发出前,要有专人审核把关。
(六)请示、报告报送的份数为8份,请示需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五、区分公文缓急程度严格报送程序
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应抓紧做好有关前期工作,适时上报。
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急缓程度,属应急事项情况,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或向机要科传真室传真报送(3893929),后尽快补报正式公文。
今后,各县区、各部门原则上不得通过传真向市政府办公室传送公文。确需及时处理但当日不能及时送达的紧急公文,须商得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受理部门(机要科)同意后,可附注紧急原因,先传真报送,随后尽快补报正式公文。
各县区、各部门要努力提高公文报送效率。榆林市区内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其成文日期距市政府办公室收到日期不得超过7天;榆林市区以外单位不得超过10天。否则将予退回。
请各县区、各部门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对照检查本地本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不断提高公文处理水平。市政府办公室将继续加强督促检查,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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