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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文号:保监厅函〔2010〕448号
颁布日期:2010-09-0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文物政发〔201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局机关各部门:

根据2010年7月4日《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的要求,我局决定自2010年7月4日起,取消“拍摄易损的一般文物审批(特殊的珍贵文物及书画、壁画、丝织品、漆器等易损易坏文物的拍摄许可)”行政审批项目。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取消“拓印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审批”,将“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下放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将“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并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确保文物安全。

特此通知。

附件:2010年调整后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6项)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920/00123f37b49e0e018e4501.doc

国家文物局

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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