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1999-08-2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管理的通知
宜府发〔1999〕5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了加强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我市商品市场网点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全国商业厅局长座谈会汇报提纲的通知》(国发〔1981〕103号)、《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决定》(宜发〔1999〕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及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的征收
(一)凡建设单位在城区规划区内新建、扩建住宅(国家计划内经济适用住房除外),开发商品房,应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商业网点配套费。
(二)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由市商业网点办公室负责征收或委托市建委代收。对不按规定缴纳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的,由市商业网点办公室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收取滞纳金。
(三)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的减免,由建设单位向市商业网点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商业网点办公室审查,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
(四)城区各区直属单位的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由各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征收或委托代收,市商业网点办公室加强指导检查。
二、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的使用
(一)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主要用于扶持与城区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贸市场、专业特色市场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三峡库区的特色市场可给予适当支持。必要的管理费和业务费支出按规定提取。
(二)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使用的年度计划,由市商委会同市计委、市财政局拟定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审查同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上述三家联合行文下达,市商委负责组织实施。
(三)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挪作它用。坚持有偿使用、限期偿还、收取占用费的原则,以增强项目业主的责任心,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三峡库区的对口支援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无偿支持。
(四)市场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由市商业网点办公室与业主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并按责任书检查考核。市场建设业主必须有足够的配套资金投入,市商业网点办公室要对项目配套资金情况进行审查,并根据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及工程进度,分期拨付商业网点建设资金。
三、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的管理
(一)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市建委每季度终了15日内,将上季度征收的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划转市财政专户。
(二)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按月向市商业网点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监督。如不能按期组织项目施工,将终止计划执行,并取消下一年度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申请资格。
(三)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等因素致使项目失去建设意义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由市商业网点办公室报经分管副市长同意,责令项目业主停工,项目资金余额全部收回。
(四)对市场建设成效显著的,市商业网点办公室报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对有关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五)市商业网点办公室要加强对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的管理,健全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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