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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吴政办发〔2005〕177号
颁布日期:2005-09-3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5〕177号2005年9月30日

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吴忠市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9月30日

吴忠市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关心群众生活,妥善解决城乡群众生产和生活困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要求,切实保障吴忠市区农村低收入村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区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建立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目的,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为重点,加强领导,强化协调,积极建立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困难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全力搭建农村社会保障平台。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障标准与吴忠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首先将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目前保障标准的特困村民纳入保障范围,在保证这部分人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随着吴忠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变动,逐步提高保障标准,调整扩大保障范围。

2.坚持政府行为的原则。建立和实施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须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3.坚持分级负责,多层次、多角度保障原则。一是保障资金主要通过自治区专项补助、吴忠市财政预算筹措;二是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凡符合保障标准的,及时纳入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达到或超过保障标准的及时将其退出保障范围;三是政府制度保障与社会广泛互助相结合,基本生活保障与扶持发展生产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必须坚持由本人申请、村、乡镇入户核实、民主评议、市民政局审批、三级审批、三榜公布,强化民主监督和监察审计。

5.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必须全部用在保障对象身上,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三、保障对象

凡居住在吴忠市区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辖区内并持有本地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属于保障对象。原已纳入农村特困户基本生活救助的对象直接进入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

在农村定居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混合的家庭,符合本辖区农村低保条件的,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户口迁入本地不足一年的;申报的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凡参与吸毒、赌博且仍不悔改的家庭成员;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保障,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不属农村低保范围。

四、保障标准

保障标准根据上年度农村的最低生活需求和人均收入测算2005年确定为孙家滩地区年人均纯收入达不到668元,其它乡镇(街道)年人均纯收入达不到700元的可享受农村低保,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起步标准定为每人每月35元。保障标准每年调整核定一次。

五、保障资金

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主要由自治区、市两级财政分担,自治区财政补助40%,本级财政负担60%,由财政列入预算,实行专户、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六、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定

(一)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决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按照《婚姻法》第三章有关规定确定。包括:

1.配偶,子女,父母;

2.父母双亡由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3.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程序认定的其它成员。

4.在外地就学的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二)家庭收入。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全年所获得的全部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各类种植、养殖业等农副业生产劳动获得的收入;

2.各类经营和劳务输出获得的收入;

3.家庭成员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的保险金、赡养费、扶养费及储蓄存款和利息;

4.家庭成员的财产性收入,包括房屋租金、集体分红等收入;

5.其它应当计入的家庭合法收入。

年家庭人均纯收入=(全年收入合计-全年支出合计)÷家庭人口

户年人均保障金额=农村低保标准-年家庭人均纯收入

计算家庭成员收入时,农村村民按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收入确定。

农村村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荣誉津贴、抚恤补助金、优待金、临时性社会救助金、救灾救济金、在校学生获得的生活补贴和困难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七、保障对象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实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

1.个人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无申请能力的由村委会干部提名),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家庭收入情况或相关证明材料。

2.村委会审核、公示。村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登记,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对其家庭收入进行调查计算,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调查表》,并组织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包村干部及其它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召开会议进行评议。对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7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认真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公示情况表》,并作出初审意见,上报乡镇(街道、管委会)。对经评议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申请人,应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3.乡镇(街道、管委会)审核。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对象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上报。分管领导、民政干部和包村干部要深入农户通过调查核实、走访邻里街坊及计算家庭收入等办法,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实,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会议研究。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在乡、村两级张榜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的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将全部材料上报市民政局。经审核条件不符的退回村委会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4.市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局负责对乡镇(街道、管委会)上报的保障对象审核,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审批后将结果告知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由乡镇(街道、管委会)转告村委会,并在乡、村两级张榜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的,由村委会代发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管委会)、村委会进行复核,并按上述程序重新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经审核,对不符合享受农村村民低保待遇条件的不予审批,材料退回乡镇(街道、管委会),并委托乡镇(街道、管委会)、村委会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5.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市、乡、村三级要妥善保管农村低保有关表册和会议纪录、公示稿等相关资料,乡镇要做到一户一档。

6.低保保障对象一年复核一次。每年年终前,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要将家庭人口和收入发生变化的情况,及时通过村委会告知乡镇(街道、管委会),由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报告市民政局,民政局复核后,按照规定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

八、保障金的发放程序

1.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全部通过政府直补农民财政资金“一卡通”形式发放。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享受低保农户有关资料的统计核实、档案管理;市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的审核和“一卡通”信息的录入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低保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工作;定点银行或信用社负责将低保资金划入享受低保农户的“一卡通”账户。

2.市民政局按季度作出低保资金计划。市民政局每季末将下季《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和《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登记册》送达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按季度拨付低保资金。市财政局每季第一个月5日前根据民政局提供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和《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登记册》,将本季度农村低保资金划拨到确定的银行或信用社。银行或信用社于本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本季的农村低保资金存入低保户的“一卡通”账户。

4.低保对象每季持“一卡通”存折、《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指定的银行或信用社领取保障金。保障金应当由保障对象本人领取,不允许集体代领。对于残疾人等不方便领取保障金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保障对象,乡镇(街道、管委会)和村委会应安排专人帮助领取并安排好其生活。

5.低保对象迁移。在市区范围内低保对象户口迁移的,应随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低保档案资料由乡镇民政办封装盖印后交其本人向迁入地的乡镇民政办重新申请;迁出本市区的低保对象由市民政局办理低保注销手续,收回《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6.保障金计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从被批准的下月起计发。

九、组织管理和监督

1.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市区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把建立和实施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部署,成立相应组织,保证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进行。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

2.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保障金的使用、管理规定。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及时进行跟踪检查,严禁挤占、挪用,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3.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物价变化和人民生活状况,适时调整保障标准,对新增或漏发保障金的应随时申报,并从被批准的下月起计发;对已享受保障金而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人员,应及时变更或停止保障金的发放,对停止发放保障金村民应及时收回《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4.申领农村低保金家庭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教育、警告、停发保障金,直至追回保障金并视情况轻重,予以处罚。一是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二是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所在村委会或乡镇(街道、管委会)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三是因户口迁移,不按规定告知所在地村委会或乡镇(街道、管委会)办理变更手续,到迁移地再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5.为保证农村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由政府每年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按照保障资金的2%—3%的比例由财政列支。从事复查审核、审批保障金的工作人员要履行职责、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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