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 文号:市府发〔2007〕19号 |
颁布日期:2007-11-1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饮用水源地管理的通告
市府发〔2007〕19号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现就加强市中心城区饮用水源地管理通告如下:
一、保护区划分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六盘水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黔府函〔2007〕2号),市中心城区饮用水源地为窑上水库、玉舍水库、龙贵地水库。
窑上水库一级保护区为水库正常高水位(1826.00米)以上200米高程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面积0.8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上游的各支流水域,岸边两侧纵深各100米的陆域,面积0.23平方公里;准保护区为水库拦河坝以上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外的上游集水区域,面积17.3平方公里。
玉舍水库一级保护区为水库正常高水位(1956.04米)以上200米高程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面积2.3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上游的各支流水域,岸边两侧纵深各100米的陆域,面积20.6平方公里;准保护区为水库拦河坝以上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外的上游集水区域,面积90平方公里。
龙贵地水库一级保护区为水库正常高水位(1918.12米)以上200米高程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面积0.09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上游的各支流水域,岸边两侧纵深各100米的陆域,面积0.08平方公里;准保护区为水库拦河坝以上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外的上游集水区域,面积2.35平方公里。
二、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定界碑、界桩和围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三、保护区的环境保护
(一)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建设对水源保护区有影响的项目;
2.禁止毁林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
3.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擅自改变界碑或界桩和围栏;
5.禁止向水库集水区域的土地、水体倾倒或者处置工业和生活垃圾、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
6.禁止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的行为。
(二)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执行准保护区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禽畜饲养场;
2.禁止堆放有可能污染水源的各种原材料;
3.禁止游泳、放牧或其他水上娱乐活动;
4.禁止在进入水库的河流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5.禁止挖沙、采石取土、挖穴埋葬。
(三)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执行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2.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洗涤、捕鱼、餐饮及其他污染水体的活动。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生活活动,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
对违反本公告规定,从事违法活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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