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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兰政发【2008】114号
颁布日期:2008-12-1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兰政发【2008】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推动人民防空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高度重视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是做好军事斗争应急准备、打赢信息化战争的有效保证,是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当前,人民防空建设与军事斗争应急准备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居安思危,进一步增强国防观念和忧患意识,促进人民防空工作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促进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一)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各县区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必须包括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的内容。

(二)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各县区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大型公交枢纽、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及共同沟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在城市规划制订过程中,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人民防空部门,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与规划、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凡列入城市总体规划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在进行城市建设时必须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要向规划批准机关和上级人民防空部门报告。

三、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

(一)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速度。市、县区人民防空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抓住建设西部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和兰州作为西北能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的重要机遇,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步伐,提高人民防空工程总量,形成布局合理、质量优良的人民防空工程体系。

(二)认真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政策。市、县区人民防空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工作。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工业园区、居民小区、大学城、旧城区改造等)和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并依法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使用用途和防护等级由人民防空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定确定。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超过三米(含三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他民用建筑按国家规定的建设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经人民防空部门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人民防空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批准或审核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办理了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和验收中防空地下室质量不合格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和易地建设费,不得降低防护标准,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三)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防空部门对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属国家、省和市人民防空部门投资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含防空地下室),由市人民防空部门负责管理,其它人民防空工程由所在县区人民防空部门负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严格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按相关规定分别实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

(四)落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者,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负责维护管理,并接受人民防空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处于良好状态。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应依法报经市人民防空部门批准,并按人民防空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由拆除单位限期予以补建。拆除补建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市人民防空部门批准,按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部门统一建设。

四、扎实做好人民防空应急准备

(一)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应急准备机制。加快人民防空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建立组织指挥体制,理顺指挥关系,规范指挥程序,明确指挥职责,修订城市防空袭方案,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人民防空应急能力。

(二)加快市、县区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市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快人民防空基本指挥所改造扩建、应急指挥中心和机动指挥所建设,县区政府要做好人民防空基本指挥所论证和建设工作。

(三)做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征求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部门的意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要制定防护和应急抢修方案,进行必要的训练和演练,人民防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凡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要征求人民防空部门意见。

(四)加强群众防空组织建设。按照城区人口3‰的比例,依法组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化防疫、消防、治安、通信、运输等群众防空组织,统一编组,按纲施训。

(五)加强人民防空疏散体系建设。根据城乡发展和人口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补充和完善人口疏散计划。加强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及党政机关疏散基地建设,做好城市人口疏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

五、推进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

(一)健全完善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军地信息化资源,构建纵横贯通、全覆盖的人民防空信息网络体系,实现与党政军有关部门的互连互通。按照统一标准,建设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库,加强信息维护,确保信息安全可靠。要建成集防空预警、通信警报、指挥控制、监视定位于一体的人民防空综合信息系统,建成指挥控制系统、空情接受处理系统、目标监视系统、车载移动视频监视系统,逐步实现可视化、网络化和远程实时图像传输。

(二)加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有计划地更新现有装备设施,调整、增设固定警报网点,加快移动警报网络建设步伐,增强警报系统抗打击能力。每年根据法定试鸣日或结合大型纪念日进行警报试鸣。

(三)强化人民防空信息化保障。人民防空部门组织战时防空所需的电(线)路、频率和发放警报信号,有关部门要予以保障并提供便利。相关单位要对人民防空部门安装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履行好维护管理责任。被确定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新建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修建人民防空警报终端设备用房。电信、无线电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要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网络、管线、信道、频谱、数据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实现资源共享。

六、深化人民防空工作改革

(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民防空建设。各县区政府要鼓励和支持社会、集体及个体投资人民防空建设,参与人民防空设施的建设与经营。除指挥工程、通信警报工程等涉密项目外,其他人民防空工程项目的科研、设计、建设、监理等要实行公开招标。要运用优惠政策,采用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等多种投融资形式,加快人民防空建设步伐。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有关优惠政策,减免有关税费。

(二)深化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为国家所有,按照权属关系,由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人民防空部门实施专业管理。开发利用人民防空部门投资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部门批准,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签订使用协议,并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人民防空部门单独修建或其他法人使用国有资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部门实施专业管理。

(三)大力发展人民防空平战结合。要积极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城市防灾救灾、发展经济和方便群众生活服务。对现有人民防空设施设备,在保持和增强战备功能、安全保密的前提下,积极开发利用,实行产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把使用权、经营权推向市场,实行有偿出租、转让,为经济建设服务。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资者平时享有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各县区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所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人民防空部门和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建的公用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和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项专用工程,其使用和收益权平时归人民防空部门和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共同共有。充分发挥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通信警报系统和群众防空组织的作用,积极探索参与城市平时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工作,努力向防空防灾一体化迈进,逐步与国际民防接轨。

七、积极落实人民防空建设经费

(一)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统一进入市、县区财政人民防空专户,纳入预算管理,作为人民防空专项资金,用于人民防空事业的建设发展。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提取10%用于指挥、通信警报建设,提取3%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其余部分按规定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与发展,严禁挪作它用。市、县区人民防空部门使用易地建设费应提出使用计划,报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拨付使用。

(二)落实地方财政负担人民防空经费的保障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将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经费与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经费、群众防空组织训练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按照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城市财政负担人民防空经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每年市、县区人民防空部门要提出工作经费预算,财政部门按规定下拨人民防空经费。

(三)落实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按照国家、省政府关于社会负担人民防空经费的规定,落实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逐步征收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所承担的人民防空建设经费。

(四)落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经费。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安排维护管理经费;公用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有经济收益的从经济收益中安排维护管理经费,无经济收益的由人民防空部门安排维护管理经费;人民防空专用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安排维护管理经费;防空地下室,由工程隶属单位或使用者安排维护管理经费;单位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单位负责安排维护管理经费。

(五)加强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管理。人民防空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沉淀或用于平衡地方财政预算,年终节余结转下年,继续用于人民防空建设。

八、依法管理人民防空工作

(一)提高人民防空工作法制化水平。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和制定政府规章,加强人民防空立法工作;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修改制定人民防空建设的相关规定,实现人民防空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大人民防空工作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各县区政府要定期组织对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县区人民防空部门要履行职责,推行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认真查处不履行人民防空义务、妨碍人民防空建设的行为。

九、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组织领导

(一)强化人民防空工作领导职责。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及时解决人民防空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级军事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领导责任。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义务,齐抓共管,尽职尽责。

(二)健全人民防空组织机构。结合军事斗争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强人民防空机构建设,进一步规范各级人民防空机构设置,充实人民防空部门人员力量,选优配强人民防空部门领导班子。

(三)广泛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各县区政府要把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民教育,把人民防空法制教育纳入全民法制宣传教育计划,统一安排部署。要重视在校中小学生的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把初级中学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安排师资,确保教育效果。

(四)加强人民防空部门自身建设。市、县区人民防空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的要求,努力加强人民防空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准军事化”创建活动,争创文明单位和文明行业,不断提高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水平。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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