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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文号:环办函[2015]871号
颁布日期:2015-06-0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我局下属单位落实〈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津环保审报〔2015〕4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相关政策的适用问题

近期,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意见》规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此外,天津市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2〕22号)等相关政策性文件,允许和鼓励在津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根据上述政策,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在脱钩过程中,具有原单位事业编制的环评工程师,按照人事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离岗创业手续,并选择进入脱钩后环评机构工作的,3年内可作为脱钩后环评机构的环评专职技术人员。

二、关于专职环评工程师划转比例问题

(一)根据《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环发〔2015〕37号)的规定,“划转70%及以上专职环评工程师”的含义是指,原环评机构向我部提交脱钩机构资质申请时,在脱钩后机构专职工作的环评工程师中含有原环评机构70%及以上的环评工程师。

(二)对于接收原环评机构70%及以上环评工程师的脱钩机构,我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中规定的环评工程师数量要求核定其资质,但不晋升其资质等级或扩大评价范围。对满足环评工程师数量要求的脱钩机构核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三)在提交脱钩机构资质申请前,原环评机构环评工程师登记、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等手续,按照日常管理要求照常办理;调离环评工作岗位的环评工程师,可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原环评机构因环评工程师变化后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我部将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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