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亳政〔2009〕75号 |
颁布日期:2009-08-0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亳政〔2009〕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皖政〔2006〕118号),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迫切要求,现就加快我市职业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一)推进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和布局调整。根据人口总量和出生率,科学测算高中阶段适龄人口数量,认真编制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发展规划。打破部门、学校类型界限,推动各类职业教育资源联合重组,对达不到国家办学标准的高中阶段学校(含以招收初中毕业生为主的培训机构),实行撤并、重组。
(二)加大职业院校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公办职业学校的主导作用,带动民办职业学校发展。继续抓好亳州职业技术学院、亳州中药科技学校、亳州幼儿师范学校、亳州市第一高级职业中学、亳州旅游学校建设,筹办华佗职业技术学院(华佗技师学院)。到2012年,各县、区要建成1所职教中心和2所不低于省级示范标准的骨干职业学校。
(三)规范职业院校老校区土地置换。凡批准建设新校区且规划占地面积达到学校发展核定规模的职业院校,原则上应对老校区土地进行置换。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老校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转让、出租、抵押,转让所得价款扣除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后,余款原则上可用于新校区建设。因公共利益需要、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收回职业院校使用的国有土地,应对职业院校已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依法予以补偿,并应重新安排土地供职业院校异地重建。职业院校出租国有土地供他人经营的,应办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师德教育,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拓宽专业教师引进渠道,广泛吸引高技能人才充实教师队伍;加大培养培训力度,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加强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造就一批名师。
(五)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以政府为主导,构建以职业院校和企业为主体、职业中介机构参与的就业服务体系,帮助职业院校学生就业、创业,保障其合法权益。职业院校要明确专门机构、专职队伍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实现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信息化”,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中介的紧密结合。
二、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六)积极开展合作办学和对外交流工作。鼓励和支持各职业院校积极开展城乡之间、市内学校与省属学校之间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加强统筹协调,拓宽对外交流渠道,指导职业院校与发达地区、包括国(境)外地区加强交流与合作。借鉴、引进先进办学经验、管理理念和职教研究成果,开展师资交流、学生交流等多方位交流活动,积极吸引优质职教资源来我市投资办学或合作办学。
(七)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以就业为导向,推动职业院校面向市场、面向社会办学;普遍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全面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1年、高等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半年的实习制度。适应就业市场职业岗位变化,及时调整专业和课程,更新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完善弹性学习制度,积极推行学分制、选修制、“双证书”制度等。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拓宽学生就业渠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监测体系。
(八)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必要的文化知识、熟练的职业技能、健康的身心素质。加强职业院校党团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学生党团员。发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作用,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推进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社会办学
(九)改革公办职业学校办学体制。发挥公办职业学校在职业教育中的主力军作用,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深化公办职业学校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校长聘用制和任期制。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将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发展、所聘岗位及个人贡献挂钩,最大限度地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
(十)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对企业投资举办职业技术院校达到一定规模的,可按一定比例返还其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用于学校建设。在校生达1000人以上,可按企业应缴总额5%比例返还;达到3000人以上,可按10%比例返还。支持民办职业院校以股份制形式或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等方式筹措建设和发展资金。民间资本、境外资本举办的职业院校,在征地和减免建设配套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院校同样的优惠政策,在申报重点学校、重点专业、重点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和评奖、评优等方面享受与公办院校同等待遇。
四、加大税费支持力度,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
(十一)减免建设规费。经批准建立或筹建的职业院校基本建设项目,免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河道管理费等;免收教学楼、实训楼、图书馆、宿舍楼、食堂等建设工程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基本建设项目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当地环保部门应及时予以核准,并免征基本建设施工排污费。
(十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类职业院校经批准,主要用于教学实验设施、运动场馆、学生宿舍、食堂等基本建设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职业院校自用土地、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院校,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对职业院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院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以及校办企业从事服务业取得的收入,符合有关规定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十三)加大财政投入。各县、区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不断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确保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十四)落实企业经费投入。各类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并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新上项目,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新建和技术改造企业,应在投资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职工岗位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企业,财政部门可按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十五)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各级发改委、财政部门应积极协调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信贷原则,对职业学校基本建设、购置教育教学设备和发展校办产业等方面给予信贷支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和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职业教育的捐赠,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六)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国家举办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所收取的学费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门要将该经费当年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不得进行预算外收入调控,不得截留或挪用。严禁向职业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搭车收费。职业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提高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努力提高财会人员整体素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强化政府职能,保障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十七)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各县、区政府要把职业教育纳入发展总体规划,在基本建设、办学规模、经费投入等方面加强领导,促进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协调发展。市教育局要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市发改委要将职业教育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在职业教育发展项目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市财政局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经费的支持,有针对性地安排经费补助。市劳动保障局要着力推进技能型人才队伍建设,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工作,牵头组织企业职工培训、农民工培训、就业和再就业培训工作。市经委要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及时向职业学校提供急需专业、用工数量等信息,努力在产业政策等方面提供支持。市农委负责牵头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作。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也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和支持职业教育工作。
(十八)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进一步完善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相关职业的准入办法。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十九)严格目标考核。各地要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定期巡视检查制度。
(二十)营造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坚持有利于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舆论导向,重点宣传发展职业教育的重大意义、发展成果、鼓励政策和正确的人才观、成才观。各新闻媒体要丰富宣传形式,拓展宣传载体,注重宣传效果,积极开辟职业教育专刊、专栏、专题、专访等活动,进一步扩大职业教育的社会影响,不断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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