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6-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农村商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安徽省农村商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5日
安徽省农村商品流通服务体系
建设试点实施意见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决定》(皖发〔2012〕1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42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试点建立以农村中心镇商贸中心、商品配送中心和中心村直营连锁店(以下简称“两中心、一连锁”)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商品流通服务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我省新型城镇化、美好乡村建设,在农村地区大力发展连锁经营、集中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搭建城乡双向流通网络,促进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进一步繁荣农村市场,打造放心、便利、安全的农村消费环境,扩大农村消费,提升城乡居民生活水平。
二、试点原则
(一)市场主导原则。按照市场配置资源的要求,统筹商业服务、基层供销、邮政物流、农村金融服务等资源,发展集连锁经营、物流配送、金融和邮政服务于一体的现代农村流通网络。
(二)企业主体原则。推动各种经济成分的大型流通企业向农村延伸直营营销网络,建设以连锁化、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和信息化为特征的农村商品流通服务体系。
(三)规划先行原则。围绕全省新型城镇化、美好乡村建设规划,制定“两中心、一连锁”发展规划并按年度分步实施。
(四)示范带动原则。以县(市)为单位,推动“两中心、一连锁”区域化布局,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逐步实现全省全覆盖。
(五)改革创新原则。鼓励创新商业模式,增强中心村直营连锁店服务功能,开展各类增值服务,发展电子商务,将实体店销售与网上销售对接、商品集中配送与产销对接、农超对接,商业服务与政务、邮政、金融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提高集约化水平。
三、试点目标
2013年,在全省择优安排7个县(市)进行农村商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尽快形成示范效应;其他地区可根据实际,自行开展试点,条件成熟时纳入省级试点。到2015年,试点县(市)基本实现“两中心、一连锁”全覆盖。逐年扩大试点县(市)范围,力争到2020年,全省基本实现“两中心、一连锁”全覆盖。
四、重点工作
(一)加强规划引领。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将“两中心、一连锁”试点建设分别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美好乡村中心镇建设规划以及本地商业网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引导,促进城市流通网络向农村延伸,实现城乡流通一体化发展。
(二)加大财政支持。统筹国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发展资金和省农村市场体系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参与“两中心、一连锁”试点建设。符合国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镇商贸中心建设规范,验收合格的自建乡镇商贸中心,每个补助不超过200万元;租赁新建的乡镇商贸中心,每个补助不超过100万元;通过现有设施改扩建形成的乡镇商贸中心,每个补助不超过50万元。以上补助资金均不超过投资额的50%。符合国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规范,经验收合格、新建仓储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的区域性日用品类商品配送中心,每个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4000平方米以下、2000平方米以上的日用品类配送中心,每个补助不超过70万元;农资类的每个补助不超过50万元。符合国家“放心店”建设与管理规范,验收合格、新建经营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农村社区日用品直营连锁店,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新建中心村日用品直营连锁店每个补助5万元;农资类示范直营连锁店每个补助2万元。
试点县(市)及所在市都应出台相应的财政配套政策,大力支持试点工作。
(三)实行税费优惠。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两中心、一连锁”试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落实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政策,“两中心、一连锁”试点企业在省内跨区域设立不具法人资格的直营门店,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凡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支持“两中心、一连锁”试点企业推行刷卡消费,刷卡手续费按同行业最低收费标准收取。认真落实“两中心、一连锁”试点企业与工业企业用电、用水、用气同价政策,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四)强化用地保障。试点县(市)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等精神,优先保障“两中心”项目用地。鼓励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商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以出让方式供应。政府对旧城区改建需搬迁的流通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依据城市规划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鼓励支持各地以租赁方式或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农村商贸服务业。
(五)简化证照审批。乡镇商贸中心、村级直营连锁店经营化肥、农药、种子、烟草、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电话卡,代办公用电话,代收代缴水电气费等业务,可由大型流通企业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有关手续办理可由当地政务服务中心通过联审会办、并联审批、绿色通道、全程代理等方式实行“一站式”服务。有关乡镇商贸中心、村级直营连锁店持加盖企业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
(六)优化发展环境。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1〕109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等精神,严禁向“两中心、一连锁”试点企业摊派费用,严禁违法指定中介机构让企业接受各种评审、年检,严禁强行指定企业购买专用产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着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公平的市场环境和宽松的社会环境。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建立试点工作推进协调机制,各市、试点县(市)也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加强部门协调,优化流通要素,做好有效对接,实现设施共建、资源共享、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市要加强指导,各试点县(市)要认真制订试点工作方案,分年度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调研与跟踪服务,全面掌握试点推进情况,及时解决试点中的问题,提高试点工作成效。强化督查与考核,对支持政策不落实和试点任务未完成的县(市),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三)营造试点氛围。试点县(市)要通过主流新闻媒体、网站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加大对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和我省出台的各项支持政策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试点氛围,着力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建设。
附件:1.“两中心、一连锁”试点建设标准
2.“两中心、一连锁”试点建设申报条件
附件1
“两中心、一连锁”试点建设标准
一、乡镇商贸中心试点建设标准
符合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2〕303号)“乡镇商贸中心建设规范”要求,建设地点为乡镇政府所在地,经营模式实行连锁经营企业直接投资和经营管理,集聚商业、服务、餐饮、配送、休闲、金融等功能,鼓励开展农产品收购、再生资源回收、费用代收代缴、休闲娱乐业务,经营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商品经营品种6000种以上。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在中心镇建设乡镇商贸综合体。
二、商品配送中心试点建设标准
符合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2〕303号)“商品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规范”要求,仓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配送品种3000个以上;建设数量与当地人口、配送半径、商业网点规划等相匹配;建设规模合理,符合企业发展现状以及农村直营连锁店的配送需求;实行信息化管理,机械化作业程度较高,功能分区完善。
三、直营连锁店试点建设标准
符合省商务厅《“放心店”建设与管理规范》(皖商建字〔2012〕225号)要求,建设地点为中心村(农村社区和规模较大的行政村),采取直营连锁方式,由连锁经营企业直接投资和经营管理,探索多种合作形式,实现“五统一标准”,即统一形象设计、统一店铺标识、统一商品配送、统一经营管理、统一服务规范。
附件2
“两中心、一连锁”试点建设申报条件
试点采取县(市)政府自主申请、市政府审核推荐的方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申报情况择优确定试点县(市)及试点项目。
一、试点条件
(一)试点县申报条件。
1.当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情况良好,已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大力推进农村流通网络建设。
2.试点县(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流通网络建设,成立领导机构,出台相应配套支持政策(包括财政金融扶持、项目用地保障、相关税费减免、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支持试点工作。
3.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结合当地美好乡村建设规划,制订本地由承办企业建设农村流通服务体系的实施规划。
4.在乡镇商贸中心、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和中心村直营连锁店建设方面制订了明确的分年度试点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承办企业资质条件。
1.具有较强实力和连锁经营能力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上年度(申报前)销售额2亿元以上。
2.至少具有1个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配送中心(土地自有或租赁期10年以上)。
3.具有发展连锁经营的实力与经验,已有连锁直营店20个以上或直营店营业面积累计达2万平方米以上。
4.具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商品、资金信息化管理。
5.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企业信誉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带动和辐射作用。
二、申报材料
(一)市政府推荐文件,内容包括对试点县(市)及承办企业的资质条件、项目规划(网点建设布局、数量、进度)等审核评估意见。
(二)市、县两级政府对试点项目出台的支持政策文件。
(三)县(市)政府申请报告及试点项目规划实施方案。
(四)承办企业申请报告、简要情况(包括企业规模、从业人数、现有网点、营业面积、信息化管理、经济社会效益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项目建设计划(包括建设时间、网点数量、地点、面积、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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