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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卫生部 文号:卫医政发〔2009〕86号
颁布日期:2009-09-1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要求,经研究,现就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

二、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

(一)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

(二)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备案,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备案内容包括医师姓名、执业类别、职称、工作时间和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备案医师执业注册信息管理,便于查询和监督。

(三)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

三、属于第二条第三项情形的,因涉及医师执业管理和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调整,应当遵照《意见》提出的“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要求进行试点。

四、拟开展以第二条第三项为主要内容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的,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试点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医师受聘到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应当经所在单位和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医师执业证书》中增加执业地点。

(二)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应当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如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身体健康状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三)医师原则上应当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执业,地点不超过3个。

(四)医师在执业前,应当与受聘的各医疗机构就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以及其他相关事宜签订协议。

(五)试点必须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医师应当加强自律;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人员和工作安排,并采取相关医疗质量保障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并鼓励医师主动自愿到基层和农村多点执业。

(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多点执业医师的注册、考核和监管,保证试点工作规范进行。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和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请随时反馈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张文宝、李大川

传真:010-68792196

电子邮箱:mohyzsyljgglc@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政编码:100044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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