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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推进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06-02-0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推进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20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平顶山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推进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二月七日

平顶山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

推进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精神,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认真做好粘土砖瓦窑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逐步推进新型墙体材料改革,保障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2005]5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为中心,坚持节能、节土、利废、保护环境的发展方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和教育等多种手段,全面整顿治理实心粘土砖瓦窑厂,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发扬务实、创新、高效的工作作风,加强部门联动,全面推进粘土砖瓦窑厂的治理整顿工作,按时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确保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范围和目标

按照“积极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关闭与整顿相结合”的原则,对全市粘土砖瓦窑厂进行全面治理整顿。

(一)范围

1.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粘土砖瓦窑厂必须依法关闭:

(1)占用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的;

(2)场区无自采土源的;

(3)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5公里以内的;

(4)省道、国道及高速公路两侧5公里以内的;

(5)污染和破坏环境的;

2.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必须关闭。

3.对利用沙丘地、岗坡劣地、荒地、废弃地、河道湖泊淤泥制砖和现有生产粘土多孔砖瓦窑厂,必须进行治理整顿,2006年6月底完善合法手续,做到布局合理,证照齐全,依法经营。

(二)工作目标

根据我市粘土砖瓦窑厂分布情况,全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的总体目标是:2006年关闭158家,10月31日前完成;2007年关闭40家,5月31日前完成(见附件2),通过治理整顿达到完善取土手续,依法缴纳增值税,淘汰落后粘土砖

瓦窑厂,污染治理达标等要求。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全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计划安排一年半的时间。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7月1日结束,分5个阶段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1月1日至1月27日)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推进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搞好宣传发动工作,层层签订责任目标书,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治理整顿方案。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和推广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重要意义,普及土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墙体材料改革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营造良好的治理整顿工作氛围。

(二)排查摸底阶段(1月28日一2月28日)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所有粘土砖瓦窑厂进行拉网式排查,不留死角,并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类,造册登记归档。

(三)关闭整顿阶段(分两个步骤:2006年3月1日一10月31日;2007年1月1日一5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摸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应关闭砖瓦窑厂目标,确定关闭企业,制定分年度关闭计划,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进行关闭。按照布局合理的要求,对确定保留的砖瓦窑厂制定整改措施,依法规范经营。

(四)检查验收阶段(分两个步骤:2006年11月1日一11月15日;2007年6月1日一6月15日)

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推进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见附件1)将组成工作组分年度对各县(市)、区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凡未按要求关闭到位的,必须关闭到位;未达到整顿标准的,要责令重新进行治理整顿,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总结评比阶段(2007年6月20日一7月1日)

治理整顿完毕后,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总结经验,召开总结大会,对治理整顿工作任务完成出色、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四、治理整顿的优惠政策

(一)对虽有合法手续,但不符合设厂条件确需关闭的实心粘土砖瓦窑厂,各县(市)、区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偿。对关闭拆除砖瓦窑厂和粉煤灰、煤矸石等堆场腾出的建设用地,可作为存量建设用地置换使用。关闭拆除砖瓦窑厂腾出的土地需要开发整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整理项目。

(二)对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转型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允许其使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凡是转产新剁墙体材料的企业应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转产企业要求进入开发区、园区,符合产业政策和入园要求的,要优先安排。

(三)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改革、科技、建设部门要在政策和资金上积极支持除粉煤灰、煤矸石等以外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和开发。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认定的产品,实行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的新型墙体材料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

(四)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扶持资金调控和引导作用。专项扶持资金市留成部分重点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科研开发、示范试点应用项目。对有一定规模、生产工艺较先进的新建和转型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在其建设期间,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应从专项扶持资金本级留成部分给予贷款贴息。

(五)为保证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按新型墙材与目前市场供应粘土砖的差价和运输距离等因素,由县(市)、区政府从耕地开垦费中给予适当差运价补贴。

(六)新设立的新型墙材生产企业的用地、土地供应按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七)鼓励煤炭企业利用煤矸石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利用煤矿专项治理资金和税收返还政策给予支持。

各级政府应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2005]54号)精神制定具体优惠政策操作办法。

五、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推进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管副市长郑茂杰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国土资源、环保、城建、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商、电力、水利和公安、监察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见附件1),具体负责治理整顿政策的制定,督促检查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指导各地的治理整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治理整顿工作任务、工作进度、当地资源情况和国家产业政策,统筹规划,科学安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治理整顿工作由县(市)、区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为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要把治理整顿实心粘土砖窑厂推进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市治理整顿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并对关停企业提前3个月下发关停通知(具体到关停企业名单、关停时间、工作责任人等),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运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和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国土资源、环保、城建、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工商、税务、电力、监察和水利等部门要监督、指导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粘土砖瓦窑厂的治理整顿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的发放、收回和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环保部门负责企业环保评价和审批;城建部门负责制定新型墙体材料的规格、质量标准,明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设计规范并监督实施;财政和城建部门负责对新型墙材企业的补贴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税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新型墙材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水利部门要确定河道淤泥采挖范围和深度,保障河流安全畅通;电力部门要切实保障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电力供应;公安部门负责治理整顿过程中违法抗法事件的处理;监察部门负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效绩落实情况的督促监察。

(三)加大执法力度,推进依法行政。各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督察组,严格执法,监督到位。对不能按期完成阶段工作任务的县(市)、区,停止办理年度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四)实行目标考核,按时完成任务。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工作难度大,范围广,各县(市)、区政府必须按照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并列入政府责任目标,进行年度考核。对完成目标好的县(市)、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行政不作为或领导不力、组织不到位,未能完成治理整顿任务的,监察部门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

1.平顶山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推进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平顶山市关闭实心粘土砖瓦窑厂计划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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