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1-2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1年印发的《安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于2012年8月24日讨论修订,现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7日
安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2011年3月22日印发2012年8月24日
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促进先进制造业、建筑业和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增强全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安徽省质量振兴计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授予我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范围为:本市生产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企业或组织。
第五条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授奖总数2家,有效期3年,期满后可提出申请复审。复审通过的企业或组织,不占用当年新评指标。复审未予通过的企业或组织,取消其称号并不再使用其标志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在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人员等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政府确定。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名单;
(四)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评审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专家评审组;
(三)组织编制市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宣传、培育工作,进行国内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评审组织;
(五)监督获奖企业的经营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
(六)向评审委员会提请审议候选企业名单。
第八条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九条县(市)、区政府、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本行业市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和推荐工作;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十条市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全程监督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一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总分为1000分。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申请企业未能达到600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十二条为保证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
第十三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企业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19001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著;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税收、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相关质量荣誉;
(七)获得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能源、质量等方面政策的;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三)近3年有质量、设备、安全事故(事故等级按行业规定界限),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或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组进行材料和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审议提出候选名单、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每年度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在市政府网站、市质监局网站及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政府质量奖申报的起止日期、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安庆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实证性材料;经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核,提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从评审员专家库中抽选评审员,组建若干行业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单数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评审组对资格审核合格的企业进行资料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由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取得分超过600分的前4位,提出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提交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审核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经公示通过的拟奖企业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对进入前4名而未能被评为当年安庆市政府质量奖2家企业,授予“安庆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四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奖励人民币20万元。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企业,由市政府颁发证书,通报表彰。
市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获奖企业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质量奖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获奖企业应当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方法和成果的义务。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方法和成果。
第二十七条获奖企业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必须同时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八条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市政府撤销市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杯,追缴奖金。同时,予以通报批评并曝光,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九条参与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市政府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做到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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