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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倡导低碳绿色出行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2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倡导低碳绿色出行的指导意见

政办〔2014〕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大力倡导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等低碳绿色出行方式,方便居民出行,促进节能减排,改善人居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加快转变城镇交通发展模式,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积极采用新能源、清洁燃料公交车辆,着力推进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全面推广公共自行车,实现低碳绿色出行,切实缓解城镇交通拥堵,有效减少大气污染和能源消耗,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生态强省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安全便捷。以居民实际出行需求和意愿为导向,完善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优化出行和换乘条件,使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出行方式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

2.因地制宜。根据城镇规模、人口密度、基础设施建设条件等,确定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发展目标和发展模式,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镇综合交通体系。

3.统筹推进。统筹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强化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之间,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衔接匹配,提高一体化水平。

(三)主要目标。

2017年底前,基本实现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公交站点500米全覆盖,城区人口300万以上的城市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5标台以上、公共汽车进场率达到70%以上,城区人口100—300万的城市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2标台以上、公共汽车进场率达到70%以上,城区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和县城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0标台以上、公共汽车进场率达到60%以上。城镇步行和自行车出行条件明显改善,设区城市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其他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城启动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

到2020年,城区人口300万以上的城市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7标台以上、公共汽车进场率达到90%以上,城区人口100—300万的城市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6标台以上、公共汽车进场率达到85%以上,城区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和县城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2标台以上、公共汽车进场率达到85%以上。城市和县城完成步行和自行车道路体系建设改造,形成适宜步行和自行车出行环境,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城建成完善的公共自行车系统。

二、重点任务

(四)科学编制规划。2015年6月底前,各市、县编制完善公共交通规划、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建设规划,并将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2015年底前,设区城市编制完成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根据需要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并与全省城际铁路网规划做好衔接。公共交通规划、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建设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合理确定空间布局、设施配套等,明确年度建设任务和具体保障措施。交通拥堵的中心城区外围,应当规划建设驻车换乘系统,引导机动车驾驶人换乘公共交通工具、步行或骑自行车进入中心城区,减轻交通压力。

(五)优先建设公共交通设施。合理安排用地,加快公共交通枢纽、停保场、首末站、充电站、加气站、出租汽车停泊点、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等设施建设。新扩建城镇主要道路,应同步建设港湾式停靠站,2017年底前港湾式停靠站设置比例达到50%以上。建立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规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商务区、居住区等大型项目,应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提出预防或减轻交通影响的设计方案、管理措施和公共交通设施配建要求并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确保公共交通配套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有条件的城市要加快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六)加快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建设改造。按照城市绿道标准建设改造步行和自行车道,改善步行和自行车骑行环境。城镇新建道路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步行和自行车道,自行车道原则上应避免与步行道共板设置。对没有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步行和自行车道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建设施工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对没有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步行和自行车道的城镇既有道路,要结合旧城改造等增设步行和自行车道,或合理退让机动车道,保障步行和自行车道路幅宽度。严禁挤占步行和自行车道拓宽机动车道。2017年底前,完成步行和自行车道中存在高差或中断的道口、公共建筑出口等特殊路段改造,打通断头路和封闭街区,形成连续、完整、通畅的步行和自行车道路网。城镇主、次干道及交通流量大的支路要合理设置机非隔离带或机非护栏、阻车桩、隔离墩等设施,保障步行和自行车骑行安全。行人密集的道路交口或封闭较长的路段,严格按规范设置灯控斑马线或人行立体过街设施,并按照无障碍标准配置坡道等设施。优化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时间,适当延长右转弯车辆等待时间,保障行人和自行车顺畅通行。

(七)大力发展公共自行车系统。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城建成区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要求,建设公共自行车系统,按照每平方公里100辆左右的标准投放公共自行车。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应分区、分类布设在换乘枢纽、公交(地铁)站点、绿道驿站以及学校、医院、商业中心、集中居住区和集中办公区等人流密集区域周边,并合理设置标识、标牌,方便群众使用。鼓励将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引入居住小区,有多个出入口的应分别布设。公共自行车车辆的外观、结构、材质等应采取个性化设计,便于运营、管理和维护。

(八)提升公共交通服务能力。加大高峰期公交发车频次,延长服务时间,提高正点率。优化公共交通车辆结构,逐步提高新能源车、清洁燃料车和空调车比例,合理规划建设充换电站(桩)等设施。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向周边延伸,对具备条件的城乡、城际客运实施公共交通化改造。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服务质量实施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衡量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市场准入与退出的重要依据。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营运车辆车况完好和行驶安全。

(九)提高公共交通智能化水平。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移动支付体系建设,在普及城镇公共交通“一卡通”基础上,加快推广在公共自行车系统等不同交通方式中的应用,推进跨市域公共交通“一卡通”的互联互通。加快信息技术在城镇公共交通中的应用,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到2017年,城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建成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到2020年,所有城市和县城全面建成上述4个系统。加快推广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出租汽车电话约车,手机、网络等智能召车和汽车租赁行业经营行为。

(十)保障公共交通优先路权。新建城市主干道和既有双向六车道以上主干道应合理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城区交通拥堵区域应设置公交优先车道,有条件的城市应推行大运量快速公交系统(BRT)。加强公交专用车道、优先车道使用管理,扩大公交优先信号应用范围,保障公共汽车快速通行。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协调推进机制,落实交通运输、规划、建设、城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责任,加强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建设管理,促进绿色低碳出行。

(十二)加大政府投入。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整合现有政策资源,重点支持大容量公共交通、综合交通枢纽、场站建设和车辆设备购置更新,以及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公共交通智能化和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等。合理界定补贴补偿范围,对公交企业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以及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偿。加大对推广新能源汽车的支持力度,在落实国家财政各种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完善投资回报机制,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运营。

(十三)强化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要制定公共交通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发布评价结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督促指导各地加快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改造。各级交通运输、公安、环保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共汽车、出租车强制报废规定。省政府将公共交通绩效评价结果、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运行情况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体系,作为创建“园林城市”、“人居环境奖”等的重要依据。

(十四)深化价格调控。综合考虑公共交通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完善票价听证制度,科学核定公共交通票价。建立公共交通票价与企业运营成本和政府补贴的联动机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和劳动工资水平等因素,及时调整公共交通票价。建立多层次、差异化的票制票价体系,综合考虑服务质量、乘车距离以及各种公共交通换乘方式等因素,推行优质优价,增强公共交通吸引力。根据城区交通供求状况和个体机动化交通需求,鼓励在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停车场针对不同车型、不同停放时间采取差别化停车费率,通过提高个体机动化行车、停车成本等方式,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和停车资源,缓解中心城区等交通拥堵区域压力。

(十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低碳绿色出行文化活动和交通安全教育活动。结合“中国城市无车日”、“公交出行宣传周”等,制作公益广告片,引导、鼓励城镇居民利用公共交通、步行和骑自行车出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带头示范,主动选择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出行,合理控制使用公务车辆、自有机动车辆,每年“中国城市无车日”所有7座以下公务用车无特殊情况应当封停。通过宣传教育、示范带动,增强全社会低碳绿色出行意识,形成共同参与支持低碳绿色出行的良好氛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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