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文化部 | 文号:办社文函〔2012〕75号 |
颁布日期:2012-02-2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十六届“群星奖”初选工作的通知
办社文函〔201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文化部党组确定的“群星奖”改革思路,不断完善群众文化产品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群星奖”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文化部在认真总结以往工作和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定于2012年组织开展第十六届“群星奖”初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群星奖”评奖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二为”方向、“双百”方针,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突出“服务农村、服务基层”的基本导向,充分体现“群星奖”在群众文艺创作和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导向性、示范性、带动性和持续作用。
二、工作原则
(一)按年度、分门类组织作品类评奖。
(二)将中国老年合唱节、中国少年儿童合唱节等重大群众文化活动纳入“群星奖”评奖序列。
(三)强化过程管理,改进项目类“群星奖”和“群文之星”的评选工作。
三、评奖范围
第十六届“群星奖”评奖范围包括:
(一)作品类“群星奖”:由群众文化工作者和文艺爱好者创作、编导和表演的音乐(含合唱,下同)、舞蹈(含广场舞,下同)、戏剧、曲艺作品。
(二)项目类“群星奖”: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群众文化品牌活动。
(三)“群文之星”: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表现突出的个人。
四、参选要求
(一)作品类“群星奖”的参选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作品的创作、编导、表演者为群众文化工作者及业余文艺爱好者。
2.作品应于2010年5月以后创作,在当地经常参与公益性演出并获得群众广泛好评。
3.音乐作品(含声乐、器乐)时间长度不得超过8分钟,演出人数不得超过16人。
4.参选合唱团应为非职业合唱团。专业表演团体,艺术院校及附中合唱团,大中专院校所属的艺术学院、音乐学院、艺术系、艺术学科合唱团,部队专业表演团体和艺术院校合唱团不得参选。
5.参选合唱团(含混声、男声、女声、少儿)演唱作品不得超过3首,其中1首应为2010年5月以后新创作或新改编的作品,其余2首必须从组委会提供的100首指定曲目(见附件1)中选择。伴奏形式可为钢琴、手风琴、个别特色乐器或无伴奏。合唱团总人数不得超过45人(含钢琴伴奏、特色乐器演奏员、指挥、团长或领队),演唱人数不得超过42人。演唱总时长不得超过15分钟。
6.舞蹈作品时间长度不得超过8分钟,上台演出人数不得超过16人;广场舞演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7.戏剧作品演出时间不得超过18分钟,演出人数不得超过12人(含乐队人数)。
8.曲艺作品演出时间不得超过12分钟,演出人数不得超过12人(含乐队人数)。
9.参选作品应注重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充分体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注重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注重反映城市社区、农村群众生活。
(二)项目类“群星奖”的参选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获得过省级项目类奖项、未获得过国家级项目类“群星奖”。
2.在省内有逐级推选、公示和认定过程。
3.具有相对完善的投入和组织保障机制,在当地具有突出社会影响,参与群众达到一定规模,拥有特色团队和代表人物,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推广普及价值。
(三)“群文之星”的参选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获得过省级“群文之星”荣誉、未获得过国家级“群文之星”荣誉。
2.在省内有逐级推选、公示和认定过程。
3.长期服务于基层特别是农村、社区公共文化领域,在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辅导、民间文化艺术的创作推广、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发扬等方面有突出影响或贡献。
五、申报办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宣传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宣教部作为参选对象申报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参选对象的资格审查、选拔推荐和集中报送。
(二)每个申报主管部门在对参选对象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报送1份申报报告,注明参选对象的名称、数量、资格审查证明等,加盖申报主管部门公章。
(三)各申报主管部门申报的作品类“群星奖”参选作品,每个门类不超过6个(舞蹈类中广场舞蹈作品不超过1个,音乐类中合唱团不超过1个),项目类“群星奖”参选项目不超过5个,“群文之星”参选人不超过4个。
在2011年举办的第十三届中国老年合唱节、2012年即将举办的第十四届中国老年合唱节、2011年举办的第四届中国少年儿童合唱节上获得前5名的合唱团队自动取得参加第十六届“群星奖”合唱决赛的资格(已经产生的入围团队名单见附件2)。上述团队所在省(区、市)此次申报音乐类参选作品时,可以不再申报其他合唱团队。
(四)报送材料
1.音乐、舞蹈类参选作品需报送以下材料:
(1)作品DVD光盘(每张光盘只录制一个作品);
(2)作品报送表(见附件3、4);
(3)音乐类参选合唱团除DVD光盘和报送表(见附件5)外需另外报送:
合唱团简介(200字以内);非职业合唱团资质证明,合唱团演唱剧照,指挥、团长照片;演唱曲目;词曲作者、指挥、团长、钢琴伴奏姓名;新创或改编作品曲谱7份,新创或改编作品的相关背景资料。
2.戏剧、曲艺类参选作品需报送以下材料:
(1)作品DVD光盘(每张光盘只录制一个作品,唱词、台词须有字幕);
(2)戏剧作品剧本1份,演员角色表1份;
(3)作品报送表(见附件6、7)。
3.项目类参选项目需报送申报表(见附件8)。
4.“群文之星”参选人需报送申报表(见附件9)。
(五)报送时间
请各申报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时间安排及时将申报报告及有关材料按要求报送文化部社会文化司,逾期不予受理。
1.音乐、舞蹈类参选作品报送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20日。
2.戏剧、曲艺类参选作品报送截止时间为:2013年1月31日。
3.项目类参选项目报送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31日。
4.“群文之星”参选人报送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31日。
六、评奖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评奖程序
作品类“群星奖”评奖分初选、复赛和决赛。初选为影像评选,复赛和决赛为现场演出评选。
音乐门类中的合唱、舞蹈门类中的广场舞分初选和决赛。初选为影像评选,决赛为现场演出评选。
项目类“群星奖”和“群文之星”通过申报材料进行评选。
(二)时间、地点
音乐、舞蹈类参选作品的初选定于2012年7月在北京举行;复赛定于2012年10月至11月在山东省举行。
戏剧、曲艺门类作品的初选定于2013年3月在北京举行;复赛定于2013年6月在山东省举行。
项目类“群星奖”和“群文之星”的评选定于2013年7月在北京举行。
除音乐门类中的合唱决赛将于2013年5月在广东省中山市举行外,作品类“群星奖”参选作品的决赛和所有奖项的产生、公布和颁奖仪式将于2013年10月在山东省举办的第十届中国艺术节期间举行。
七、工作机制
(一)成立第十六届“群星奖”评奖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第十六届“群星奖”评奖工作的领导,成立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由文化部主管副部长任组长,文化部社会文化司司长任副组长。主要职责是:
1.审定评奖办法和标准;
2.指导全国的评奖工作;
3.审定第十六届“群星奖”获奖名单。
(二)设立第十六届“群星奖”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文化部社会文化司,负责评奖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整理各地的申报材料;
2.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向领导小组提交建议获奖名单。
(三)成立评审专家组
为做好第十六届“群星奖”评奖工作,成立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由文化部有关部门领导和艺术界专家组成,其成员从“群星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文化部聘任。评审专家组按照艺术门类分组。
评审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制订评审细则;
2.对参评作品、项目和个人进行评审;
3.向评奖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评审意见和推荐名单。
(四)各申报主管部门
1.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参选对象的资格审查、选拔推荐和集中报送;
2.负责监督、落实、指导本地区或本系统的评奖工作。
八、激励机制
(一)文化部根据评审和公示结果,确定第十六届“群星奖”获奖名单;
(二)文化部向获奖作品、项目和个人统一颁发证书(或证章)、奖牌(或绶带)和奖金。
请各申报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本地区或本系统第十六届“群星奖”参选作品、参选项目和“群文之星”参选人的资格审查、选拔推荐和集中申报工作。
如有不明事宜,请及时与文化部社会文化司群众文化活动指导处(未成年人文化处)联系。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社会文化司群众文化活动指导处(未成年人文化处)
邮编:100020
联系人:朱渤、曹军
联系电话:010—59881727、59881735
传真:010—59881776、59881734
电子邮箱:HDCCLBS@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1.第十六届“群星奖”合唱作品指定曲目
2.第十三届中国老年合唱节和第四届中国少年儿童合唱节入围第十六届“群星奖”合唱决赛的团队名单
3.第十六届“群星奖”音乐作品报送表
4.第十六届“群星奖”舞蹈作品报送表
5.第十六届“群星奖”合唱团报送表
6.第十六届“群星奖”戏剧作品报送表
7.第十六届“群星奖”曲艺作品报送表
8.第十六届“群星奖”项目类申报表
9.“群文之星”申报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注:附件下载
http://119.255.11.76/auto255/201203/t20120302_28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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