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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已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文号:政字〔2008〕21号
颁布日期:2008-08-0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已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意见

政字〔2008〕21号

为解决已改制企业改制时职工劳动关系调整未到位等职工安置的有关问题,增强企业活力,加快实现工业突破战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

已改制企业职工安置中工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退休、退养、等退职工的认定,以企业改制基准日为界定时间。已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范围是指在改制时职工劳动关系调整未到位,至今仍与改制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职工安置费用计算、使用原则是:费用分段计算,合并使用,企业统一支付。分段计算是指:以企业改制基准日为界,改制基准日前(含改制基准日)费用部分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国有资产中或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支付给已改制企业,由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职工结算;改制基准日以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已改制企业按《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执行。

二、固定工安置

以改制基准日上年邢台市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为标准并体现工龄差别,计算和发放职工安置费。固定工应领取安置费,也可自愿选择按照合同制工人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办法领取经济补偿金。职工应领取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由职工签字领取或经职代会同意量化到职工个人后,实现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

三、合同制职工安置

以改制基准日前企业正常生产时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标准工资(本人档案有记载且实际执行的月工资)为基数,按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标准工资,计算和发放经济补偿金,工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本人工资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按照改制基准日前12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执行;低于邢台市当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邢台市当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职工应领取的经济补偿金由职工签字领取或经职代会同意量化到职工个人后,实现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

四、退养和等退职工安置

改制基准日时已达到等退或退养条件的职工,在等退或退养期间已领取了工资或生活费的,不再发给生活补助费;既未领取工资又未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参照邢政〔2007〕18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费用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国有资产中或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支付。

五、退休人员安置

改制基准日前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国有资产中或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支付,改制基准日以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由已改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企业拖欠费用的处理

已改制企业改制前拖欠工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费用,改制时未处理的,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国有资产中或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支付,改制后拖欠的上述费用由已改制企业负担。

七、本意见适用范围

1.企业适用范围:已改制企业是指在《中共邢台市委、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邢发〔2003〕17号)出台前已完成企业改制且改制时国有资本退出控股地位,职工劳动关系未调整到位的,经企业申请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原市属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2.人员适用范围:改制基准日在册,并在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按本意见实施之日,与已改制企业存有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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