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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和供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延政办发〔2008〕139号
颁布日期:2008-11-2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和供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8〕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延各单位:

水是人类生存的生命线,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市是一个水资源严重贫乏的城市,随着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全市对水资源的需求进一步增加,水资源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有效缓解我市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进一步加快“节水型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和《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水器材确认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加强我市节约用水和供水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

各县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节水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按照《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做好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手段,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的指导和监督。要转变职能,重点抓好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城市供水经营业务市场的培育、调控和监管,努力营造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

二、切实做好城市节水设施的规划与实施

要抓紧制定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对策措施及工程布局方案,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协调做好供水、节水与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施项目建设。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规划建设时,要重视节水和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的规划设计,要将节水和污水处理再生利用作为缓解城市水资源短缺的重要措施,做到“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新建、扩建、改建)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用水单位要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同步规划和建设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实现由单一的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向污水综合利用转变。要积极发展区域供水和污水处理,提高城市供水、污水处理水平,将城市水源保护、备用水源工程、城市节水及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纳入中长期建设规划。市城市管理局和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作为我市城市节水行政管理部门,要全程参与监督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工作,对没有配套节水设施、不安装节水器材器具和不符合节水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和供水。

三、建立长效水价调节体系,促进城市节约用水

要积极推进城市供水价格的改革,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水需求调节、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方面的作用。水价要充分体现资源的稀缺性,进一步理顺水资源费、自来水价格及各类用水价格的比价关系。水价改革要考虑为污水处理、供水管网维修改造、跨区域调水留出价格空间。要通过水价的管理,强化对供水企业运营成本的约束。要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水价改革的同时,完善水价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尽快实行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用水计量计价制度,鼓励支持供水企业抄表到户,推行居民阶梯性水价。要充分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促进园林绿化、市政环卫、生态景观和洗车等行业使用再生水。今年年底以前,已建、在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县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要认真核算收费标准,达到“保本微利”水平。

四、积极推广节水器具,严格实行计划用水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以促进水的有效利用为目标,抓紧制定和实施城市各类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要加快落实节约用水制度,严格用水定额管理,采取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方式,调整城市用水结构,促进工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淘汰耗水量大、技术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要制定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使用管理办法,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采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要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居民尽快更换不符合节水要求的生活用水器具,严禁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销售。

五、加快供水企业改革

要加快城市供水企业改革步伐,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供水企业要进一步明晰产权,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主体和市场主体。市城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改革的指导和协调,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强化对企业运营成本的约束,及企业售水业务、供水水质等方面的监管,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保证城市供水安全。

六、加快供水管网改造

各县区政府、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将供水管网的改造作为重点项目,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步伐。要结合水价改革,将管网改造的投资费用计入水价。供水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管网改造所需资金按工程建设进度足额到位。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优化管网布局和工程技术方案,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协调和监管。

七、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

各县区政府和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范围内的各种自备水源。要制定计划,逐步减少直至完全取消原有的自备水源许可取水量,尽快组织检查自备水源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认真查处、限期纠正,特别是地下水污染和超采严重的县区,要坚决禁止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要做好自备水源供水的管理和督查工作,严格禁止自备水源擅自向社会转供转卖水。要加强对自备水源的水质检测和监管,凡不符合标准的要坚决关闭。

八、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及应急系统建设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节水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水源的安全防护工作,禁止一切危害水源水质的活动。要加快建立完善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制定好重点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物质和资源储备。原水和自来水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应急供水保障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九、加快创建“节水型城市”

各县区政府要加快“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本地区“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和考核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水平。

十、加强对城市节水和供水安全工作的领导

各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城市节约用水和供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充分认识全面节水是缓解城市水资源短缺,保证供水安全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也是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要切实加强对城市节水和供水安全的领导,把城市节水和保证供水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和经常性的工作,常抓不懈。要统筹考虑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确保城乡供水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加大对城市节水的考核力度,进一步推进“节水型城市”的建设步伐。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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