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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01-07-3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襄政发[2001]4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1998年8月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实行“三三制”保障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积极努力下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确保下岗职工平稳出中心并处理好出中心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责任感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每一个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特别是我市三年协议期满下岗职工出中心高峰期将至,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保大局、保稳定、保发展、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把这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目标,进一步强化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措施

(一)按照国务院提出的“三个不变”的要求,继续做好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一是工作目标不变。一定要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拖欠。对过去的拖欠,要尽快进行清偿。二是现行政策不变。要继续贯彻执行通过“三三制”办法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并由财政兜底的政策。三是工作要求不变。要继续实行党政一把手责任制,对工作不力,出现新的拖欠或造成重大不稳定事件的地区,要追究当地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继续做好社会保险金的扩面征缴工作,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支撑能力。一是抓好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衔接工作。在全省统一规定时间内,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税务部门进行移交,确保社会保险征缴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二是要把准扩面重点。失业保险的扩面重点是事业单位及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该纳入的要纳入,做到应收尽收。三是要提高收缴率,要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舆论等手段,加强失业保险费征缴,确保当年基金征缴率达95%以上。四是要大力清收欠费,对欠费大户实行重点监控,实行动态追缴。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跟踪检查,狠抓督促落实,确保欠费及时收缴到位。对拒不执行缴费义务的,要公开曝光,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大力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力度。今年,各级政府要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预算的支出,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今后,预算超收的财力,除保证法定支出外,主要用于补充社会保障资金。要切实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对企业筹资和社会筹资不足的缺口,各级财政必须想办法解决,尤其是对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的同时,按规定做好养老金、失业金的代缴工作。

(四)采取得力措施,积极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把重点放在促进再就业上,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因人制宜,多渠道分类安置下岗职工,积极稳妥处理好职工劳动关系。企业在安排职工下岗时,应首先拿出下岗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要通过主辅分离、创办第三产业等有效措施分流安置职工,尽可能先分流、后下岗,多分流、少下岗。避免集中批量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把职工推向社会或将失业保险作为安置职工的唯一办法。各级政府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职业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力度,积极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提高下岗职工再就业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支持力度。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家和省促进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将下岗职工创业资金扶持、场地划拨、税收减免、提供小额贷款等优惠政策落实到实处,大力促进下岗职工自主创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大检查,对各职能部门落实优惠政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问题严重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通知》精神,劳动、经贸、财政、民政、工商、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参与实施再就业援助行动。要针对夫妻双方同时下岗、一家两人以上下岗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只能达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及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通过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提供、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基本生活保障等措施,全面开展再就业援助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各有关部门要把再就业援助行动作为贯彻和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根据本部门、本系统的职能和工作实际,以“促就业、接保险、保生活”为主题,制定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具体政策、工作目标和服务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三、抓好试点,推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从今年1月1日起,国有企业不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产生的下岗职工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企业应以适当方式给予经济补偿。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下岗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一时拿不出资金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困难企业,其职工的基本生活问题,凡符合低保政策的条件的,可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距法定退休5年之内和工龄满30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大龄职工实行保护性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本人意愿,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严格政策,妥善处理下岗职工经济补偿和拖欠债务

各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有关权益资金的落实。要通过变现部分企业资产等方式,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支付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集资款、住房公积金等,全额补缴和预缴社会保险费。在解除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时,原则上应当用现金一次性付清下岗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等债务。企业确实有困难的,可经双方协商,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确认职工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一定的期限内逐步还清。

五、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解除下岗、失业职工后顾之忧

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无论以何种形式实现再就业,用人单位和其本人都要按照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自谋职业的,可由个人按照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要迅速建立起针对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职工各项保险续缴机制,设置专门窗口,为职工个人缴费提供便利条件。同时,原企业应将自谋职业的下岗和失业职工档案移交至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机构,由其进行托管并代办有关劳动保障业务。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予以保留,重新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六、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各县(市)、区及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年初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强化目标责任管理,把责任目标分解到有关部门,实行领导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健全考核制度,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年终,市政府将按照目标责任制进行严格考核,实行奖惩兑现。对工作不力、不负责任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资格。

(二)密切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切实负起责任,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负担起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的责任。财政部门要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支持力度。民政部门要尽快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衔接工作。税务、工商、银行、城建等部门要切实落实好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为下岗职工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抓好舆论宣传,营造工作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先进典型。新闻宣传部门今年要把这项工作放在重要位置,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主动同有关部门搞好配合,充分发挥舆论的先导作用,进一步扩大宣传效果,引导下岗职工转变就业观念,立足自主择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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