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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池政办〔2014〕39号
颁布日期:2014-11-2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促进我市家庭农场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的总体要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土地流转为依托,以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为主线,以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为抓手,以发展池州特色农业和休闲农业为重点,着力在优势特色产业上发展家庭农场。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农户为主体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核算。根据全市农业产业布局,结合专业村和“一村一品”建设,着力在茶叶、蔬菜、优质粮油、渔业、畜禽等产业培育一批特色鲜明、管理规范、效益显著、示范引导作用大的家庭农场。

(三)培育目标。到2015年,全市培育创建家庭农场400个,其中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达到100个。

二、重点工作

(四)开展家庭农场注册登记。积极引导种、养大户向家庭农场转型,鼓励大学毕业生、外出务工农民等回乡创办家庭农场,鼓励符合家庭农场条件的经营主体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工商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简化注册程序。

(五)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市、县区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按照“有资质、有规模、有设施、有配套”的要求,全市每年培育50个经营规模大、人员素质高、综合效益好、带动作用强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六)开展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加强对家庭农场经营人员的培训,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为平台,依托培训基地免费培训家庭农场经营者,力争到2015年将全市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经营者轮训一遍,着力培养一批高素质新型家庭农场经营管理人才。

(七)促进家庭农场的联合与合作。引导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联合与合作,采取订单生产、股份合作、农超对接、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建立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机制,努力实现家庭农场与其他农产品经营主体的优势互补、互利共赢。鼓励家庭农场利用旅游、生态资源,开展农家乐、休闲观光农业等综合性、多业态的经营服务。

(八)推进家庭农场信息化建设。积极争取省级以上家庭农场信息化建设资金,充分利用上级项目和本级资源,加强网络平台、信息采集、硬件配置、站点建立和家庭农场信息员队伍等基础建设。力争到2015年,实现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信息化基础建设全覆盖,推进网上交易。

三、财政扶持

(九)强化资金保障。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扶持家庭农场发展。

(十)鼓励家庭农场规范发展。对当年新成立的家庭农场,按照《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池发〔2013〕6号)的有关要求给予补助;对当年新增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由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每户2万元奖励。

(十一)引导家庭农场开拓市场。家庭农场参加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农业博览会、农产品交易会等展示展销活动,家庭农场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等情况,参照《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修订〈关于加快全市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条款的决定》(池秘〔2013〕83号)的有关条款规定给予奖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家庭农场新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认证的,每个奖励5000元;家庭农场新获得市以上标准化生产基地认定的,每个奖励1万元。

(十二)鼓励开展技术应用和规模化生产。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茶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池政办〔2011〕71号),进一步明确奖励标准,对家庭农场开展无性系良种茶园建设集中连片达100亩以上,且每亩茶园栽植茶苗4000株以上,成活率达85%以上,根据茶产业当年度计划进行补助。对家庭农场新发展的蔬菜钢架大棚面积10亩以上且列入当年市蔬菜基地建设计划的,按照5000元/亩(净面积)标准给予补贴。当年新开挖和改造集中连片池塘面积50亩以上或稻田养殖100亩以上或网箱个数200箱以上,存栏土鸡2万只以上,水禽1万只以上,生猪2000头以上,牛300头以上,羊1000头以上的家庭农场,按照畜牧水产业当年度计划给予一定补助。对评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全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五星级农家乐、四星级农家乐的家庭农场,按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池政办〔2012〕68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政策支持

(十三)积极推进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要为家庭农场提供法律咨询、供求登记、信息发布、中介协调、指导签证、代理服务、纠纷调处等服务。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的家庭农场,同等条件下可以享有土地流转后的优先承包经营权。

(十四)加强项目和用地支持。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田水利建设、高产示范创建、美好乡村建设等农业项目,应向家庭农场倾斜。对家庭农场因生产所需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设施农用地管理。

(十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指导帮助家庭农场开展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档案、农产品自律检测、产品包装标识、合格产品准出、质量安全追溯等工作。鼓励和引导家庭农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标准化生产基地认定。

(十六)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区域性农业科技服务机构、新型农技推广服务单位,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指导家庭农场应用优质高产品种和标准化生产技术,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测土配方和农机化等技术系列服务。

(十七)强化金融和税收支持。鼓励由政府出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并与该担保公司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挂钩;各县区要将家庭农场纳入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范围,分担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家庭农场融资担保业务所产生的损失。涉农金融机构要设计适合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特点的贷款产品,在信用评定基础上,综合采用保证、联保、抵押、质押等多种形式发放贷款;根据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和综合投入产出等因素,进一步提高对家庭农场信用贷款的授信额度。积极扩大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大中型农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家庭农场直管直贷试点。对于家庭农场贷款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基础建设的,各级财政要适当给予贴息补助。按照省政府关于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适用于家庭农场的要求,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2〕124号)等省政府已出台的有关家庭农场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八)加强农业保险服务。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鼓励保险机构要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基础上,扩大商业性农业保险品种,提供各种保险服务,降低家庭农场的经营风险。

五、组织协调

(十九)加强组织协调。各县区要把支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举措,明确部门职责,落实相关措施。农业、财政、国土、工商、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建立从家庭农场注册登记、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到资金扶持等各方面联合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十)加强宣传引导。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农民自愿,多形式、多类型发展。要从舆论环境上进行正确引导,努力解决家庭农场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注重家庭农场典型培育,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通过强化示范带动,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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