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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2008〕120号
颁布日期:2008-08-0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青政办〔2008〕120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青海省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附件:高效照明产品申请汇总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青海省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方案

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

为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全面完成我省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下达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第一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国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促进节能减排目标实现为目的,以各级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为突破口,以改善城乡居民用户和工业企业照明条件为重点,以点带面、广泛宣传、典型示范、逐步推广,全面完成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逐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推动、全民参与的节能推广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与企业推广相结合,典型示范与全面推广相结合”的原则,以政府推动为主导,充分发挥中标企业的市场桥梁作用,建立长效的推广机制,确保推广工作扎实有效。

三、总体目标

(一)到2008年底,完成推广任务20万只。

(二)到“十一五”末,完成推广任务60至80万只。

(三)到2015年,完成推广任务160至180万只。政府机关办公照明全部实现绿色化,工矿企业、商场和城乡居民高效照明产品使用率达90%以上,基本杜绝白炽灯和其它高耗能光源的使用。

四、成立省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协调小组

为保证推广任务圆满完成,由省经委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中标企业,成立省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协调小组。

组长:王景雄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副组长:董璞省经委副主任

刘应祥省财政厅副厅长

成员:叶裴文省经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处长

黄建雄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处处长

乔居杰省财政厅经建处调研员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经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成员由有关单位及中标企业负责人组成。联系电话:0971—6143509(传真)

五、责任分工

由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全省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省直各部门配合。省节能技术中心负责省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推广;各州、地、市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要充分整合各种媒体资源,利用多形式的媒体宣传,动员全社会参与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及节能减排行动。中标企业为推广活动实施主体,负责产品宣传推广、产品安装、售后服务等具体营销活动。

六、推广的重点领域和任务分配

(一)首批推广的重点:全省各州、地、市城镇和重点行业,特别是全省36户重点用能企业,政府机关、驻军部队、学校医院等大宗用户及城乡居民中的困难户、低保户及偏远山区的农牧民等城乡居民用户。

(二)推广任务承担企业:广东佛山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三)任务分配:由省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协调小组办公室为各地上报的需求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下达指标。

七、实施步骤

(一)动员宣传阶段(8月)

1、召开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活动启动大会,邀请青海日报、青海电视台、青海广播电台等媒体,开辟专栏和专题节目进行重点报道宣传。

2、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及中标企业上街设点集中开展节能法规、节能知识、绿色照明宣传,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提高全民对高效照明产品的关注度和认知度。

3、更换政府机关照明产品,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报道。

4、各州、地、市也要组织大规模的宣传活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9月—10月)

1、成立机构:各州、地、市要成立相应的推广节能高效照明产品工作机构。

2、上报需求量:各州、地、市于8月20日前上报《高效照明产品申请汇总表》。

3、下发确认通知:省推广协调小组对各州、地、市上报的需求量进行调整确认,下发项目实施确认通知。

4、签订供货合同:依据项目确认通知中的大宗用户、居委会名单及需求的产品类型和数量,各州、地、市统一组织中标企业与终端用户签订供货合同。

5、付款:各州、地、市按照各自汇总的合同金额统一收款后,汇入省推广办指定账户。省推广办根据资金到账情况,通知中标企业进行配货和安装。

6、组织安装:大宗用户由中标企业组织上门安装,城乡个人用户以居委会或村委会为单位领取。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州、地、市根据供货合同和付款金额向省推广办上报推广情况,省推广办将对工作表现突出,行动迅速、推广力度大的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作为年度节能目标责任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八、监督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和中标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本方案的相关程序。推广的产品外包装和本体上都印制有“政府补贴、绿照工程”字样,居民个人采购一律由社区为单位进行购买,原则上每人购买数量不超过20支,杜绝倒买倒卖节能灯的行为。中标企业出售产品必须取得用户签字确认,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省节能监察中心要加强监督检查和现场、定期抽查,保证节能灯推广工作符合政策要求,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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