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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文号:深府〔2008〕74号
颁布日期:2008-04-2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深府〔2008〕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发电〔2008〕9号)精神,我市从今年春季学期起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为切实做好免费义务教育工作,促进教育公平,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

实行免费义务教育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任务繁重的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从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广东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我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让市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要根据我市及各区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和监督检查,认真抓好免费义务教育各项工作的落实。要进一步完善我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不断加大教育投入,加快教育事业发展。

二、深圳市义务教育免费对象

根据粤教发电〔2008〕9号和《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精神,确定我市义务教育免费对象为:

(一)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深圳市户籍学生;

(二)符合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政策规定,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并享受深圳户籍待遇和取得学籍的学生;

(三)符合深府〔2005〕125号规定的就读条件,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市外广东省户籍学生和省外内地户籍学生。

第(三)类免费对象中的“省外内地户籍学生”从今年秋季学期起享受我市免费义务教育,春季学期仍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原收费标准缴费入学。已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但不属于上述三类免费对象的学生,暂不纳入免费义务教育范围,仍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原收费标准缴费入学。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招收和变相招收复读生。复读生不予免费。

三、深圳市义务教育免费项目、标准及经费来源

(一)免费项目:书杂费(含杂费、课本教材费和练习本费)。

(二)全市实行统一的免收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728元(杂费388元,课本教材费和练习本费34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042元(杂费538元,课本教材费和练习本费504元)。

前述二(一)、(二)类免费对象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免收书杂费,由财政按统一标准给予学校书杂费补助;(三)类免费对象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按其就读学校户籍生书杂费标准等额免收书杂费,由财政按统一标准给予学校书杂费补助,其余部分仍由学生缴交,具体规定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前述(一)(二)(三)类免费对象就读我市民办学校的,由财政按公办学校的统一补助标准给予民办学校书杂费补助,免费对象按其所就读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减财政补助后的金额缴费入学。

(三)除免收的书杂费外,其他收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四)补助经费来源。我市免收义务教育书杂费的补助经费由省、市、区财政分担。市属学校补助资金除省财政负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市财政负担。光明新区所属公办学校和辖区内民办学校的补助资金除省财政负担的部分外,其余暂由市财政全额补助。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宝安、龙岗区所属公办学校和辖区内民办学校的补助资金除省财政负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市财政负担50%,区财政负担50%。

实行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后,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以及收费标准调整等问题,由相关部门另行研究决定。

四、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范围

(一)财政部门要按照粤教发电〔2008〕9号的规定和要求,及时拨付义务教育免费补助资金。

1.每学期开学前4周,市、区财政部门先按照上学期市、区教育部门核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免费人数,分别将市、区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安排到位,本学期实际免费人数确定后再对资金额作相应调整。

2.书杂费免费补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市、区财政部门指定固定的银行帐户,用于免收书杂费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并建立专帐核算。补助资金拨付、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3.为保证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常运转,市、区财政部门应不迟于学校开学前一周,将免费补助资金拨付到各中小学校。

(二)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粤教发电〔2008〕9号规定的范围使用,并加强管理。该项资金用于学校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公用性质的费用开支,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社保、医保和代课教师工资,不得用于基建开支,不得用于偿还历史欠债和上缴政府各部门。

五、关于做好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的几点具体意见

(一)各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粤教发电〔2008〕9号和本意见要求,认真做好本区所属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免费义务教育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我市2008年春季学期实行免费义务教育时,采取“先收后退”的办法,即学校先按免费前的书杂费标准收费,7月中旬前按本意见的规定核准在校学生的免费资格,10月底前向免费对象退还应免缴的金额(全市小学和初中毕业年级的退费工作在春季学期结束前完成)。春季学期义务教育免费对象的统计以2008年3月5日前在就读学校注册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人数为准。

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我市对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免费对象全部实行直接免费。

(三)加强协作,刚性执行深府〔2005〕125号文件,严把免费资格审核关。市、区监察、公安、工商、劳动保障、国土房产、房屋租赁管理、人口计生、教育和市政府信息办、法制办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审核义务教育就读证明材料和免费资格审核工作。审核工作的基本步骤和要求如下:

1.市教育局会同市信息化办,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免费资格审核信息化管理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问题。协调各相关部门通过深圳市政务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立义务教育就读和免费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适龄儿童家长和学校在网上录入申请就读的证明材料信息,并逐步做到在网上核验证明材料、确认申请人的就读和免费资格。

2.各有关部门制定义务教育就读证明材料办理指南,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服务,为教育部门、学校收受申请人的证明材料和采集有关信息提供指引。

3.申请入学的适龄儿童和在校学生家长到有关部门办理申请就读和免费所需证明材料,并交给申请就读的学校或现就读学校。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受申请人就读和免费的有关证明材料,按要求将每位申请人的证明材料信息录入义务教育就读和免费资格审核信息汇总表(以下简称信息汇总表)。

5.各区教育局将本辖区信息汇总表(电子版)分别按规定交公安、工商、劳动保障、国土房产、人口计生、房屋租赁等部门审核。各部门在接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反馈审核结果。

6.各区教育局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核结果,确认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就读和免费资格,同时将审核和确认结果通知辖区内招生学校,组织指导学校做好招生和免费工作。市、区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区教育局最终确认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就读和免费资格工作进行监督。

(四)各区、各有关单位要确保我市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就读及免费资格审核工作顺利开展,按时完成。2008年5月10日前,基本完成2008-2009学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就读和免费资格审核工作。6月10日前,完成小学和初中毕业年级学生免费资格审核工作,市、区教育部门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相关免费补助经费。7月中旬前,完成其他年级在校学生免费资格审核工作,7月底前,市、区教育部门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义务教育免费补助,并做到不虚报、重报和漏报义务教育免费对象。

(五)市监察、审计、财政、物价和教育等部门要强化对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的检查、监督,尤其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免费对象审核、统计和免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继续加强中小学收费检查,凡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后出现乱收费的行为,一律对学校主要责任人实行先免职后查处。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落实粤教发电〔2008〕9号和本意见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查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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