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 | 文号:武政发〔2007〕36号 |
颁布日期:2007-04-1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境内各类农林场土地处置和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武政发〔2007〕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武各单位,驻武各部队: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关于加快石羊河流域综合治理的重大战略部署,遏制石羊河流域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趋势,经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做好武威境内各类农林场土地处置和结构调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政府从现在起立即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的各类农林场(包括省属、市属、县区属)进行清查摸底,市直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在摸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分别情况,分类指导,做好土地处置和结构调整工作。
二、未经批准开垦的各类农林场所占土地,属非法乱垦。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要依法收回,交由市县政府统一管理。
三、市县区属机关创收性质的农林场无条件收回,交县区政府统一管理,债权债务等由农林场主管单位负责处理。
四、市县区属国有林场原划定林地的权属关系不变,但要做好退耕还林等结构调整工作,杜绝种植大田农作物,禁止土地向外承包,已经承包的,年内全部收回。留作职工差额工资收入的土地要控制定额面积,按照节水农业的要求,以发展设施种植和林果栽培为主增加职工收入。
五、辖区内的农垦企业,要严格落实所在县区制定的关井压田、水权配置、结构调整等综合治理措施。
六、省属机关和外地企业创收性质的农林场,请求省政府协调,交所在地政府统一规划管理。
七、驻武部队农林场请军分区和地方政府共同协调,落实好所在县区制定的关井压田、水权配置、结构调整等综合治理措施。
八、经批准成立的用于农业、林业试验示范、防沙治沙的农林场保留,其中用于农业试验示范的农场要依据试验示范的规模、性质等核定控制面积。
九、保留的农林场,必须按市政府制定的水权水价制度改革方案,实行定额配水,多余机井无条件关闭。
十、各县区在落实工作中有什么具体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以便统一研究处理。
二OO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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