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教育部办公厅 | 文号:教基一厅[2011]7号 |
颁布日期:2011-08-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秋季开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厅[2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11-2012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在即,现就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就近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1.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有学上。要通过积极扩大公办教育资源、购买民办学位等渠道,落实好“两为主”政策,确保所有符合输入地政府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不能因城市拆迁、学校撤并等原因导致随迁子女失学。
2.确保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到位。要把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列入输入地教育经费支出,按财政预算内义务教育经费标准,及时足额向接收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和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拨付办学经费。中央拨付的专项奖励资金要用于随迁子女较多的地区和学校。
3.确保随迁子女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一律免收学杂费,不得加收借读费。要将家庭经济困难的随迁子女纳入资助范围,确保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
4.对以接收随迁子女为主的学校进行帮扶。要对以接收随迁子女为主的学校,在经费、师资、管理等方面加大帮扶力度。对尚未完成规范工作的随迁子女教育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进行改造或撤并,并妥善安置学生转学。
5.对随迁子女就学工作进行专项督查。要在开学后对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督查结果作为今年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
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工作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任务,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积极主动承担责任,努力采取措施做好工作。落实工作情况请及时报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联系方式:(010)66096455传真:(010)66096341
电子信箱:zhaoshan@moe.edu.cn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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