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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05-12-2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5〕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2月5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荆门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河道管理,充分发挥城区河道功能,防治河道水体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荆门市城区范围内城市河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城区河道)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区河道是指城区内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养护的河道、湖泊及其断面、水面、护岸、护堤、护栏、桥涵、闸坝、泵(电)站、河道沿岸道路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养护的河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河道管理工作。

市城区河道管理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城区河道管理和维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城区河道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防洪安全;负责河道绿化管理,参与河道绿化规划建设方案评审;负责沿河道路清扫保洁及经营秩序的管理;协助查处占用、损毁河道设施,影响河道畅通、破坏河道环境等违法行为;参与河道两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核。

第四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河道防洪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市环保部门负责城区河道的水质监测工作。

东宝、掇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城区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损害河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因河道水体污染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及时停止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六条损坏城区河道设施标志或淤阻、污染河道的,责任者应负责修复、清障或者承担相关费用。

第七条城区河道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统一规划,城区河道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统一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河道规划红线范围内不得建设与河道保护和城市防洪无关的建设项目。确需在城区河道规划红线范围内安装管道,铺设电缆,栽设电杆、标杆、标牌,架设索道、桥梁,建设游乐设施,设置广告牌等商业设施及设置电力、电信、环卫等公用设施,以及其他跨河、穿河或涉及河道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河道规划,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许可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的位置、面积、期限进行施工。确需变更的,应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对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闸坝、泵(电)站、管道、电缆、标牌等建(构)筑物及设施,城区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处理。

第十条城区河道管理单位负责河道排水设施的清淤、维修和管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区河道排水干管增开排水口。

第十一条非城区河道管理人员不得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坝)闸门等河道设施。

第十二条沿河道路不得占用。确需在城区河道规划红线范围内临时占用沿河道路的单位及个人,必须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河道沿岸摆摊设点,堆放物料,乱搭乱建建(构)筑物;

(二)向河道倾倒垃圾;

(三)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五)在河道内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六)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七)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直接埋入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

(八)其他污染城区河道水质的行为。

第十四条城区河道管理单位对城区河道保洁实行统一管理,组织清理城区河道淤积物和水面垃圾。

临河单位负责沿河两岸“门前三包”。沿河居民小区、街巷等处河段,由该段所在社区居委会指定专人负责沿岸“门前三包”。沿河集贸市场由市场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门前三包”。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发现城区河道受到破坏及时上报、抢救和保护,使城区河道免遭破坏或减轻破坏程度的;

(二)积极组织职工和群众参加河道整治义务劳动或防洪抢险成绩突出的;

(三)在城区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区河道,损坏城区河道设施的;

(二)擅自在城区河道规划红线内建设建(构)筑物的;

(三)随意移动、占用、拆除城区河道各种环境卫生设施的;

(四)向城区河道抛撒各种废弃物、生活垃圾的;

(五)在河岸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盗窃绿化设施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区河道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荆门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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