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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05-12-1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2005〕文3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赛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宁德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宁德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全面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5〕49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全面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从现在开始至2007年7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使我市矿产资源无证勘查和开发、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到位,矿山安全事故明显减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得到建立,矿业投资环境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列入规划管理,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基本合理,资源利用的规范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监督管理立法工作和监督力量得到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主要任务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各相关部门对本地区无证勘查、开采行为进行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所有生产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按《宁德市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强制取缔关闭,并书面告知公安部门和经贸部门查处火工材料的来源、使用以及供电行为。同时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案件查处联动机制,对非法采矿行为和破坏性采矿行为的查处工作,涉嫌构成违法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加强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建档立案,并依法进行查处。要严格执行年度检查报告制度,督促探矿权人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按期开展勘查施工,督促采矿权人严格按批准后的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开采,对不按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存在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矿山,要提出整改意见。对违反规定组织勘查施工和开采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要书面告知工商、公安、经贸等部门及时依法处理。

3、切实加强矿业开发对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对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查处,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吊销采矿许可证。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特别是尾矿库和弃碴区的巡查,发现隐患,应及时通知业主采取防范及治理措施。

4、切实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市、县(区)两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书面通知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暂时收回有关证照;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查处,并书面通知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吊销有关证照。并在2006年完成60%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工作;2007年底前完成全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工作。

5、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经贸、计划、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对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玩忽职守、违法违规审批、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要按《宁德市清理纠正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非煤矿山问题的实施方案》要求,做好干部入股办矿的清查工作。

6、加大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矿种的专项整治工作。继续将饰面石材作为重点整顿矿种。尤其是古田县应切实做好鹤塘饰面石材矿区开发秩序的整顿与规范工作。其他县(市、区)要针对本地实际,确定整顿的重点,积极有效地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7、继续推进“青山挂白”治理工作。继续做好全市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等两侧“禁采区”内矿山的关闭和废弃矿山的“青山挂白”治理工作,恢复生态环境。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加强规划管理。认真贯彻实施《宁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完成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修编工作。

2、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必须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采矿权申请,一律不得审批发证。

3、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以建筑用花岗石和饰面用花岗石为重点,严格执行最小开采规模,合理设置采矿权,切实提高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科学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4、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根据《福建省矿业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管理办法》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矿业权市场。

5、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督责任体系。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工作负总责,国土资源、计划、安监、环保、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督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按照市政府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把整顿和规范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作用,形成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良好氛围,促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时间安排

2005年12月30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2006年底前基本完成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实现探矿权人依法勘查,采矿权人依法办矿。2007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实现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检查验收

2007年8月,由县(市、区)政府进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总结,并上报市政府。2007年9月由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将于2007年10月前对市、县(区)政府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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