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咸政办发〔2008〕112号 |
颁布日期:2008-08-1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煤电运保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8〕112号)
各有关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电运协调工作,落实省内电煤供应任务,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煤电运保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对省内电煤供应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和考核依据
(一)考核对象:彬县、长武县、旬邑县人民政府。
(二)考核依据:以市政府与各县政府签订的《省内电煤目标考核责任书》作为考核依据。
二、考核方式
由市国资委(工业办)、市考核办、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共同实施考核和督查。
三、考核内容
(一)负责本县辖区内煤电运的宏观协调,保证三大要素的正常运行;
(二)负责保证市政府下达的本县煤矿省内电煤日供应计划指标足额完成;
(三)电煤价格:确保已与电厂签订供煤合同或协议的按约定的煤价执行,不得再涨价;对在6月前未承担省内电煤任务且目前又未按下达计划供购的,要以本县6月19日供应省内电煤价格为基础,由煤电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县政府协调,确保本县供省内电煤价格稳定;物价部门对电煤价格实施监督、检查;
(四)负责保证本辖区内汽车运送省内电煤的道路畅通。
四、奖惩措施
(一)对彬县、长武县、旬邑县人民政府完成目标责任制情况,将以市政府名义通报全市,完成好的予以表彰,完成差的予以批评,并由市年度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年终考核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供煤计划完成情况与电力供应挂钩。在全市实施有序供电情况下,全部或超额完成计划,降低限电级别,并将超计划供煤量折成发电量,再相应减少限电量;供煤量未完成计划的,按欠供煤量折成发电量,相应增加限电量。
五、基本要求
(一)县政府要与各煤矿签订电煤供应目标责任书,落实电煤供应责任,确保任务完成;
(二)坚持日统计通报、每10天小结的工作制度。当日未完成电煤供应任务的县,必须在次日补足;对3日累计未完成供应任务的煤矿,县政府要责令煤矿停止社会煤销售,补足所拖欠的任务;对5日累计未完成供应任务或拒不执行电煤供应计划的煤矿,县政府要采取措施,限制其生产。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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