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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宜昌双汇集团在全省大中城市设立肉食品连锁专卖店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03-04-2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宜昌双汇集团在全省大中城市设立肉食品连锁专卖店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3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宜昌双汇集团是我省目前规模最大、生产工艺水平最高、产品质量最好的肉类联合加工企业,其产品所到之处深受广大消费者欢迎,但近期在部分城市发生了其生产的生鲜肉食品销售受阻的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303号),促进全省畜牧业和屠宰业的发展,省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我省要进一步营造环境,完善政策,改进服务,按照“开放市场、依法管理、公平竞争、确保安全”原则,支持宜昌双汇集团做大做强。现将省长办公会研究的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一、按照“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要求,积极支持宜昌双汇集团在全省大中城市设立肉食品连锁专卖店,其经营品种与全省各大中城市屠宰企业经营的肉食品(包括白条肉)一视同仁,一样不受限制。

二、宜昌双汇集团在全省设立肉食品连锁专卖店,要按照市场准入的有关要求,在经营地实行登记注册制,办理卫生许可证、工商执照、兽医卫生许可证;其生鲜肉食品的检疫在宜昌市由法定部门检疫合格后出具有关证明,其他地方(含肉食品销售城市)不得重复检疫。双汇集团要依法交纳有关税费,凡在宜昌交纳了有关税费的项目,在其他地方(含肉食品销售城市)不重复交纳;在经营城市发生的经营方面的税费,由经营城市所在的有关部门向连锁专卖店依法收取。

三、宜昌双汇集团要加强对肉食品连锁专卖店的管理,确保质量和卫生安全,不准搞低价倾销,不准销售非宜昌双汇集团加工的生鲜猪肉产品,一经发现并查实上述问题,当地屠宰管理部门按私屠滥宰查处,并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各市州与宜昌双汇集团实行联营或要求宜昌双汇集团收购本地屠宰企业,要本着企业自愿和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不能强行捏合。

五、省内部分大中城市对2003年1—4月发生阻碍宜昌双汇集团生鲜肉销售的行为,要认真进行整改,对非法没收肉食品和非法罚款的要全部退还,对非法打人者要严肃处理。

上述意见,原则上适用于我省年屠宰能力在20万头以上的其他大型屠宰加工企业。

此件下发之前,省各有关方面下发的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文件一律废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确保政令畅通,同时要妥善解决本地屠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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