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文号:人社部函〔2010〕11号 |
颁布日期:2010-01-2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同意共建中国包头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函
人社部函〔2010〕1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商请共建中国—包头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函》(内政字〔2008〕132号)收悉。根据《关于人事部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意见》(人发〔2002〕84号)精神,经2009年第3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我部同意与你们共建中国包头留学人员创业园。
留学人员创业园是跟踪世界最新科技成果的重要窗口,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是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施展才华的重要舞台,是引进、培养和发挥留学人员作用的重要途径。搞好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和管理,对于充分开发留学人才资源,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重要意义。
我部作为全国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是贯彻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方针,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重要措施。我们将在政策、人才、信息、技术引进等方面予以支持,共同努力把创业园建好。希望中国包头留学人员创业园坚持正确的产业发展方向,把高新技术发展放在创业园建设的重要位置,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吸引留学人员在创业园内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生产,支持留学人员进行科技成果的交流、推广和转化,努力培育一批能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高新技术龙头企业,为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科技发展做出贡献。建议你区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创业园的领导和管理,建立精干、高效的领导班子和高素质、业务水平的管理人员队伍,不断完善创业服务体系,推动留学人员创业园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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