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府办发〔2008〕69号 |
颁布日期:2008-11-0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实行一次性就业补助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实行一次性就业补助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九日
宜昌市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实行一次性
就业补助安置暂行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形势,拓宽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安置途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鄂发〔2007〕2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一次性就业补助安置对象
经劳动保障或人事部门按照国家政策和规定程序正式招工录用、纳入当年国家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计划、需在宜昌市安置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安置地政府支持其自谋职业。
安置地政府对自谋职业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军转干部随调配偶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费后,安置地政府不再负责其今后的工作安排。
已落实安置单位且办理了报到手续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不适用本办法。
二、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的项目、标准和资金筹集
一次性就业补助费包括:
(一)安置补助金:按实际工龄计发,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按安置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职工平均工资。
(二)就业扶助金:安置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月水平)×24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安置费用由安置地政府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的核发
(一)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向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和军转安置部门提交自谋职业书面申请。
(二)军转安置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并审核。
(三)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根据军转干部随调配偶个人档案资料和有效证明材料,依据有关标准核定就业补助费金额。
(四)军转干部随调配偶与政府负责安置随调配偶的工作部门签订一次性就业补助费自谋职业协议。协议一式四份,军转干部随调配偶、政府安置随调配偶的工作部门、军转办各执一份,军转干部随调配偶档案留存一份。
(五)财政部门根据协议确定的就业补助金额,划拨到军转办,由军转办发放给军转干部随调配偶个人。
四、社会保障和相关管理事务
自谋职业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失业,其人事、劳动关系及个人档案按有关规定转至人事或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实行个人委托代理;党、团组织关系由落户后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接收管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按国家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办理。
五、部门职责
军转安置部门负责受理军转干部随调配偶的自谋职业申请,确认军转干部随调配偶个人意愿,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及就业补助金的发放。人事部门负责干部身份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自谋职业方式安置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人身份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自谋职业方式安置工作,负责所有自谋职业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劳动保障事务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就业补助金的预算编制。
六、其它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7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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