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法规 > 其他非讼法律类 > 工商查询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共建中国包头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共建中国包头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函
颁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号:人社部函〔2010〕11号
颁布日期:2010-01-2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同意共建中国包头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函

人社部函〔2010〕1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商请共建中国—包头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函》(内政字〔2008〕132号)收悉。根据《关于人事部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意见》(人发〔2002〕84号)精神,经2009年第3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我部同意与你们共建中国包头留学人员创业园。

留学人员创业园是跟踪世界最新科技成果的重要窗口,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是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施展才华的重要舞台,是引进、培养和发挥留学人员作用的重要途径。搞好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和管理,对于充分开发留学人才资源,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重要意义。

我部作为全国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是贯彻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方针,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重要措施。我们将在政策、人才、信息、技术引进等方面予以支持,共同努力把创业园建好。希望中国包头留学人员创业园坚持正确的产业发展方向,把高新技术发展放在创业园建设的重要位置,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吸引留学人员在创业园内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生产,支持留学人员进行科技成果的交流、推广和转化,努力培育一批能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高新技术龙头企业,为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科技发展做出贡献。建议你区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创业园的领导和管理,建立精干、高效的领导班子和高素质、业务水平的管理人员队伍,不断完善创业服务体系,推动留学人员创业园健康、快速发展。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共建中国包头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函”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工商查询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4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