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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查处置全市闲置土地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许政办[2008]78号
颁布日期:2008-05-2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许政办[2008]7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查处置全市闲置土地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为有效促进土地的循环、节约集约利用,市政府决定对全市闲置土地进行清查处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对全市范围内所有用途的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查,准确掌握闲置土地现状。

(二)对清查出的闲置土地逐宗(块)定性,拟定处置方案,依法作出处置并建立档案。

(三)通过清查处置,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防止土地闲置及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

二、闲置土地界定

(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合同生效或者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的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闲置土地。

(五)下列情况经调查认证后不按闲置土地处理:

1.被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经土地使用者申请,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延长动工开发日期或暂停建设的;

3.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或法院裁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满1年的;

4.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要对本辖区内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期间闲置土地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市、县两级同步进行。

(一)动员部署。5月20日前,组织国土、监察、财政、建设、规划、统计等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组织,进行人员培训,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开展调查。7月20日前,采取实地查看和查阅、对照相关资料等方法逐宗土地进行调查,填写《闲置土地情况登记表》、《闲置土地情况统计表》和《闲置土地清查处置情况表》,完善土地档案资料。

(三)检查验收。7月底前,对全市调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由市国土局牵头,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县(市、区)闲置土地调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验收。

(四)提出处理意见。8月10日前,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标准,市国土局对闲置土地逐宗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全面整改。8月底前,对所有闲置土地依法进行整改,未建设的督促尽快开工;手续不全的,尽快完善手续;加收闲置费的,征收到位;该收回的,按规定程序依法收回。9月15日前,全面完成清查处置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开展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工作是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清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困难和和问题,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市国土局要切实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做好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行政监察、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建设、规划部门做好对闲置土地规划建设有关手续和建设情况的核查认定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土地收入缴纳情况核准、认定以及闲置费的收缴工作;统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前期统计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工作。

(三)规范程序,依法处置。对清查出的闲置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处置。土地闲置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四)强化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严格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全程管理制度,从制度上预防和减少闲置土地的发生。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批地、供地。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应当明确约定闲置土地处置条款,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市国土局要建立全市统一的闲置土地登记备案制度和定期公告制度,对于名下有闲置土地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将限制或取消其及其控股公司参与土地使用权竞买资格。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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