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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国家林业局 文号:林策发〔2009〕115号
颁布日期:2009-05-0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林策发〔2009〕115号

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请求对〈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作出解释的请示》(闽森防指〔2009〕2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是指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经营管理单位。

特此复函。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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