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免疫工作实施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文号:令1997年第103号 |
颁布日期:1997-12-2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免疫工作实施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免疫工作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计划免疫工作实施办法》(1995年7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二条中“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199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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