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延政发〔2008〕30号 |
颁布日期:2008-07-1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的通知
延政发〔2008〕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公文审批签发程序,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延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市政府发文文种为: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字号分别为:“延政发”、“延政字”、“延政任字”、“延政函”、“常务会议纪要”、“专项问题会议纪要”。
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的上行文,应当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平行文或下行文,一般由市长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分管副市长认为重要的,核报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或委托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四、除以上授权签发以外的市政府公文,经市长以会议授权或特殊紧急情况下口头授权,由分管副市长签发的市政府公文,应附市长授权的《会议纪要》或口头授权文字记录。
五、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审签程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初审—分管副秘书长(重要的应经秘书长)复审—分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签发;
市长授权签发的市政府公文,审签程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初审—分管副秘书长(重要的应经秘书长)复审—授权的副市长签发。
六、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文种为: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字号分别为:“延政办发”、“延政办字”、“延政办任字”、“延政办函”。
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的上行文,应当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秘书长认为重要的,核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平行文或下行文,一般由秘书长授权分管副秘书长签发;分管副秘书长认为重要的,核报秘书长签发。
八、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审签程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初审—分管副秘书长复审—秘书长签发;需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的重要公文,由秘书长核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秘书长授权签发的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审签程序为:科长(主任)初审—受权的副秘书长签发。
九、联合发文的审签程序为:
市政府与市委、军分区或其他同级别的部门、单位联合发文,审签程序同本规则(五)。
市政府为联合发文主办单位的,呈签文稿用市政府文稿首页纸,履行市政府公文审签程序后呈送有关部门会签,再由市政府办公室编号、印发。与市委的联合发文均由市委办公室编号、印发。
市政府为联合发文会签单位的,沿用主办部门的文稿首页纸(签署意见的位置不够用时,可另附页说明,必要时骑缝加盖市政府办公室印章),并由主办部门编号、印发。
市政府办公室与同级别的部门、单位联合发文,审签程序同本规则(八),有关事项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十、其他文件签发
(一)“延政党组发”文件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签发,或由市政府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
(二)“延政办党组发”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签发,或由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
(三)“延政函字”双联便函由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
(四)“延政办函字”双联便函由秘书长签发,或由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签发。
(五)“延情通报”由发表讲话的市政府领导本人签发。
(六)除以上规定外,以市政府名义的其他行政事务用印,应当经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其他行政事务用印,应当经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其他党组成员签发。
十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除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的外,分管副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的批呈意见中不用“审签”。应由市长签发的的公文,分管副市长批示同意后,不视作签发。
十二、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除授权分管副秘书长签发的外,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向分管副秘书长的批呈意见中不用“审签”。应由秘书长签发的公文,分管副秘书长批示同意后,不视作签发。
十三、领导同志在审签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签名或圈阅均视为同意。
十四、签发文件须使用规定的公文首页纸,签批的文字不得越过文稿左侧装订线。
十五、文件审签程序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市政府办公室不予编号、印发,退回原承办科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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