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青政办〔2011〕39号 |
颁布日期:2011-03-1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3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商务厅《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商务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
根据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09〕571号)精神,为配合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药和方便购药,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强化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药品流通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药品流通企业规模不断扩大,龙头企业带动作用不断增强,采用现代流通方式、市场秩序良好、覆盖城乡的药品流通市场体系初步形成。但由于药品流通行业存在管理比较薄弱、资源配置不尽合理、企业经营规模偏小、竞争能力不强、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经营不规范等问题,不能适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流通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有利于提高药品流通行业服务质量,优化药品流通资源配置,提高行业集中度和现代化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保障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提升我省医药事业整体发展水平。各级政府要将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流通体系,规范药品流通,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的方便、安全。
二、加大诚信宣传教育,推动药品流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商务主管部门要将药品流通行业纳入信用建设范畴,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力度,深入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引导药品经营企业增强诚信意识。推动药品流通行业广泛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按照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制度健全、诚恳规范服务、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和舆论监督的创建要求,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逐步树立一批诚信经营表率。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实行信息公开和分类监管。
三、密切配合,整治规范药品流通行业经营秩序
省商务厅作为药品流通行业的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调查研究,遵循国家药品监管法规,认真研究制定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有关政策,维护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完善有序的药品流通市场体系,指导和推动药品流通企业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提高流通效率和行业组织化水平,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建立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制度,指导行业协会开展业务培训,树立行业守法自律、诚信经营的风尚,彰显行业社会形象,促进行业发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将符合相关要求,并愿意为参保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维护公平竞争。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基本药物招标情况合理确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省卫生厅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省经委要加强行业管理,提高生产供应能力,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必要时将基本药物纳入医药储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准入管理,监管药品质量安全,组织查处药品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整治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冒充药品上市的行为,坚决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范相关产品的上市许可。严格控制新开办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数量,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严审批零售药店。商务、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流通领域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严查药品购销合同、往来票据、财务账目购销记录等经营资料,重点抓好药品购销管理、完善索证索票制度,维护正常价格秩序。以规范药品购销中的票据管理为切入点,大力整治药品流通环节中“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经营药品的质量安全。为便于社会媒体监督,各级商务部门要在12312商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咨询热线服务中,增设药品流通相关内容。各级价格部门要积极受理12358价格举报电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积极做好药品质量监督投诉电话0971—6304333的受理和宣传工作。
四、发展先进营销模式,完善药品流通网络
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经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扶优扶强”原则,积极引导规模较大、有一定实力的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发展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实行标准化统一配送,创新营销模式,拓展流通网络,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提升行业组织化程度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和鼓励企业自发兼并重组,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实现药品流通企业的优胜劣汰,不断提高行业集中度。引导和鼓励药品流通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广泛应用电子监管和RFID无线射频等高科技手段实现药品流通的可追溯管理,降低物流成本,不断提高竞争能力,逐步做大做强。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支持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和药品保障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现有流通网络资源,有效利用市场机制和财政补贴等多种手段,完善县级以下药品流通网络,确保农牧区特别是边远农牧区的药品供应。
五、加强领导,强化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责任重大,各级政府及其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全省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省政府成立青海省药品流通行业管理领导小组,省政府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商务厅厅长、省卫生厅厅长任副组长,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具体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州(地)、市政府要成立相应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要尽快明确责任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办公条件,制定工作计划,迅速开展工作,切实把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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