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 文号:秦政〔2005〕8号 |
颁布日期:2005-01-0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秦政〔2005〕8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确保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节日的喜庆气氛,使人民群众过一个祥和、文明、欢乐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秦皇岛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今年春节城市区内继续实行有限制地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批发、销售时间为一月十九日至二月二十四日(农历腊月初十至正月十六),燃放时间限定在二月六日至二月二十四日(农历腊月二十八至正月十六)晚二十四时。各县批发、零售、燃放时间由各县人民政府规定。
二、重大节日、庆典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所需烟花爆竹必须到秦皇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烟管办)和市公安局办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和《运输许可证》,并由烟花爆竹专营部门统一组织进货。
三、在允许燃放的时间内,严禁在国家机关、医院、疗养院、学校、科研单位、车站、码头、机场、集贸市场、影剧院、公园、名胜古迹、旅游景点、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工厂、仓库等附近燃放。
四、烟花爆竹由供销社专营部门统一进货。批发单位必须获得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审批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零售单位必须到当地安监、公安、供销、工商部门办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和《烟花爆竹固定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和所在地安监局统一制作的“秦皇岛市烟花爆竹销售点”条幅并到指定的专营公司进货后方可零售。凡未取得批发和零售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购进、批发和零售业务。为方便经营者办证,安监、公安、供销、工商部门要联合办公,实行一站式服务。
五、烟花爆竹的销售严格实行封签制度。在全市范围销售的烟花爆竹,外包装必须贴制河北省烟管办印制的封箱签,内包装贴制秦皇岛市烟管办印制的激光防伪标签。严禁经营和燃放国家明令禁止的铁炮、砸炮、拉炮、手持炮、摔炮、擦炮和直径超过3厘米的烟花爆竹及无封签的私炮。
六、坚决取缔烟花爆竹集贸市场,禁止流动零售烟花爆竹,实行固定门店销售制度。零售点的设立要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合理分布”的原则。
七、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邮寄的物品中夹带烟花爆竹。
八、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所需烟花爆竹,必须到市专营公司或所属零售网点购买,不得从非法渠道购买,也不得购进无省、市“标签”的私炮。否则,一经查实,要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九、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有关烟花爆竹法规及燃放知识的宣传,同时要对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予以跟踪报导和公开曝光。
十、凡违反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有关部门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违反管理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市烟管办协调公安、工商、供销社、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组成联合稽查队,对全市烟花爆竹市场进行检查。
望广大市民认真遵照执行,并积极举报违反规定私自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行为。经查证属实,对举报和查处有功人员,市烟管办将分别给予收缴额20%的奖励。
举报电话:市烟管办3650562
市安监局3650565
市公安局3034887
二○○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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