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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全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08〕95号
颁布日期:2008-07-1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全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8〕9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2008年全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七月十七日

2008年全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我州“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完成,根据《2008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结合我州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以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为目标,集中整治部分重点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生态立州”战略的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

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后.督工作的指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确保各地各级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县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各县市城区要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开展后督察工作,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3.2005年来开展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土法炼焦、炼锌、炼汞、土烧结等“十五小”和“新五小”各项取缔措施的落实情况,防止死灰复燃长效机制的建立情况。防止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防止“十五小”死灰复燃,真正做到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巩固COD减排成效。

4.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环境违法问题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组,对下一级政府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环境违法问题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

5.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督促力度,限期完成,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和《贵州州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于逾期未能完成挂牌案件总数10%以上的县市(区),要实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

6.要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坚决实施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提请政府责令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

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督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

2.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超过半年以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要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按规定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3.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标准。清水江流域由于总磷超标,新建污水处理厂全部要配套建设除磷脱氮设施,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一级排放标准和相应的地方污染排放标准。已建的污水处理厂(包括工业企业污水处理站),要开展除磷脱氮深度处理,今年7月底前开工建设除磷脱氮改造工程,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

4.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

5.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各县市(区)要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对火电、钢铁等行业脱硫设施的监管,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加大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以休养生息为目标,集中开展重点流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湖泊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28号)和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湖泊(水库)污染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环保局《关于实施清水江乌江赤水河北盘江流域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函》(黔环函〔2008〕88号)的工作部署,推进我州清水江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的落实,2008年重点对该流域相关地区开展集中整治。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对清水江流域、区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不执行国家关于重点流域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新建工业项目政策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加大对列入国家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化工、电解、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要及时报请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

3.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监管力度,防止重点湖泊水库和重点流域水体富营养化,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一要加大承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功能的金泉湖等重点湖泊水库和清水江流域排放氨氮、总磷等污染物企业的整治和监督检查力度。对排污总量已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禁止新上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增加氮磷污染的项目。对清水江流域涉磷排放项目实施流域限批。二要加大对限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监督检查力度。三要制定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在蓝藻爆发前期及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威胁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州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局、司法局、建设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凯里供电局组成的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州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日常协调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逐级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

(二)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专项行动各成员单位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发改、经贸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机关要加强行政监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力度;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的监督管理,协调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质监部门要严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对获得生产许可证后违反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生产的企业,州级环保部门可向州级质监部门提出注销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州级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环保部门移交的违法排污企业要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各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等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充分利用挂牌督办手段,解决重点、难点环境问题。

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深入贯彻省人民政府下发的《贵州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围绕专项行动工作重点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和基层政府未能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州政府及州有关部门将挂牌督办一批在全州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同时,各地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

(四)加强指导和考核检查。

切实加强对基层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的督察工作方案,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生产工艺集中整治等项工作开展情况,逐级组织多种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基层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综合整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加大舆论宣传和加强公众监督。

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责成专门部门组织实施。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七)加强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

各县市(区)要加强环保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市(区)每旬要向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简报,并按要求报送相关专项工作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确保专项行动的信息畅通。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于2008年7月25日前报送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7月-10月)。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重点流域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整治阶段查处情况分别于8月20日、9月20日和10月20日前报送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送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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